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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约谈相关概念和相关理论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11-24 共4533字
  第 2 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相关理论问题阐释。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行政约谈。
  
  经过查阅《法学大辞典》,没有关于行政约谈的表述,再翻阅 2010 年出版的《辞海》,也没有对约谈一词的解释。通过百度查阅网上资料,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7约谈指的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8为了更好地解释行政约谈的涵义,笔者从已经制定文件,对行政约谈进行解释的几个部门入手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政约谈,是指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以获得行政相对人的认同和遵从为目的,对存在潜在的或者具有违法行为疑点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通过沟通协调、宣传引导、警告劝诫等方式进行面对面的交谈,以期实现行政相对人建立和完善自我管理长效机制的非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1.2 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9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为促进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自 1998 年起,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实行了省以下工商垂直管理,国家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工商部门垂直管理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提供了坚强的体制保障。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着深化改革和转型升级的重大挑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认清大势、把握方位,理顺关系、把握规律,积极推进监管理念、方式、手段、制度创新,努力构建新型的现代市场监管体系和工作格局,不断提高规范市场经济的科学化水平,更加有效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关系密切。工商部门承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商标、广告、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等职责。特别近年来,从国家工商总局到各省市县工商局,都把发挥工商职能、强化服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面作为重要的工作。工商部门简政放权,推动了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到 2013 年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 6062.36 万户,为各地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1.3 消费维权。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由投资、生产主导向消费主导转变的阶段,加强消费维权工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发挥消费在拉动经济中的作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消费能力也是逐年增长。随着 199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正式步入法制轨道。
  
  消费维权也就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或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根据 2014 年 3 月 15日起施行的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一是安全权。二是知情权。三是自主选择权。四是公平交易权。五是求偿权。六是结社权。七是获得有关知识权。八是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九是监督权。
  
  目前,我国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是各级消费者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国家设有中国消费者协会,挂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地也分别设有消费者协会,承担着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消费者协会在宣传法律法规、受理调解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每年的中央电视台 315 晚会,就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开展的大型宣传纪念活动。当前,各级要对新型消费领域和消费方式进行深入调研和准确把握,摸清新形势下消费维权的特点和规律,用科学理论和法治思维指导消费维权工作。
  
  2.1.4 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职能、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用指导、劝告、建议等柔性管理方法,征得行政行对人协作,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非国家强制力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的目的是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其实质是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行政权力的灵活主导作用,不拘一格地提供行政服务。
  
  行政指导与行政执法都是在法律规定框架内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机关要以法律法规强制力作“后盾”,在行政指导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增强行政相对人配合行政管理的自律意识。既要运用好柔性管理,也不能削弱刚性措施的力度,要使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才能“刚柔相济”,相得益彰,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管理的目标实现。
  
  2.2 相关问题阐释。
  
  2.2.1 行政约谈的特征。
  
  通过对税务、环保、工商、食药、质监等部门开展行政约谈的实践进行分析,得出行政约谈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政性。实施行政约谈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约谈实施的范围必须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实施,不得超越权限。行政约谈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减少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损害。行为方式上,行政约谈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是行政机关做出的非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采用沟通协调、宣传引导、警告劝诫等约谈方式进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共同参与完成。
  
  2.非强制性。行政机关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通过行政约谈实现其行政目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对人不能实施强制措施。在行政约谈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具有独立的选择权,选择接受约谈或不接受约谈,行政机关没有法定的权力对行政行对人进行约束。因此,行政约谈是一种不带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
  
  3.多样性。行政约谈的方式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可以是单独约谈,也可以对共性的问题集体约谈;在约谈的内容上可以是宣传法律法规,也可以是对违法行为的苗条和倾向进行提醒警告,也可以是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协调。在具体适用上,行政约谈的程序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前实施,可以成为行政机关行政监管手段的补充。
  
