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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行业商会的内涵及发展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2-20 共5576字

  第 2 章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行业商会的内涵及发展现状

  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一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要发扬劳动创造精神和创业精神,回馈社会,造福人民,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1 基本概念阐释

  要理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行业商会如何发挥作用,更好地适应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需要,首先要弄清楚何谓非公有制经济,何谓行业商会,何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行业商会。

  2.1.1 非公有制经济

  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来源,它是由国内市场中的公有制领域衍生而来。除公有制模式以外,社会内部市场经济模式全部在它的包含之内。当前已在社会市场体制中占据着很大的比重。

  我国的非公有制领域主要包括个体经济模式、外资经济模式以及私营经济模式等。

  个体经济模式,简单来讲就是指社会内部劳动者或者个体组成的家庭,所拥有的生产力,包含了个体劳动行为以及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模式。也在我国社会主义之初的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发展地位。

  私营经济模式,相应的诠释内容是在使用他人劳动力情况下,产生的经济效益为个体私有的模式。也在我国社会主义之初的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发展地位。

  外资经济模式,顾名思义是指我国开展的对外经济模式。包含有中外合资的经济模式以及外商自身投资经济建设的模式。它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种重要的非公有制经济。

  自我国开展改革开放模式之后,逐步建设出以公有制为主,其他所有制领域共同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非公有制领域逐步成长起来,当前也是社会内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

  2.1.2 行业商会的内容和性质

  行业商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商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商会属于中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 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其特点是:

  1、具有非政府性质我国社会内部的行业商会由于发展模式,使它与政府机构没有直接的联系。这就造成了它的内部构造与国内政府所监管的组织构造上有着较多的不同之处。具体明细如下:

  1.并非由国内相关政府监管建设,是由社会内部组织构建。

  2.在组织机构的内部拥有一定的自主性质,但并不是绝对性,在某些领域仍受政府机构的监管,在内部的大多数模块实施自我管理。

  3.组织机构中的职工不属于公务员性质的范围内。

  4.组织机构中的主要资金由个体提供,并非国家相关机构的拨款。

  2、具有自治性质在社会市场中的行业商会领域中,具有比较明显的自制性质,也是本领域的根本特点。

  市场内部的行业商会组织只要依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下,成建起来之后在相关法律范围内,便可以实施自主的一系列行为,达到组织承建的目的。该领域中的自主管理等权利是实现发展的重要部门,同时针对自主权的范围包含了机构内部的事物管理方面的权利、组织人事方面的权利以及资金使用方面的权利等。

  3、具有非营利性质针对社会内部的营利性组织机构来讲,其重视的是组织产生的最大利益化(因为社会市场内部的竞争力度不断加大,营利性组织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大自身筹码,如:提升产品质量方面,加强服务方面等,但是最终的目的仍是以效益为主);而社会内部的非营利机构领域,是指那些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的相关组织机构,而获得利益并不是他们的目的。

  尽管机构在市场的运转中会产生出相应的效益,但是国内的相应法律也杜绝对这些效益实施分配,最终将这些资金使用到社会的公益领域中。由于具有的特殊性质,与市场中的其他组织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不能经过相关的盈利途径维持机构的生存以及成长。而社会中的行业商会以维护市场内部的公共利益为主,依据性质应该选择非营利性模式。

  4、具有公益性质当前社会内的公共利益依据性质的不同,在社会的认知中能够分为两种,一种是我们普遍认知的公用利益领域,另一种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公共利益领域。在普遍认知的公共利益领域是指社会内部的所有人民公共拥有的利益,如我们在实际生活中享有的国防安全方面、环境健康方面以及社会秩序方面等。而具有特殊性质的利益是指利益的散播只是在一种特定的范围内,如社会内部一个机构中人员所享有的利益,或者在一个地域内部的居民所享有的利益。社会中行业商会机构中涉及的公共利益就是指在特点范围内、具有特殊性质的利益模式。同时,社会中的行业商会在完成自身组织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对社会内部的良好利益影响,这种情况属于社会公共性质的组织中的“公共性格”.而社会内部经济方面以及政治方面的发展中也需要这些组织在完成自身利益的时候,能够对社会内部的普遍利益实施关注。

