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东营市工商局行政约谈的具体实施
笔者长期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现以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行政约谈的实践为例,阐述行政约谈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4.1 东营市工商局开展行政约谈工作目标
近年来,适应职能转变的需要,东营市工商局认真贯彻山东省工商局改革行政执法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监管执法效率最高、纠正预防效果最好、社会综合效益最大"三效"目标,以此作为行政约谈的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将行政约谈制度的落实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将行政约谈工作作为推进职能转变和工作到位的重要执法方式,积极探索实施,努力推进工作落实。
4.1.1 提高效能,创造一流营商环境
1.加大简政放权,创优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的政策,结合东营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出台了"10 个放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同时提出"12 个支持",支持企业融资、支持家庭农场发展、支持个体小微企业发展等;综合发挥改进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简化企业年检、慎用吊销营业执照手段、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实施行政指导等"6 项职能"的28 条优惠政策,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2013 年,全市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 17207户,比去年同期增长 20.84%,全市市场主体总量达到 84693 户。
2.优化职能服务,提高发展质量。围绕企业做大做强、大力服务大项目好项目建设,成立市重大项目工商服务小组,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市场主体,大力服务油田企业发展,引导和支持油田企业改组改制,实现多元化发展。大力开展"走听解促"企业帮扶活动,选择市内重点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行走访,实地查看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宣传支持发展的优惠政策、现场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真心实意地帮助市场主体解决困扰发展的难题。大力引导企业实施企业名称品牌战略、商标战略和广告战略,提高我市企业形象和商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2013 年,全市工商系统共实地走访各类市场主体 4231 户,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570 个。全市注册商标总量达到 8433 件,其中中国驰名商标 22 件、山东省着名商标 84 件。
3.提升服务标准,优化发展环境。积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推出服务新举措,切实为企业服务。在登记注册工作中,实行跟踪服务,随时解决企业登记注册中的问题,帮助企业尽早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进一步提升服务标准,为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认真落实上级优惠政策,全力促进小微企业平稳起步,快速发展。
4.1.2 强化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1.强化执法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全市工商系统坚持依法行政,加大公平交易执法,部署开展治理重点领域商业贿赂和打击傍名牌工作,查处了某知名啤酒经销商限制性销售案、生产假冒"美孚"润滑油案等一批案件。坚决打击传销违法活动,驱散非法参与传销培训人员 120 人次。对违法广告严肃治理,加强对媒体广告的监测,我市媒体广告违法率保持全省较低水平。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开展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等 12 次专项行动,排查安全隐患 130 个,取缔肉及肉制品经营户 280 户。抽样检验豆制品、熟食、果冻、糖果、蛋糕 5 类 68 个批次。开展了市场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强化了市场环境综合整治。
2.以中心城农贸市场改造为载体,打造民心工程。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加大中心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力度,倒排改造工期,加强协调督导,推进改造工作顺利开展,黄河口商贸城、辽河路等 7 处农贸市场已全面按进度完成了提升改造,建立起了开办者自愿申报、市场化规范运作、工商牵头、政府奖励的农贸市场监管良性循环模式。
3.深化消费维权工作,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每年积极开展了大型咨询服务、广场文艺晚会、好新闻评选等 3·15 系列活动,强化了消费教育引导。完成了市消费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换届,加强了消协的组织领导。探索建立了 12315 消费维权观察员制度,从社会各领域聘任了 9 名观察员,提升消费维权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和影响力。举办家电市场售后服务行业行政约谈活动,规范引导行业自律。加大重点领域消保维权力度,抽检钢材、珠宝、家用电器等重点商品 67 个批次,立案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销商 27 家。重点整治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促进了经营者自律、诚信和规范。2013 年以来,全市工商系统共处结各类消费者咨询、投诉1563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5.08万元。
4.1.3 强化教育,全面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1.加强法治建设。以法治工商建设为主题,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宣传,梳理印发《新修订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对新《消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等法规规章进行专题培训,促进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的顺利实施。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梳理行政权力事项 419 项。加强法制监督,落实行政处罚案件法制核审,开展法制互评互查、案件评审、行政指导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
