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完善民营快递业“营改増”的政策建议
本章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前几章介绍了我国民营快递业旳现状,并与国际快递公司进行对比,同时分析了 “营改增”对民营快递业的影响和产生影响的原因,并以x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税负测算,进一步深化了 “营改增”对民营快递业的影响。这一部分将给出完善民营快递业“营改增”旳政策建议,为“营改增”的扩围和民营快递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优化意见。
6.1跟踪“营改增”实施情况,及时发现政策问题
“营改增”由最初的部分省市试点到全国推广,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也不断增多,政策也趋于完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目前我国实施的“营改增”只是针对部分行业,尚不能实现完善增值税链条的目标。因此,应当继续跟踪“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情况,对于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为实现全面“营改增”做好准备工作。
6.2调整和完善民营快递业“营改増”的相关配套政策
实现民营快递业“营改增”的顺利推进,就要给予企业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6.2.1明确行业归属,实现行业统一
自2014年1月1 日起,快递业的“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包含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民营快递企业以及国际快递在华公司的快递业务都按照收派服务6%税率、跨市运输服务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种税率设计尽管比较符合目前我国快递业的经营模式,但也会带来一系列其他问题。例如我国国民经济统计及邮政法中明确规定快递业归属于邮政系统,而在此次“营改增”过程中,快递业并没有按照邮政业缴纳增值税,而是归物流辅助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由此产生了政策范围不一致的问题。
因此要想完善快递业“营改增”的政策,实现我国民营快递业跨越式发展,有必要对快递业的行业归属进行探讨。在营业税下快递业属于邮政业,我国邮政法也明确规定快递业属于邮政业,归邮政局管理。2014年1月1日起邮政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内,同时快递业按照“物流辅助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显然快递业不再从属于邮政业。因此我国财税部门和邮政部门应当尽快统一快递业的行业归属,从而为“营改增”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核算提供统一的行业标准。另外,按照目前我国快递业“营改增”的政策,快递业在计算缴纳税收时,需要利用交通运输服务的成本利润率进行核算,且成本利润率关系到企业同一笔业务的税负高低,而目前全国没有统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且各地适用的成本利润率差距较大,势必会造成企业税负不公。因此应当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交通运输服务成本利润率的统一,实现行业一致。
6.2.2扩大税改范围,适当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原因之一就是解决第三产业重复征税问题,从而完善我国的税制,增值税通过环环抵扣的方式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难题。但受制于目前的财政体制和征管水平,并不能实现所有行业都征收增值税,这就导致部分行业增值税链条的断裂。因此,应当逐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行业,增加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民营快递业而言,企业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运输成本、材料成本和外包成本,符合“营改增”主旨又便于税务机关控制的主要集中在运输成本,如过路过桥费等,可以采取按照行业测算比例减计收入,计算销项税额或者按照一定比例抵减进项税额的方式,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除了优惠政策外,企业在进行日常采购时,也应当合理安排,通过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作的方式,更多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实现企业税负的合理降低。
6.2.3制定合理的过渡性固定资产抵扣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允许一次性扣除进项税额。对税改企业而言,“营改增”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以前年度购进的存量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尽管民营快递企业固定资产主要是办公设备、小型交通工具等,占总成本的比重并不大,但由于企业是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因此实际支出金额仍然较大。因此如果民营快递企业的存量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势必会造成企业在“营改增”之初,进项税额较少,企业税负增加,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因此可以实行固定资产抵扣的过渡政策,根据固定资产更新周期的长短,对企业3年内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每年计提的折旧费中包含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允许企业选择在一年内抵扣或者在三年内抵扣。过渡期结束后,则根据企业每年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据实抵扣。
6.2.4完善收入划分政策,减轻企业缴税负担
“营改增”试点之初,民营快递企业缴纳增值税是按照单一税率,其收入分成也是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按照比例划分,操作相对简单。自2014年1月1日起,快递业的“营改增”政策涉及到两档税率,且各部分收入是由企业自行核算,而民营快递企业无法根据快递收入核算收派服务收入和交通运输服务收入,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是通过由支付给外包运输公司成本倒推跨市运输的收入的方式来核算各部分业务收入的,核算任务重,风险大。为了方便企业税务核算,降低税收风险,可以考虑根据目前由成本倒推出的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占快递总收入的比重,规定快递业务收入中各部分收入的比重,据此划分收派服务和运输服务的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而减轻民营快递企业的核算负担.
6.2.5创新民营快递业増值税专用发票机制
“营改增”实施后,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应当在确认销售时幵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开具发票的,应于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现阶段,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企业在限额内统一开具的,而民营快递企业目前的经营模式多为“上门服务”和“一对一”服务,服务对象分散化,无法实现统一开具发票,而由快递人员随身携带税控机的做法不仅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也会增加企业的税收风险,因此建议对民营快递业实施增值税定额发票和税控机打发票相结合的方式,从而既能满足民营快递业经营网点多、业务量大但金额较少的需求,又能满足长期合作的大型客户的需求。另外针对实践中同一笔业务幵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加重民营快递企业下游客户的账务处理负担的问题,建议升级税控系统,实现幵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涵盖一笔快递业务的“收派服务”和“跨市运输服务”。
6.3利用“营改增”契机,加快产业内调整
“营改增”的实施,尤其是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可以有效地完善税收的抵扣链条,降低服务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第三产业的转型发展。我国民营快递业目前的发展实力和竞争力相对比较薄弱,并不能与国际快递公司相抗衡。因此,企业应当抓住“营改增”的契机,认真学习相关政策,从企业内部着手,通过改善円常经营管理,合理安排企业的生产服务,降低企业的税负。另外,目前我国民营快递业市场并没有相对统一的规范,因此经营相对无序,中低端快递市场发展活跃,大量小型民营快递企业充斥市场,而要想提升我国民营快递业的竞争力,就必须要进行产业内的调整,发展中高端快递市场。因此民营快递业可以充分利用“营改增”的契机,实现规模化经营。实行“营改增”后,民营快递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6%的税率和1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同下游企业的客户关系加强,从而使得中型民营快递企业的发展空间增大,而小型民营快递企业应当通过合并等方式扩大经营实力,实现规模化经营,活跃民营快递业的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另外,实行“营改增”后,民营快递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应当加大对固定资产的投入,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换代升级,从而提升民营快递企业的业务水平,增强我国民营快递企业的竞争力。
6.4加强税企合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民营快递企业税改前缴纳营业税,税收核算简单,“营改增”实施后,民营快递企业缴纳增值税,且涉及两档税率,这必然会给企业的财务人员造成核算压力,另外在发票的管理、企业账务的处理方面,企业承担的税收风险也会增加。
同时,“营改增”还涉及到国地税之间的交接问题,营业税下归属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改由国税部门负责。因此有必要加强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及时解读相关政策,形成发展合力,在保证改革平稳推进的同时,实现民营快递业的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