  5、中介性托尼·马歇尔针对商会领域发表过观点:针对社会内部的第三域组织机构的角度讲,“这些组织中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介于社会个体以及国家公共体之间的活动类型,可以保障社会内部的和谐,又能促使社会变迁工作开展”.社会内部的商会还起到将政府机构与市场内部企业进行沟通的作用。

  2.1.3 行业商会的地位和作用

  在社会内部能够生存就表明了它具有的合理性。当前社会中的商会从不存在到出现,直到发展至今天的规模,尽管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非人们意志的行为。但是在当前形势下,国家内部的行政管理成本减少方面,政府机构与市场内部企业交流方面,政府政策的出台效率方面都离不开社会商会组织的参与。市场内部的企业若要获得相关的保障、降低销售成本、快速发展内部体系建设都需要社会内部商会的帮忙。因为社会内部商会的组成是由众多的组织构成,它们的性质在共同的目标方面、共同的利益方面、共同的问题方面有着同样的体现。

  那么社会内部的商会到底在当前的哪些领域中起到相应的作用?针对这个问题的提出,我国的政府机构领域、研究界领域针对此模块作出了相关的研究工作,发布了一些理论成果。在我国内部开展的首届山东商会活动中,会议中主要代表将社会内部商会在相关领域的作用进行了概述,如在沟通信息方面、人才培养方面、提供建议方面、协调内部方面、保障权利方面、提供咨询方面、政治载体方面。在国内相关政府的文件中,针对社会的商会也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概括,具体内容是:反馈诉求方面、保障权益方面、规范行为方面、以及提供服务方面。

  (一)在我国建国前,国外针对社会内部商会作用进行了限定。在国外社会商会模块,经过学术界相关的研究,最终给出了三种领域中的商会模式。即是指大陆领域中的模式、混合领域中的模式以及英美领域中的模式。在当前以德法地区中的大陆领域模式中,将国内社会商会依据性质的不同进行了划分,主要的内容包括:保障权益方面、提供咨询方面、合理利益方面、发扬商德方面以及出谋划策方面。而在英美地区内部,将社会内部商会主要归纳为了:政治演讲方面、保障制度方面、协调价格方面、规范行为方面等。

  从清末一直到民国,直到我国的建立。国内商会在整个发展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内部的商会法律以及商会章程的相关内容中,将商会组织进行了相关的概括,具体内容有“开通商智方面,保障权利方面”、“除弊兴义方面”、“调查市场方面”、“提供咨询方面”.依据在社会实际中作用,可以将之总结为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联络工商方面。针对当前社会内部的各个组织之间不相互沟通问题实施解决。二是调查当前社会内部的商情。通过对各个领域的实际调查,并采取比较科学的模式实施工作。三是对社会内部的兴办商学方面。通过建设相应的培训机构去造就出更多的商业人才,满足当前社会市场的需求。四是维持社会内部市场。社会内部商会有效与政府机构实施沟通,稳定市场的平稳运行。五是处理市场内部的商事纠纷方面。商会的内部体系中设有专门处理市场纠纷的部门。

  六是参与国内政府机构商法的拟定方面。此组织能够直接参与相关法律的制定,保障公共利益。

  (二)从具体的社会功能属性方面进行研究。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情况下,作为由社会自发组织的机构,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体系中占据着较大的比重。首先,社会内部的商会处在整个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社会商会组织在当前的经济信息交流方面、规范市场经营方面以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都拥有重要作用。能够发挥出相关政府机构以及社会个体不能具有的能力。其次,社会内部的商会是参与政府决策的组织。社会中的商会组织经过参与国家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反馈当前市场企业的诉求工作以及监管政府机构的工作,直接推动着社会政府工作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再次,社会商会组织是优良文化发展的促进者。商会组织能有效挖掘出当前市场中的优良文化、监管商业道德、建设市场内部企业文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最后,商会组织是社会和谐的促成者。对社会内部的建设建设中,起到平衡利益、化解矛盾的作用;对外,商会组织起到了协调各方关系,保障公共权益,以及实现人民自治的作用。

  (三)由利益角度上去看待商会组织的作用。那么由此产生了四个方面的利益类型,即指自益方面、公益方面、群益方面以及互益方面。社会商会组织在自益方面的作用顾名思义是指,社会内部的每一个民众只要加入了该组织,就可以拥有在特定范围的权益。而且,在个体进入商会组织后能够自身能力得到组织的认可,获得组织给予的帮助以及权益保障,提升个体在社会内部的地位,给自身增加商业机遇,进一步带动自身企业的进步。

