第六章 完善我国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第一节 完善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发达国家运用税收手段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经验告诉我们,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通过立法形式加以确立的,发达国家法制理念深入人心,认为税收法定,无论是决定开征新税还是在原有的税种的基础上制定某项优惠政策,都必须以立法形式确立。否则将被视为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税收无效,纳税人有权选择不纳税。依据税收法定的原则,税法对于征税主体享有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都应当予以规范,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以法律为依据。制定和完善促进我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先要遵循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承担的税收负担要与其经济承受能力相符。税收公平涵盖两个方面: 一是纵向公平,即对经济承受能力或税收负担能力不同的纳税人来说,其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应当有所不同,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二是横向公平,对经济承受能力或税收负担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则应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
在实践中,完善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纵向公平上。大型中型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强,而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落后、资金薄弱,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经济承受能力弱,因此,大型中型企业承担的税收负担理应高于小型微型企业。为体现税收公平,必须制定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政策,平衡小型微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各自所承担的税负。因此,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需要区分不同税收负担能力的纳税人,对税收负担能力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完全相同的税率或给予税收负担能力小的纳税人税收优惠等,从而进一步实现税收公平,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三、产业导向原则
党的十八大,将调整经济结构作为加快转变我国经济转变方式的主攻方向,调整经济结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调整产业结构。为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我国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也将优化产业结构考虑进去,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给予税收政策上的倾斜,为这些产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最后实现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二节 完善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直接优惠的力度
(一)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
完善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首先要将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应用到企业所得税法中去,扩大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覆盖面。2011年,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考虑我们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首次对微型企业做出了界定。但此后,只有财税[2011]105号,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项优惠措施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使用了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制定过程中曾明确指出,新增微型企业的标准,将其从小型企业中区分出来,是为了明确重点,将小型微型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制定更具针对性的优惠措施。若将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与现行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范围相比,仍显得过小,这也是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覆盖面过小的一个原因。建议将享受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限定在小型微型企业,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的范围内。
二、丰富间接优惠方式,推进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
(一)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①加速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有限期的前期多计提折旧,后期则少计提折旧或不计提折旧,利用固定资产折旧速度的改变,使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尽快得到补偿。这样,增加了当期的费用,减少了当期的利润,同时也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最后减少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实质上是企业通过延期纳税,获得了一笔由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而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虽然有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但仅限于技术进步和高损耗的固定资产,且这些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完善加速折旧政策,对于由于技术进步较快,设备更新频繁的科技型企业来税,不仅缓解了他们资金紧张的问题,还能促进和激发这些企业的创新热情,不断更新其技术和设备,生产出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提高竞争力。
(二)完善费用扣除政策
目前小型微型企业缺乏技术创新资金,大多数企业无法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即使有少部分企业达到了标准,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也不能全部扣除的现状。为激发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创新、进行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建议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研发费用实行据实加计扣除。同时,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对小型微型企业本纳税年度的研发投资额超过前两年平均数的部分,可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对当年不足抵扣的,还可以延期抵扣,以此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增加对研发费用的投入。最后,对为提高研发能力、进行科技创新而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也应当放宽列支标准,允许企业将这些培训费用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全部据实列支。
(三) 设立风险准备金
鉴于小型微型高科技企业经营风险大、投资金额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促进小型微型高科技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经验,允许小型微型高科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提取的科技风险准备金。这些小型微型企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营业收入,将其作为研发风险准备金等,并允许税前扣除,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但也必须设定一定有效期,对超过有效期的准备金,须重新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完善小型微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完善失业人员安置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对安置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将适用的企业扩大至全部的小型微型企业,同时也放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限制,建议改为对雇佣所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二)制定科技人才激励政策
制定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雇佣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雇佣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人才也可比照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政策,对科技人才的工资也实行加计扣除,鼓励小型微型企业雇佣高科技人才,促进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