  4.沟通协调性。行政约谈是行政机关通过沟通协调,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共识,以实现某一种行政目的。行政约谈的主要作用就是发挥其沟通协调作用。通过约谈,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化解矛盾,消除对法律法规的模糊认识,从而对行政机关的管理工作进一步的了解,熟悉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在具体工作中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的管理;行政机关也通过行政约谈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多样的服务,从而改善执法环境。
  
  2.2.2 行政指导的工作原则。
  
  1.合法性原则。要在法定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行政指导行为要按照国家法律精神、原则、方针政策执行,指导内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合理性原则。要充分体现行政指导非强制、人性化的优势,根据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提示、劝诫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服务。
  
  3.自愿原则。要尊重行政相对人的选择权,以指导对象的意愿为前提,随时终止或继续,体现以人为本。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4.公开统一原则。要公正、公平地开展行政指导,确保行政相对人平等获得公共服务的权力。同样事项的指导内容,要上下一致,防止乱指导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
  
  5.高效便民原则。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指导方式要删繁就简,尽量减少工作环节,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2.2.3 行政指导的种类和适用。
  
  按照行政管理职能特点,将行政指导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办理各类许可、确认事务的提示类指导。二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的告诫类指导。三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内部管理中存在不良趋向、潜在经营隐患或者帮助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权的建议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分别设计了行政提示书、行政告诫书和行政建议书等 3 种指导文书,统一规范指导文书的使用,确保行政指导形式简单、内容翔实、便于操作,务实高效地实施。
  
  2.3 相关理论阐释。
  
  2.3.1 平衡论。
  
  平衡论是由罗豪才教授提出,强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等关系之间的平衡。其提倡运用激励与协商机制,调动双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来保障行政法价值的实现。由此,平衡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地位平等,双方相互协商与合作,其主张通过向行政过程注入协商机制以实现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在一些行政领域,应尽量避免强制性手段的应用,慎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行政约谈等公民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社会化等措施,以协调与相对方的关系,维护两者的平衡关系”.10可见,平衡论不仅是现代行政法的基础,更为行政约谈行为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2.3.2 公共服务理论。
  
  公共服务理论是当今社会政府行政不断发展的产物。公共服务论“强调政府职权的唯一功能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永无止境地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精神生活,行政的目的在于服务和授益,最好的政府应为最大的服务,政府应以服务者的身份去为作为主人的人民提供各种服务。11”其实质是将行政相对人置于政府公共行政的中心地位上,坚持服务本位理念,以行政相对人为中心是政府行政的基本内容。公共服务论旨在让政府服务于民,通过行政行为方式的不断创新,寻求政府与公民利益最大化的可能。因此,近年来,行政主体的行为方式不断发生变化,新型行政行为以公共服务为理念,以双方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为导向,追求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沟通与合作。传统行政造成的高额执法成本可以通过协商、说服、谈判、指导等非强制性的行为方式得到弥补。它使得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灵活的互动空间,顺利地实现行政目标,从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约谈的实施是对公共服务理论的实践,体现了行政主体执法理念的转变。
  
  2.3.3 行政沟通理论。
  
  行政沟通理论是公共管理理论的组成部分。行政沟通即行政信息沟通,指的是“行政体系与外界环境之间,行政体系内部各部门之间、层次之间、人员之间凭借一定的媒介和通道传递思想、观点、情感、交流情报信息,以期达到相互了解、支持与合作,谋求行政体系和谐有序运转的一种管理行为或过程。12”行政沟通是政府履行其职能的前提条件,行政沟通的有效与否,直接关系着政策信息能否有效的上传下达,也关系着民众能否顺畅的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可以说行政沟通的有效性是决定政府行政绩效的重要因素。
  
  行政沟通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根据沟通的组织结构的不同将沟通划分为正式沟通和非正式沟通,根据沟通的方向的不同将沟通划分为向下、向上和水平的沟通;按沟通的路线划分,由单向沟通和双向沟通;根据沟通的传递和接受方式的不同将沟通划分为口头的、书面的和其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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