  而社会商会组织的互益方面具体内容是指,在组织机构中的各个成员之间的利益往来,且个体成员都有着自身的优势。在有众多特点以及优势构成的组织中,成员能够有效的通过互相联系,实现多方面的共赢。社会商会群益方面的具体作用是指商会在自身所在的地区中,通过一定的模式对当地区人民作出相应的贡献,保障本地区的个体之间以及组织之间的互相、主动的帮助。社会商会的公益作用方面,组织是由社会所组织建设,其拥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组织内成员也应该有着同样的责任感。社会组织带动组织内部的全体成员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社会的公共事业,加强内部成员的责任感,树立出社会商会组织应有的形象。

  2.2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行业商会发展的现状

  社会商会组织从无到有、直到今天的初具规模,经历了曲折漫长的时间,同时也自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不同的时期有其不同的发展特色。

  2.2.1 曲折发展中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行业商会

  首先,社会内部商会组织并不是新生的产物。社会内部商会的出现以及发展是与西方地区资本主义的早期发展是一起的。法国托克维尔在十九世纪初,在自身的书籍《论美国的民主》中就指出:“在美国内部,社会的商会组织的加入条件十分宽松,不限制公民年龄、地位等,同时在美国的社会中允许组织工商性质的团体。”而中国社会的商会组织是在从商者的会馆以及行帮组织上延伸出来。在 1902 年,我国上海商业会议公所建设成功,也是国内最早的商会组织。在 1904 年,中国的清政府发布了有关商会的规定,在《商会简明章程》指出社会内部当前的所有“商业公所”改名字为“商会”,此政策的出台也得到了各地的积极响应。商会直到今天已有 106 年的历史。

  其次,社会商会组织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部门。在我国成立之初,社会内部的全部事物都由国家政府机构实施解决,而不属于政府性质的组织并没有出现的意义。但是随之改革开放政策的出台,社会内部的经济体制向着更深的层面发展,呈现出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现象,这也是社会发展的需求。社会政府机构的作用逐步发生着转型,从社会内部服务的给予者,转变成了社会服务的管理者,由一些领域中的规划者,转型为了审核者。在当前的社会经济中,无论是政府方面的工作,还是市场内部的工作都会出现紊乱的状况,这就需要社会商会组织的及时援助。由此可见,社会内部的商会组织是由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而产生。我们要建设比较完善的社会体系,就需要政府机构领域、社会商会领域、市场企业领域的共同努力。

  再次,社会内部的商会组织中由一些外地人员所组织建设。社会内部的所有制领域的构建,社会内部中的个体户方面、合资企业方面以及私营企业方面都开始对当前的利益模式实施转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从转型后形成的组织中找到自身需要的相应权益。特别针对那些已经走出省市、以及国内的企业机构,在进行企业内部的营销工作时,由于社会内部的复杂关系、加上各方势力的压制,使他们的企业发展面临了许多方面的难题。托克维尔提出过这样的观点,指出社会的团体组织能够让个体获得它们独立不能拥有的产品以及服务。而社会内部商会的出现就迎刃而解了这些问题的出现,虽然解决的范围还有一定的限度,但是却让这些企业获得团队的力量,共同努力,发展自身企业。

  2.2.2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行业商会发展的新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商会组织也迎来了变革时期。大量的个体及私营工商业者加入了工商联或者个体私营者协会等综合性组织,但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民营经济的发展受到多方面的挑战。民营经济往往力量较为单簿,在开辟市场方面难度较大,生产要素的获得也受到制约,同行业的企业往往有着较多的共同利益。为能够创造较好的行业环境,同业者往往联合成会,共谋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私营工商业者自发的组成行业商会。跨区域的企业投资和政府的招商引资的需要则催生了异地商会。在工商联内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及企业的比重大幅增加。政府经济管理体制的转变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则使商会具有更大的经济自治空间。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政府的调控只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经济长远发展目标。但政府过多涉入具体的行业事务则会引起成本危机、效率危机,并存在着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内部的商会是介于政府机构与社会市场间的一种组织,要关注行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与企业的微观经营之间的“中观调控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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