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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的概念及相关理论(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8 共98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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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基层水行政执法能力提升研究
【第2部分】基层水政执法工作问题探究绪论
【第3部分】 水行政执法的概念及相关理论
【第4部分】基层水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
【第5部分】基层水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第6部分】加强基层水政执法的对策措施
【第7部分】基层水政执法强化策略分析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二、水工程案

  水工程案主要包括:一是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建筑、埋坟、放牧、垦植、铲草、倾倒垃圾,在工程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挖洞、开沟、建窑;二是在坝顶、堤顶上行驶履带拖拉机或超重、硬轮车辆,雨雪后泥泞期间在没有标准路面的坝、堤顶上行驶机动车辆;三是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哄抢鱼;四是向水域内排放超标污水;五是在放水洞、溢洪道、闸涵工程前后捕鱼、游泳;六是损坏工程观测设施,水文、水情通讯设备,输变电、排灌站设备以及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案例:案件经过:违法行为人未经水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五七渠渠坝上挖土并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筑路,破坏水利工程,对原水利工程的地形地貌造成了破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水政监察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立案调查。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水政监察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了勘察,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情况: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已破坏的渠道进行修复加固。

  执行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对恢复工程进行了核实,违法行为人已经执行垦利县水利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已破坏的渠道进行了修复加固,达到了要求。

  结案建议:违法行为人在五七渠渠坝上挖土筑路,破坏水利工程,对原水利工程的地形地貌造成了破坏。定性为损坏水利设施案,经过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工程已经恢复原状。违法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达到了案件查处效果,同意结案。

  三、水资源案

  水资源案主要包括: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二是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三是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等情况。

  案例:案件经过:2007 年,×县水政监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某化工企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打井开采地下水。接到举报后,县水政监察大队迅速派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据查实该公司缺失存在违法抽取地下水情况,且取水量较大,严重影响了地下水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情况: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尽可能减少损害程度执法情况:经执法人员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多次对其进行说明教育和政策法规的宣传,先后三次到现场或约当事人面谈处理,使其认识了违法偷取地下水的危害,并承认了错误和违法事实,主动配合工作,并自行拆除了取水设施,封堵了井口,并按时交纳了罚款,使该案件从调查取证到立案查处得以顺利进行。

  结案建议:违法行为人违法取水,影响地下水位,造成地质灾害。定位为水资源案,经过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工程已经恢复原状。违法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达到了案件查处效果,同意结案。

  四、水土保持案

  水土保持案主要包括:一是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二是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三是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四是拒交 “水土流失防治费”及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行为。

  案例:案件经过:2001 年,某区水政监察支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国家电网公司某工程部在村子里修建变电站,破坏原地貌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该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后既未按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未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情况: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不就措施,对已破坏的水土保持设施恢复原状。

  执行情况:在水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多次上门要求其做好相关水土保持工作,但该单位仍未采取任何水土保持措施。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受理后,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最终,该单位迫于法律的威严,及时交纳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迅速编报了水保方案。

  结案建议:违法行为人未经许可修建变电站工程,破坏原地貌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定性为水土保持案,经过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已恢复原状。违法行为人已认定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达到了案件查处效果,同意结案。

  五、其他案件

  除河道类、工程类、水土保持类、水资源类外的其他涉水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案件情况: 2003年 9 月 27日鄂州市防汛费征收部门向鄂州市嘉祥万联实业有限公司征收防汛费,该单位以多种理由拒绝履行防汛费代收义务。

  案件执行情况:2003 年 10 月 20 日鄂州市水政支队将该单位拒不履行防汛费代收义务事实呈报市水利局受理立案。2003年 10月 31日鄂州市水利局向该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11月 2 日该单位申请听证。11 月 6日鄂州市水利局送达听证通知书,11月 13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鄂州市水利局作出了听证结论,重新核定该单位应代收防汛费人数为 380 人,但该单位仍未履行代收义务,2004 年 1 月 2 日市水利局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04 年 1 月 9 日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今该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未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此案仍在办理之中。

  案件分析:此案是一起典型拒交水利规费的案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从而导致僵持不下,同时,在听证会中,违法行为人对防汛费征收主体不明确一事提出异议,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水政支队是属于受委托执法单位,水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办公室是防汛指挥部的常设机构(事业单位),在防汛费征收出现问题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相应工作(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防汛费征收主体的防汛办公室应承担什么职责、担任什么角色值得研究。

  2.2 水行政执法相关理论

  一、平衡论:平衡论是主张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应当与公民享有的权利维持在一种平衡状态。强调从平衡关系的角度出发,运用激励制约、协商谈判等柔性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主观能动性,维护行政执法的平衡性,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执法的各个主体应当通过谈判机制用以实现平衡与稳定。将行政执法的重点放在执法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平等的对话、讨论和辩论。同时建立协商机制来解决纠纷和权利救济制度。从利益结构上考虑,客观公正的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尽最大可能维护共同利益的同时而减少对私人利益的损伤。从行政执法价值方面考虑,行政法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秩序和自由,从而维护矛盾双方在力量上的一种相对平衡状态。

  二、控权论:控权论是主张以权力控制权力。行政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合法合理的,现实情况下,行政权损害的行为仍然存在,一些行政机关本身就存在妨碍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为保障行政权公正、合法的行使,就需要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更好的维护行政权。行政法的核心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行政职权,并监督行政权力是否依法行使。

  部分学者认为,控权论能够更好的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关系,因为行政权力的行使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界定的权限行使,逾越权限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合理的控权,可以有效防止权力的误用、滥用,维护好公共权力的威信。

  三、管理论:管理论主张既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管理,也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管理,即规范行政相关人的行为,确保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管理论更多的强调行政权的强制性,采取的模式多是管理-服从.

  管理理论认为:行政执法是国家管理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通过加强对行政主体的规范与管理,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加强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管理,可以更好的维护国家的权威。

  四、服务论:服务论主张以服务为宗旨, 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不仅不得逾越法律授权的范围,更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最好的服务,不得损害人民利益和权利。

  服务理论强调:行政活动的出发点是人民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立法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行政主体应当以服务者的身份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五、公共权力论:公共权力论主张更好的实现公共利益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公共权力论的核心在于整体,而非个体,单一主体实现利益并不属于公共权力,只有在法律框架内社会个体从事相关活动,并维护每个个体的利益,从而实现整体的一个发展与稳定,才属于公共权力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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