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概念与基本模式
2.1 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概念
2.1.1 宗教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古今中外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定义,如英国学者麦克斯·缪勒认为“宗教是人对某种无限存在物的信仰[14]”,国内学者吕大吉认为“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其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15].”综合国内外学者关于宗教的不同定义,可以将其概括为宗教是人类对超自然力量的敬仰而延伸出的对想象中神灵的崇拜,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现象和社会意识形态。
宗教的特点:经过长期的实践与总结,我国的宗教学者在对宗教进行全面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宗教具有“五性”的特点,即: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群众性,即宗教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中国五大宗教:佛、道、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都有众多信徒,加上信仰东正教、犹太教等教的信众,信教群众总数不少。二是民族性,部分宗教主要分布在特定的民族中间,例如信仰伊斯兰教的主要是回族、维族、撒拉族等十个少数民族,而傣族、藏族几乎全民信仰佛教。宗教问题往往与民族问题相互影响,处理不当容易影响民族团结。三是国际性:即国内外宗教问题往往相互交织,伴随着信息技术与传播手段的多元化、迅捷化,国内外宗教交流不断增多,国外宗教组织与宗教活动对国内的影响不断加大。四是复杂性,即宗教包括信仰、宗教组织、宗教仪规、宗教教义、宗教活动场所等多个要素,宗教处于社会之中,无可避免的受社会环境的诸多影响,因此宗教既具有自身的特点又具有时代的特点,往往呈现出复杂的状况。五是长期性,即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宗教从特定阶段产生,也会在特定阶段消亡,但其中有着漫长的发展过程,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最终影响着宗教的发展[16].
2.1.2 宗教事务管理
宗教无可避免的会通过各种活动、各种载体与社会、政府发生各种交集,这种交集可以是活动、具体的事务,也可能是某种关系,可以称之为宗教事务[17].宗教事务管理针对的“宗教事务”,不是信众思想上的某种精神信仰或者某类宗教的具体的教义教规,也不是宗教团体的内部细节化的管理事项,而是指宗教作为社会组织或者社会实体而发生的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如大型宗教集会、宗教思想在公共场合的传播、宗教活动场所的兴建等,这部分活动由于涉及到了信众之外的广大普通公民,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之一,因而政府有权对其进行管理。
“宗教事务管理”是政府运用法律、法规和其他社会治理方式来规范宗教活动中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打击境内外宗教势力渗透和非法宗教活动。二是健全完善宗教场所、宗教团体、教职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三者的社会管理、依法管理、民主管理水平,促进宗教健康发展等。
2.2 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模式
2.2.1 国外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模式
一个国家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总是与该国的政教关系密不可分。政教合一的国家,国家将某种宗教奉为国教,这一宗教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宗教领袖往往是国家领袖,宗教教义甚至可以被当作法律来使用,可以用来当作裁定人是否有罪,当受何种刑罚的准则,典型代表如中东的沙特、伊朗等国。政教分离的国家,奉行宗教与国事应当相互独立,互不干涉的原则,在处理宗教问题上,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选择与路径。一种是不设专门的宗教事务管理机关,主要采用法律方式规范。代表国家如美国,是以宗教立国,基督教最为兴盛的国家,在处理宗教问题上,虽然没有设置专门的宗教事务管理机关,但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宗教不干预政治和宗教自由的原则,对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进行了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一类是专设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如新加坡、泰国、越南等国家分别在政府内设有宗教事务局、国家佛教办公室、宗教办公室等,专门负责处理宗教综合事务或某类宗教的具体事务[18].从各国的比较来看,宗教事务管理模式本身并无优劣之分,最重要的是适应本国的宗教历史文化与发展特点,能够促进宗教与经济社会的融合。
美国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美国是世界上宗教种类最丰富、教派最多的国家之一,奉行宗教信仰的绝对自由,不同于英、法等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某种宗教作为国教。美国在处理宗教问题上,既没有专门的宗教法,亦没有独立的宗教管理机关,更不独崇某种宗教,而是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和国家对宗教的基本态度。美国历史上着名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19]”.
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了政府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的绝对中立和绝对分离。但必须指出的是,美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国家不得进行限制,但是宗教活动的组织和宗教行为的开展是有一定条件和约束的,即宗教组织及行为不能违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在必要的情况下政府可以为了“保护社会”而采取相应的措施。美国法院还通过判例的形式进一步明晰了美国在处理宗教团体及其活动在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法律时的原则:在宗教团体或者个人与其他组织、个人发生法律关系时,宗教团体或者信教个人与其他普通美国公民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并不能因为宗教信仰而具备特殊的权利与地位,在发生侵害公共利益的实践时,美国政府以必要的手段对宗教活动进行限制与干涉。私人生活中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与尊重,但宗教活动超出其应有范围内,政府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干涉和调节。
新加坡的宗教管理模式:新加坡是典型的移民国家,华人占主体,还拥有数量众多的印度人、马来人和其他国家的移民,不同国家的移民带来了不同的宗教,使新加坡境内佛、道、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锡克教、印度教等多种宗教并存。历史上,新加坡曾发生过几次因宗教问题而引发的冲突事件与社会动荡,基于对历史与国情的深刻认知,新加坡政府认为宗教一旦参与政治,势必影响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因而多元宗教国家的政治和宗教必须分离。基于这一理念,新加坡政府在恪守宗教信仰自由和各宗教一律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也以宪法的形式规定“宗教自由并未授权任何人、可以以任何行为触犯有关公共秩序、公共福利或社会道德的一般法律[20].”立法层面,新加坡政府先后通过了《维护宗教和谐白皮书》、《维护宗教和谐法》、《宗教和谐声明》等,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宗教活动与宗教团体,最大可能的消除宗教冲突与政教矛盾。管理机构层面,宗教事务的治理主要由政府内政部、社会发展部以及专门负责伊斯兰事务的回教事务局负责,从宗教团体的登记、对外交往、社会责任都有专门的机关负责。另外,新加坡还设立了“宗教和谐总统理事会”,负责向总统提供关于宗教事务的意见建议。完备的法律与运转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关实现了新加坡宗教事务的有序治理,也促进了宗教间的友好相处、和睦和谐。
纵览世界各国处理宗教问题的不同模式,可以看到每种模式都有着背后深刻的国家与社会背景,历史文化与宗教现状的不同决定了国家处理宗教事务采取的路径不同。但依法治理仍然是大多数国家共同的价值选择,宗教事务只有处于法律的框架内才能实现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活动的规范有序,以法律方式管理宗教事务无疑是民主、有效的治理路径。
2.2.2 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模式
新中国以来,我国以促进宗教和睦和谐为价值取向,通过实行政教分离原则,构建了一种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匹配的新型宗教事务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既保障了公民的信教自由,又赋予了国家对宗教事务进行规范调整的权力。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各宗教一律平等,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但不干预宗教团体教务和内部管理、活动安排,不干预公民个人合法的宗教信仰。宗教组织、活动场所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遵循社会组织的一般规定,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实行自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