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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营改增的理论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2-10 共42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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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电信业营改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2部分】电信业营改增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述
【第3部分】 电信业营改增的理论分析
【第4部分】电信业营业税征收现状及问题分析
【第5部分】电信行业营改增思路与制度设计
【第6部分】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制度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

  2 电信业营改增的理论分析

  电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之一,在服务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电信业具有范围经济性、规模经济性的行业特征。电信业改征增值税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2.1 电信业特征及其概况

  2.1.1 电信业及其特征

  电信业是指利用光电系统或者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的行业①。根据 2011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电信业属于 I 类,其中包括固定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其他电信服务三类。

  电信行业作为我国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行业,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规模经济性:电信业的规模经济性就是指通信网络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所依赖的网络系统具有规模经济性。网络运营业具备用来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网络设施,构成巨大的固定成本,因此,随着通信业务量的增加,平均成本不断下降。

  (2)范围经济性:电信业的范围经济性指电信企业当同时生产两种产品的费用低于分别生产每种产品所需成本的总和时,称为电信业存在范围经济性。电信业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如 市话服务、长话服务、电讯产品。因此,电信企业在生产多种产品时,使得比比单独生产多种产品成本降低。

  2.1.2 电信行业的发展历程

  1993 年以前,中国电信业属于中国邮电部。邮电部一方面负责国家电信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另一方面负责电信业投资和经营。这个时期的电信业管制和运营统一,属于完全垄断。1994 年中国联通公司成立,政企分离初步实现,开始引入竞争,打破了邮电部对国内电信市场的独家垄断,标志着中国电信业开始步入市场化进程。1998 年信息产业部成立,将邮政和电信正式分离经营,并将中国电信进行企业化市场运作。1999年 2 月,信息产业部组建了中国移动通信、中国电信、中国卫星通讯 3 家公司,铁道部成立中国铁通通讯公司。2001 年成立了新的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形成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通、中国铁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六家基础电信企业格局,进入垄断竞争时期。2008 年 5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电信业新的一轮改革。新一轮的重组方案为:中国联通的 CDMA 网与 GSM 网被拆分,前者并入中国电信,组建为新电信,后者吸纳中国网通成立新联通,铁通则并入中国移动成为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卫通的基础电信业务将并入中国电信①。2008 年 10 月 15 日,新联通正式成立,网通退出历史舞台。2009年中国移动收购中国铁通,形成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寡头垄断竞争的格局。

  2.1.3 电信业的发展状况

  近年来,我国电信行业飞速发展。表 1 显示,从电信行业业务总量来看,由 2008年的 7552 亿元到 2012 年的 12985 亿元,增长 11.1%。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电信业务总量近五年都已高于 GDP 增长速度增长。从电信业业务收入来看,电信业业务收入 2012 年突破万亿元,占当年 GDP 的 2.28%②。电信业务收入从 2008 年的 8139.9 亿元到 2012 年的 10762.9 亿元,增速迅猛。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电信业固定资产投资却在逐年减少。由表 1 可知,2008 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2953.7 亿元,较上年增长 26.1%;2012 年投资额仅为 3613.8 亿元,较上年增长仅为 8.5% ;2010 年甚至为负增长。【1】

论文摘要

  
  注:电信业务总量: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示的电信企业为社会提供的各类电信服务的总数量。电信业务收入包括移动通信业务收入、固定通信业务收入,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历年全国通信业发展统计公报2.2 电信业营改增的必要性电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从其征收营业税的现状和将其纳入增值税范围的重要性来看,电信业营改增有其必要性。
  
  2.2.1 电信业营改增有利于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目前学术界对税收公平有两种观点:一是“受益说”,二是“负担能力说”。“负担能力说”是指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应该缴纳相同的税额;“受益说”所指的税收公平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之分,横向公平是指凡是得到政府相同的利益者缴纳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指凡是得到政府不同的利益者缴纳不同的税收。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纳税人实际的获利能力,相对于传统的流转税,具有一定的公平性。而营业税是以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劳务项目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对于营业税应税行业而言,存在经济学意义上的不公平。比如对于小商品批发与小型餐饮服务业,同为第三产业,赚取等量营业额,但因分别属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流转税负截然不同,随之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又加剧了这种不平等。电信业所服务的范围较广,所涉及的行业较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电信业的特征之一就是波及范围广,产业关联性强,电信业与其他行业融合是我国现阶段电信业主要趋势之一。融合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指电信与计算机电视文化等行业融合;二是电信互联网广电网三网融合;三是固定网络移动网络趋于(固移)融合。目前,广播影视行业、互联网企业(属于研发与技术服务业)已经在全国各地区纳入营改增的范围。而电信业现仍未纳入营改增,其经营活动仍开具营业税发票,以至于下游很多增值税纳税人因购进电信产品或业务不能够做进项税抵扣,不利于下游产业的发展。再者,电信业购进的上游增值税纳税人的产品与服务,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够抵扣。所以,电信业会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去并购上游企业,这样不利于生产分工的细化。因此,电信业的营改增可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电信行业与相关行业的税负均衡。