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实施办法,全面清理和处置违规公务用车、超标办公房、"吃空饷"人员,大力压缩"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深化了"理念信念、廉政勤政、法律法规"三项专题教育活动。加强效能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办理政风行风热线、12345市长公开电话、网上民声、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等事项,认真解决社会各界提出的问题。
4.2 东营市工商局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实施
消费维权行政约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对一段时期 12315 申诉举报统计资料、案件处理和专项调查等信息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就发现的消费热点和注意事项,约请经营者到工商机关进行说明,给予政策性宣传和指导,监督经营者自查自纠,确保经营者依法经营。
自 2013 年以来,东营市工商局在消费维权工作中,探索实行行政约谈制度,制定了《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对行政约谈的方式和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在具体工作中,12315 投诉举报中心也结合阶段投诉举报的情况,开展了行政约谈,对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13 年共举行行政约谈 8 次,约谈企业 66 家。
4.2.1 行政约谈的方式
制度规定,行政约谈要采用共性问题集中约谈、个性问题个别约谈的方式。有下列情形应当集中约谈:
1、在开展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前;2、国家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需要向涉及行业经营者通报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职能部门通报商品质量检测结果、新闻媒体公布问题商品名单,需要经营者根据通报自查下架撤柜待处理的;4、12315 统计资料显示一段时期申诉举报集中、消费者关注度高的行业,应对相关经营者督促消除隐患、维护消费者权益的;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集中约谈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应当个别约谈:
1、经营者因同一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被多个以上消费者群体申诉的;2、经营者一个季度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被消费者多次申诉的;3、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交的申诉事项,故意推诿或无理拒绝处理的;4、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建立健全商品质量自律制度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或不足的;5、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6、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监管的;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个别约谈的其他情形。
市工商局和县工商局、分局行政约谈对象为在本辖区从事商品经营和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约谈采用共性问题集中约谈、个性问题个别约谈的方式进行双向或多向沟通。约谈中积极听取经营者、行业协会、社会监督员等意见,和谐交流互动。工商所行政约谈对象为辖区从事商品经营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约谈采用共性问题集中约谈方式进行;个别业户的个性问题不适用行政约谈,监管人员在日常巡查中给予行政约谈和建议。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和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及日常监管发现的违法案件,不得以行政约谈替代行政处罚。
4.2.2 行政约谈的程序
制度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行政约谈分为约谈评估报批、约谈告知、约谈实施、约谈对象自查和约谈监督 5 个步骤。
1.约谈评估报批。约谈评估报批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相关监管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就经营者商品质量和服务以及消费维权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此确定约谈对象,并经领导批准约谈的程序。约谈评估报批由资料审核、对象确定及领导批准三个环节组成。资料审核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诉举报数据、专项整治、日常监管等资料进行审核、分析,确定是否应该进行行政约谈。对资料审核后,评估人员认为应该进行行政约谈的,填写《行政约谈评估分析表》,确定约谈事项和约谈对象。启动集体约谈程序由分管局长在《行政约谈评估分析表》上签字批准;启动个别约谈程序由市工商局、县分局 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负责人或准备实施行政约谈的工商所主要负责同志在《行政约谈评估分析表》上签字批准。
2.约谈告知:启动行政约谈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约谈对象送达《行政约谈通知书》,就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情况告知约谈对象,并对是否同意约谈征求约谈对象的意见。《行政约谈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被约谈单位,一份由实施行政约谈的工商机关存档。需要约谈对象事先作相应准备的,应当提前告知约谈对象,并给予准备时间。约谈对象除法人外,其他人员应当持单位盖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约谈实施。行政约谈一般由市工商局、县分局 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负责人或基层工商所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约谈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选择,有利害关系的消费者代表经提出申请可以参加。约谈过程中,双方交流意见,行政机关要尊重约谈对象,充分听取约谈对象的陈述。行政约谈过程中,约谈者和约谈对象可根据情况选择结束约谈。
行政约谈应当做好约谈记录。行政约谈后请约谈对象在约谈记录中填写行政约谈意见,对工商监管工作给予监督。
4.约谈对象自查。行政约谈对象自查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者约谈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申报并依法纠正的过程。行政约谈应要求约谈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就约谈问题进行自查,具体期限由实施约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情况确定。行政约谈对象自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加盖公章的行政约谈自查自纠报告。行政约谈对象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加以规范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