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建成长型资助育人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成长型资助育人应遵循,能力的发展首先必须是人的发展。只有让学生的思想、心灵、眼光、认识水平都能得到发展,其所学到的知识技能才会发挥作用,产生效益。
(1)人文与科学相统一。做到学生在接受教育时,人格塑造与道德养成相统一,得到能力训练、智力开发的同时,能明白先做好人再做好事。
(2)专业与通识相结合。打造历史、哲学、艺术、自然科学等通识课程,使学生心智和潜能得以开发的同时学会知识、技能。
(3)个性补充共性。在实现基本培养目标的情况下,提供多种选修课,搭建各种成长平台,"满足学生个人的发展,增加其自主学习和培养的机会。"[19]
2.构建成长型资助育人体系的具体措施
构建成长型资助育人的长效机制,加强经济资助与其他资助方式之间的协调、整合与优化,多给学生的成长提供一些智力支持,才可以有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
(1)经济资助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努力培养乐观向上、身心和谐、人格完善的阳光大学生高校应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长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包括专门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讲座等,帮助他们解除心理困苦,及时化解心理危机。
通过访谈、问卷、专项活动等多种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进行了解,发现部分学生有过度自尊或自卑的表现。成长的经济困境使学生心理上承受了过多的压力,需要给予特殊的关注与引导。第一,适时提供完善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在给予学生经济资助过程中,建立完善适合学生成长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A 学院创建了学校心理咨询中心、院部心理辅导中心、年(班)级心理健康小组以及心理健康学生助理四层次心理健康教育体系。通过电话、网络、团体、个别等多种咨询方式,帮助学生缓解压力,疏导情绪,引导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第二,引导学生在克服经济困难的同时要自立自强。部分学生缺乏面对困难的勇气,缺乏应对遭遇突变的抗挫折能力,面对现实首先从心理上就陷入了困境。A 学院一是通过评选"成长榜样"和"自强之星"等系列活动,加大优秀学生的成长事迹的宣传,引导学生放远眼光,树立信心;二是帮助他们学会做事、进行提高思维能力的阅读。
引导他们通过自我努力与培养,孕育自立自强的健康心态,"走出自卑困境,坚强地面对生活。"[20]
(2)经济资助与励志、强能相结合,努力培养直面困难、自强不息的大学生成长型资助育人机制要求把经济资助与励志、强能相结合,把提升学生自立自强能力,给学生一个明确的成长方向作为资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高校在资助工作中要做到,第一,优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现有高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多以维持室内外卫生等简单的体力劳动为主,高校应加强增设校内科研辅助型、实践型等助学岗位,让学生参与到学校的科研、教学、宣传、学生管理等工作中来,通过提供不同类型岗位,给学生提供多样化成长平台,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第二,加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
学校要帮助每一个贫困学生建立职业规划档案,根据学生就读年级和专业,定期、有针对性的提供相关行业或职业的发展现状及前景的信息,增加学生的方向感,促使学生及时调整自己的学习和成长方向,为踏入社会和从业做好充分准备。第三,成立自助发展团队。贫困学生家庭情况基本相似,更容易沟通融合,以团队形式共同开展活动,共同成长,能"有效提高学生团队合作等适应社会的能力。"[21]提升他们自强自立的信心,以及获取和利用社会有利资源的能力。
(3)经济资助与就业、创业相结合,努力培养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奋发有为的大学生髙校一方面要把各种人才需求信息,以网站、手机短信等多种有效渠道及时传达给学生。另一方面根据学生自身条件、优势,指导其择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搭建企业、民间机构、社会团体等创业、就业平台。要建立就业基地,引导学生走上社会,服务社会,自主创业。
(4)经济资助与人文教育相结合,努力培养具有责任感、感恩与诚信意识的大学生高校可以把通识课程建设作为人文教育的主阵地,主要目的是给学生提供一个了望台,让学生开阔眼界,敞开心胸,接纳不同领域的知识,充实自己。"根据个人的兴趣、条件,学会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22]
通识课程内容设置一般包括哲学、美学、公共管理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内容。旨在提高学生的价值观、思维方式、知识结构、审美等整体层次。A 学院一直以来重视学生的精神成长和培育,搭建"A 学院博雅课堂""心理拓展培训"等免费学生成长平台。并且从 2008 年开始实施将"大学生公民素质教育"[22]设置为公共必修课程取得了良好效果。
解决学生的经济困难是资助育人工作的首要问题,而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良好的思维方式,遇事有判断标准、有解决方法,做人有责任感、具有感恩与诚信意识,具有研究、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则是资助育人工作的根本所在。
4.4 加快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法治化建设,为资助政策实施提供法律依据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法治化建设迫在眉睫,只有出台相关法律,为资助政策实施提供法律依据,才能实现政策目标,维护政策实效。
目前,我国高校资助政策是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发出,工作开展没有法律依据。我国仅在 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中涉及了高校学生资助的问题,该法案颁布十余年间,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一直在不断完善,法案实施环境有了很大变化。为此,我国应加快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出台相关法律,做到依法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学生资助这一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
推进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法治化进程,建议从制度立法、行政程序、责任追究三个方面来进行。
4.4.1 完善制度立法,建立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法律体系我国现行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是依据文件通知或有关领导人的讲话要求开展的,这说明我国的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完善制度立法,建立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法律体系势在必行。目前,国家奖、助学金制度规范和监管是通过财政部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社会奖、助学金制度没有也找不到任何可参考的法律法规,处于监督缺位状态。高校的社会奖助学金申请、评审和发放得听取提供者的建议,提供者主观性因素较多,导致高校社会奖助学金管理随意性强,没有统一的规定。这样,学生在维护个人权益时无法可依。《教育法》第 42 条中规定,学生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学生享有申诉权。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认为教师或学校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向相关部门提出重新处理要求的制度。学生如果提出申诉,其只需等待主管机关的处理结果。
如果学生对主管机关处理结果不满意,其还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提起诉讼时,将谁作为被告,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若认定高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没有法律依据,高校的行政主体资格是无法予以承认的。法院会以学校是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而不予立案。在我国现行的高校学生资助制度体系中,监管与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几乎没有。完善制度立法,建立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法律体系,才能维护需要资助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高校学生资助工作。
4.4.2 推进行政程序制度化,实现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程序法治化只有程序公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结果的公正。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行政权只有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运行才可能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首先,我们应该规范、完善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行政程序制度,实现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程序法治化。
比如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认定程序,应该明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程序主要内容涉及认定主体、认定对象、认定内容、申请及受理、认定时间、认定回避、认定调查、认定结果的公示和公布等等。目前我国由民政部门作为认定主体负责管理生活困难居民的救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认定应该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对象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民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认定对象如果依法认为,存在认定程序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申请相关工作人员回避。民政部门对最后的认定结果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公示与公布,以便及时接受群众与媒体的监督。
4.4.3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实现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保障制度法治化。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是推进和实现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予以严厉追究。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牵涉到学生的切身利益,有关单位在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过程中,如果存在侵犯学生合法权利,违反相关工作程序等情况,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