  2.2.2 电信业营改增有利于强化税收中性

  税收中性是指政府对纳税人的征税,尽量减少由征税所带来的额外负担。增值税是针对增值额征税的税种,具有环环相扣、税率档次很少的特点。因此,不会成为影响资源配置和纳税人生产活动的主要因素,从而具有税收中性的特征。增值税税收中性功能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其征税范围的大小,其征税范围越大,税收中性功能发挥的越明显。因此,电信业营改增有利于国民经济各行业在经济交易中的税款抵扣链条更加顺畅。从而减少纳税人的额外负担,防止对资源配置产生扭曲效应。

  2.2.3 电信业营改增有利于促进电信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由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所以,电信业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所购进的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够予以抵扣,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负担。再者,有利于电信企业更新设备,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电信业的发展。

  营改增是推进现代服务业大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有助于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减轻税收负担,优化税制结构,也有利于促进产业分工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结构调整。通过试点地区与试点行业的情况分析,营改增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试点地区相关产业的发展,仅以上海市 2012 年产业发展情况为例,按可比价格计算,2012 年 GDP 实现 20101.33 亿元,比上年增长 7.5%①。从以下图 1、图 2、图 3 可以看出,2012 年第一产业增加值 127.8 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 0.5%;第二产业增加值 7912.77 亿元,增长 3.1%;第三产业增加值 12060.76 亿元,增长 10.6%。

  2012 年上海市第三产业增加值占上海市生产总值的比重首次达到 60%,比上年提高 2个百分点②。上海市营改增试点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推动了产业结构的调整。【2-3】

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

  
  2.3 电信业营改增的可行性

  从国内来看,试点行业营改增已经从试点地区推向全国范围内实行,这为电信业推行营改增提供了有益的国内环境。相关行业改征增值税的实践,为电信业提供了有益经验。从国际背景上来看,不少国家早已对电信业征收增值税,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启示。

  我国电信业进行改征增值税已具备可行性。

  2.3.1 我国试点行业营改增的实践为电信业提供了有益经验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由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 10 省市。截止 2013 年 8 月 1 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至此营改增已经试行两年,相关的政策也日益完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相关政策文件,集中解决营改增所遇到的相关问题。再者,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实施为电信行业提供行业背景,与电信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如互联网企业、广播影视行业等都实行了营改增,一方面为电信行业营改增提供经验借鉴,另一方面扩大电信行业改征增值税后进项税额的基数,一定程度上为电信行业扫除了障碍。

  2.3.2 发达国家电信行业征收增值税的有益借鉴

  许多发达国家一开始就将电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比如欧盟相关国家,电信业实施增值税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相关国家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且促进了相关国家电信业的发展。纵观欧盟国家电信业征收增值税的发展历程,给予我国电信业营改增的启示如下几个方面:

  (1) 给予电信商纳税选择权。欧盟决定给予小企业运营商纳税选择权,小电信运营商年营业额若低于 200 万欧元,即可以在开具发票时选择纳税也可以在收到款项时纳税。这将避免企业在还有没收到款项时就要纳税的情况,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现金流。

  (2) 对于跨境电信业缴纳增值税进行一站式管理。欧盟于 2012 年针对跨境电信业务出台新的增值税法令,规定跨境电信服务的纳税地点由纳税人居住地变为消费者居住地。一站式管理一方面将有效简化增值税的纳税环节,另一方面避免各国之间因争夺税源而造成的不同而造成的恶性竞争。

  (3) 将邮政与通信业分开,区别对待。欧盟在上个世纪 90 年代,对于邮政和电信的利润作了测评,发现传统的邮政服务业利润水平远远不及发展迅速的电信业利润水平。而邮政服务有很大一部分是免税的,将邮政和电信作为一个税目进行征税,易造成税收征管的混乱。邮政与电信分开,区别对待,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2.3.3 现代税收征管系统为电信业营改增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现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简称 CTAIS,是一套高平台税收征管主体系统,它一方面几乎涵盖了包括增值税管理在内的国税系统的全面业务。另一方面它能够兼顾对地税业务的管理。其主要特点是:在广域网上运行,具有存储大量基础和数据资料的功能,最重要的是它不仅对税收征管监管严密,而且实现了信息共享。电信业涉及税务、工商、电商、互联网企业、银行等多个部门的行业,这就需要缜密严格的税收征管系统,CTAIS覆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中的所有主要工作环节,严格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并同步更新,与外围的税务服务软件无缝连接,并实现了税务机关与银行、国库等外部机构的协同工作,能为电信业改征增值税解决技术上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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