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排污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4.1 有关国家排污税制度设计与实践
国外排污税的实践较早,主要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这些国家排污税实践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有:单种税启动,逐步形成体系;税种功能定位各异;与经济政策协调配合;税负水平适度。
4.1.1 水污染税
水污染税是由有关部门对有污染地表水的行为主体征收的税。通常以污染物的耗氧量或者重金属含量为依据进行征收。征收水污染税的代表国家主要有荷兰、德国。
荷兰水污染税始于 1969 年,主要有两方面内容:第一,对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征收的税;第二,对水资源开采与利用造成水污染的行为征收的税。税率依据废水排放量、排放方式、有害元素含量确定,并且依据不同水资源保护区实施差别税率。纳税人是向地表水及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任何排放者。征收单位是管理省级政府的 30 个水资源委员会。税收归属依据污染范围而定,污染范围涉及全国水系的归中央,涉及地方的归地方。征税是为了筹集资金净化污水。此外,德国在 1994 年制定了《废水税法》,与荷兰不同的是,德国采用的是统一税率,且在废水达到对其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时,能够在征税时得到一定的减免,如果在改善污水处理设施上进行投入,那么投入的资金可以抵免应纳税款。
在荷兰,包含水污染税在内的环境税收入已占该国税收收入的 14%,GDP 的 32%①。
4.1.2 大气污染税
大气污染是目前较为严重的污染类别之一,大气污染中主要的污染元素是二氧化硫与二氧化碳。所以,大气污染税主要包含二氧化硫税与二氧化碳税。
二氧化硫税是对排污单位排放的、以气体形式表现的二氧化硫征收的税,二氧化碳税是对排污单位排放的、以气体形式表现的二氧化碳征收的税,征税依据分别为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实施这种税的国家以瑞典、美国为代表。
瑞典征收二氧化硫税的时间是在 1991 年,征税对象包含燃料零售商与燃料的主要耗费者,计税依据是能源的硫含量,税率一般是 3.52 瑞典克朗/公斤。此外,瑞典的二氧化硫税还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即硫排放用户若降低排放量后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税收返还,返还数额等于当时每单位的征收数额与减少的总单位的乘积。税收收入编入国家预算,不用于环保专门资金。美国开征二氧化硫税的时间早于瑞典,它将全国划分为不同的二氧化硫浓度区,并根据每个地区确定不同的等级,根据等级征税。
据资料显示,瑞典自实施二氧化硫税后,二氧化硫的排放量自 1980 年到 1994 年从50 万吨左右降低了四十多万吨①。
4.1.3 固体废弃物税
与其他污染税种相比,西方国家开征固体废弃物税的实践较晚。
固体废弃物税是指对以固体形式存在的、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废弃物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主要根据固体废物的体积与类型进行征收。实施这种税的国家主要以德国为代表。
在德国,典型的固体废弃物税是以押金形式呈现的,以瓶装饮料为代表,顾客在购买瓶装饮料时先要预付相应押金,在其归还空饮料瓶时取回之前预付的押金,否则,以预付金额为税额。
4.1.4 垃圾税
垃圾税是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垃圾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垃圾的体积与类型征税。实施这种税的国家以荷兰、意大利、芬兰、法国为典型。
荷兰的垃圾税是以家庭为单位来征收的,人数少的家庭会有一定的优惠,目的是集中资金治理垃圾产生的污染。但是每单位产生的垃圾在有差别的情况下征收同样的税,有失公平。为实现公平,荷兰实施了垃圾收集税,以每个家庭制造的垃圾量为依据,以小型垃圾箱来衡量垃圾量。政府征税时可以在以家庭为单位和以家庭垃圾制造量为单位的征收方式之间选择。意大利的垃圾税,对所有丢弃垃圾的行为人征收,征收上来的税主要用于垃圾处理。法国以年为时间,对期限内产生 600 斤垃圾的每个人征收。此外,芬兰也开征了这种税。
4.1.5 噪音税
