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的物业税是对出租经营并且获得租金收益的物业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经营性税收,类似我国大陆租赁业的营业税。物业税的纳税人是物业租金收入的取得者,征税对象是用于出租的土地(不包括农业用地)、房屋、建筑物等物业。物业税采用“评税值”法,由物业评估署对物业在当年第一天出租可能获得的租金进行评定,将租金收入扣除支付的差饷和20%的修缮及支出免税额,计算的余额为应评税净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每一年度会根据经济状况进行调整,当房地产投资过热时上调税率,经济萎靡时下调税率,目前税率为15%.实行减免的物业有外国机构所有或香港政府所有并且为领事活动而使用的物业,闲置物业以及业主自用楼宇,团体、会社、祠堂拥有的物业。部分自用部分租赁的物业,自用部分免税租赁部分征税。
3.1.2典型国家和地区房地产税比较分析
上文选取的5个典型国家和地区,其中两个欧美国家、两个亚洲国家和“一国两制”的香港地区,这5个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房地产税税制的历史都很悠久,税制改革都较为成功,在房地产税税制上具有很多共同点但又存在差异。
共同点有:都作为地方税、由政府主导进行房产评估、都存在特殊的税收减免等。
但是,在纳税人、税率、征税对象以及计税依据等方面存在差异:有的纳税人为不动产的所有人,有的纳税人为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税率的选择上有的釆取比例税率,有的釆取累进税率;有的征税对象是保有的土地与房屋,有的征税对象除土地与房屋外还有特定资产;有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评估价值,有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租金价值。这些差异是由于各个国家和地方的实际情况以及房产税的设立目标决定的。
3.1.3典型国家和地区房地产税对我国的启示
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税都是与地方实际相结合,体现出各地的特点,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实践性和启发性,本文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可供借鉴。
(1)确立“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税税制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制建立上都确立“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宽税基”体现为征税对象广,比如,美国的房地产税征税范围非常广,除了公共事业、宗教、慈善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税外,其余的都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特别是将房地产信托、证券化等新兴行为也纳入了征税范围。因此,美国房地产税的税基是非常广的。这样宽税基的做法既有利于税收的公平,又可以为房地产税提供稳定的税收来源。同时,“少税种”的现象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也很明显,这些国家地区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税种一般都只有设置单项税种,除了英国和香港在房屋租赁方面设计有单独的税种。在税率方面,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税制也都体现出“低税率”的特点,比如,从前面的房地产税制基本情况介绍可以看出,美国的实际税率约为应税财产市价的1.2-4%左右,日本的最高税率仅为2. 1%,新加坡采用累进税率法,三个等级的税率分别为0%、4%和6%,香港差饱的税率也仅为5%.综上所述,这些典型国家地区虽然税率较低,税种较少,但由于其税基非常宽广,已经足以为地方政府提供充足的财政收入来源。
(2)建立完善的房产评估制度
房产价值的评估既是房产征税的重点更是难点,具有健全的房产评估制度是保有环节房地产税顺利征收的前提保证。房地产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设置有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美国的评估办公室采用市场价格类比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并定期进行重新估值;英国地方税务局授权的房屋估价机构运用独立的房地产价值评估系统,确定不同城市和地区的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土地和房地产价格等级,并且每隔五年重新评定一次;日本聘用专职人员对房屋进行评估,对房屋三牟进行一次再评估,以标准评估年度评估的房屋价值为标准年度价值;香港地区对房地产价值的评估也非常重视,必须经过法定的评估程序来确定应税差饱的租值,并由香港差馆物业估价署评定,同时有效利用计算机批量评估的技术,对各种能够影响租值的因素进行充分考虑,以市场价值评定其应税差钢价值。
综上所述,典型国家和地区在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设置上,均设置为房产的评估价值或租金价值,而不是单纯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这有利于反映本地区真实的房地产状况和纳税人房地产真实的价值,并能够体现房地产所带来的增值效应和财政收益。同时,这些国家和地区都设有房地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权威机构,房地产价值评估制度更是专业评估的先决成功条件,使房地产的价值评估更加公正、科学、准确、客观,也为扩大地方财政收入提供技术支持。
(3)税收优惠政策体现社会公平
虽然典型国家和地区为防止贫富差距悬殊,体现社会公平,都设置有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在房地产税税收减免的条件上有着不同的规定,但仍制定存在有类似作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譬如免征范围包括政府用于公共事业的房地产以及用于慈善组织、宗教组织、教育组织的房地产;对低收入者或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也给予税收优惠;对自用住房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等。但也有一些不尽相同的特殊优惠政策:如对于闲置的房地产资源,绝大多数国家都征收惩罚性税收,以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但英国和香港地区却有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又如日本对危旧房进行抗震翻建改造,可以根据不同的条件获得1-3年不等的税收减免。
(4)拥有严密的征管制度和先进的征管手段
这些典型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严密的征管制度。首先,都建立有比较完善的房产估价制度。设置有专门的评估机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独立性都比较强,当纳税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上诉。比如,在美国通过以固定薪水的方式来强化评估的独立性。这些特殊的做法保证了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成为完善房地产税征管的前提条件。
其次,都保存有比较完整的基础数据资料。在这些国家地区,其都建立了私人财产登记制度,相关资料比较齐全,管理比较科学,成为完善房地产税征管的数据基础。
比如,在日本固定资产的所有者,原则上在每年1月1日在市町村政府的土地登记台账、房屋登记台账、折旧资产征税台账上进行登记注册。最后,征管手段基本实现网络化。税务机关普遍采用信息化管理,通过网络査找纳税人的房产资料,评估后得出应纳税额,发出纳税通知书,同时可以通过网络收缴税款。比如,香港差饱物业估价署有效地应用计算机批量评估技术评定其应税差铜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