噪音税是对外界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特殊声音所征收的一种税。声音以分贝为单位,正常声音在规定的范围内,超过这个范围的声音属于有污染的噪音。征税依据为噪音的排放量。以美国、荷兰的噪音税为典型。
美国噪音税的征税对象为飞机的使用者或者占用者,税基是机场的每个乘客和每吨货物,主要用作机场附近居住区的隔音费用,荷兰的噪音税在用途上与美国基本相同。
但在征税对象上与日本相同,是对航空公司征收,依据是每架飞机着陆的次数。
4.2 国外排污税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4.2.1 国外排污税的经验
(1)单税种启动,逐步形成体系
国外制定排污税时,对于不同类别的污染物设置单独的税种,这些税种在污染治理过程中相互联系逐步形成一个大的体系,全方位治理污染,既具有针对性又具有全面性,还可以根据本国的具体状况有重点的进行综合治理,逐步的深入。
(2)税种功能定位各异
国外的排污税包含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弃物税、垃圾税和噪音税,每个税种的功能定位各不相同,它们有自己专门的治理对象与治理方法,并且可以根据各国具体情况的不同,进行灵活的设计,以更好的实现每个单税种的治污功能。
(3)与经济政策协调配合
国外在治理污染的时候,以排污税为主导,与经济政策协调使用。排污税是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污染治理的手段,但污染问题不仅是环境问题,也是经济和社会问题,只靠排污税单独运作很难有效解决污染问题。只有与经济政策相联系,在经济政策的指导与配合下,排污税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4)税负水平适度
就一般情况来说,发达国家的税收水平比较低,如果在纳税人现有的税负水平上提高税率征收排污税,偏高的税率会增加企业经济压力,这种压力会转化为企业的创新动力。但为使纳税人既容易接受又能达到治理污染的效果,一国在推行一税种时应予以综合考虑,适当调整税种间征收的平衡度,在给排污单位施加压力的同时不至于适得其反。
4.2.2 国外排污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1)设计排污税制度要立足国情
立足本国国情,是从本国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出发,是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侧重点采用不同的排污治理措施。即便是同一时期,不同国家或者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征收的排污税也不尽相同,也需要根据本国的现实情况来决定。
从前面的国外实践经验介绍部分,无论是哪个国家,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都是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这是前提,也是关键。在税种的具体设计上,有的课税对象一致,但是在税种名称上是有较大差别的,有的税种名称虽然一样,但征税对象却不完全吻合。例如,同样是对飞机产生的噪音征税,美国征收噪音税,挪威征收的是飞机升降噪音税,美国噪音税的征收对象是客户和货物,而挪威的征收对象是飞机的升降行为。
(2)与产业结构优化同步
通过对上述国家的经验总结,还可以得出的他们在进行排污税税制设计的时候,多考虑到本国的产业结构,税制设计与产业结构的优化是同步的。这主要表现在国外排污税的征收多与本国的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工业的发展情况相结合,对与本国的资源开发利用、工业的发展关系较大的,在征收排污税的时候会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通过征与不征、征多征少来影响各产业、各项目的发展。
(3)选择灵活的计税依据
从国外的实践经验可以总结出,国外污染税的计税依据有的为可以确定的直观数据,包含通过排污系统核定的污染物的排放量,也包含产品中某种污染元素的成分含量,比如产品的硫含量等;有的计税依据以综合因素的全面考量为内容,比如,欧盟的碳税将污染物的排放量和产品的含碳量进行综合后征收。国外对于计税依据的设计,灵活性相对较大。
(4)税率设计高低适中
税率是衡量企业税负高低的关键,对企业的发展、国家经济的兴衰有着长远的影响,对于一国税制的设计,核心是要设计一个适度的税率水平。税率不仅与纳税人的税负高低直接相关,也与调节污染的力度也直接相关。
若税率设计偏高,企业税负加大,成本上升,资金不能有效投入到企业经营中,长远下去,将会限制企业的发展,最终影响到国家经济的整体运行;若税率偏低,排污税达不到应有的功效,形同虚设。因此,排污水的税率水平应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