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廉政教育概述
(一)廉政教育概念界定
廉政教育是公务员群体所要接受的职业、岗位教育内容之一,是指引导和教育公务员及国家工作人员严格自我约束和管理,不断提高廉洁修养和品行,而开展的引导、劝诫、警示等活动。党政机关开展的促使党员干部和公务员廉洁从政的教育活动,一般包括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党纪法规教育等,这些都属于廉政教育的内容。
(二)廉政教育思想及政策基础
1.传统优秀廉政教育思想
“廉政”这一概念早在几千年前的中国古代社会就已经使用。“廉”指为官的品德,“政”通“正”,是指官员在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秉公执法,不偏不私。我国早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就已经出现了以劝说、说服等形式的廉政教育活动,并且随着历史的演进不断发展丰富。
廉政一词的意义早在春秋时期就出现了,在先秦典籍如《晏子春秋》、《周礼》、《论语》等书中都可以找到依据。晏子认为:保持住清廉的品德,就能抵御外界物质和内心贪欲的诱惑,任用这样的人才能使国家保持安稳。《周礼》则从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六个方面考核官吏。法家代表人物管仲曾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影响我国几千年的儒家学说也认为只有提高自身修养,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才能达到廉政爱民的目的。将“廉”列为治国方针,并将其上升为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提升为道德标准、社会价值取向和执政标准。儒家还主张修身教化,慎独、慎权、慎微,以提高自身的素养,达到廉洁奉公的目的。法家学派创始人荀子则从人性的角度看待人与法的关系,指出如果个人品德足够好,即使没有法律的约束,也不会影响社会治理。宋代的程朱理学、明代的王阳明心学也有十分丰富的有关廉政教育的论述。值得一提的是心学对人性的探讨,认为腐败的本质与人性中的一些弱点息息相关,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并没有必然的联系。通过限制人类自身固有的贪欲和自私的本性,才是治理腐败、构建廉政制度和廉洁文化的关键所在。综合来看,古代廉政教育主要包含为官清廉,选贤任能,勤俭朴素,与民休养,重视法治等内容。这些优秀的思想成果对廉政教育思想的丰富和完善,对当时廉政教育制度、法律制度等的制定、实施,都产生了深远影响,直到今天仍然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分析,并加以继承和弘扬。
2.当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教育
党风廉政建设就是要将执政党的作风建设与公务员群体的廉洁从政教育进行有机结合,它是契合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廉政教育,也是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以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构筑强大思想道德防线的关键所在,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党风廉政建设一般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度为依据,以锻造廉洁队伍为目标,是保障队伍纯洁性的有力手段,也是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具体措施,是促进“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成立 90 多年、新中国成立 60 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决反对腐败,不断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总结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创立并不断丰富廉政教育理论和研究成果,成效显着。
早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就已经注意到通过加强教育防止腐败和反对官僚主义的问题,针对犯错误的同志,提出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教育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很大程度提高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的拒腐防变能力,初步形成了反腐倡廉教育的理论雏形,同时也为以后廉政教育理论指导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后的中国共产党又提出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工作,并明确了该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工作内容、工作形式和方法,逐渐推动廉政教育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自 1992 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大召开以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更加注重发挥思想教育的作用,明确了廉政教育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廉政教育规律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深化。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在廉政教育活动中教育是基础”,与之相配合,中央纪委也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部门重视和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
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提出:充分发挥教育在惩防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把廉政教育活动作为预防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一项治本之策。其后又明确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工作总方针,要求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等一系列廉政教育工作,当届中央纪委在历次全会上也专门就加强廉政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作出了相应部署。这些新思路、新举措都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在已经取得经验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战略部署。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中央政治局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先后审议通过惩防体系五年规划、中央巡视工作五年规划等战略部署,并把我国历史上的反腐倡廉典型经验作为政治局集体学习的专题内容。***的重要论述充分阐释了廉政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今后廉政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相关理论研究提供了重要指导。
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廉政教育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其开展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载体和途径越来越科技化,频率和对象越来越密集化,取得了显着的成效。在提高廉政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方面,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三)廉政教育的实现机制
1.内部秩序建构:自律
“自律”的初始含义是“法则由自己决定”.本文所说的自律,是指行为主体自觉地用社会大众广泛认可的道德规范和法规纪律约束自己,规范自身言行并不断修养的过程。自律是行为主体不断追求自我完善,并实现自身理想的重要方式之一。自律的明显特点就是自主自觉。自主就是行为主体自主地把外在社会规范转化为自身内在准则,把道德责任义务转化为道德良心,并在社会活动中遵循这些道德规范。自觉就是行为主体认同道德准则和规范并自愿地履行之。
各种各样的廉政教育活动都围绕着公务员这一群体开展,他们处于廉政教育的核心地位。廉政教育以观念意识流的形式冲击、浸润着客体的道德认知,而作用效果就是其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外部性的廉政教育要通过个体的道德素质、个体的社会心理认知等内部因素作用而发挥效力。简单来说就是廉政教育要通过公务员个体素养状况来检验效果。这就要求廉政教育要从公务员群体这个核心对象出发进行设计和实施,以便达到最好的作用效果,避免同质化的形式教育。同时,廉政教育要以提高为民、务实、清廉素质为根本目的,通过外部约束和内部秩序建构共同作用,以达到廉政教育的最优效果。
2.外部约束保障:他律
个人的进步成长,离不开外部环境的影响。外部环境约束启迪着人的思想、行为和德性;外部环境中各种因素也会挑战人的欲望、意志和道德底线。他律主要是外部环境中各种自然和非自然因素对人类思想,实践活动的约束。这种约束有多种表现形式,一般而言,自然界的各种客观存在是对人类社会整体的他律约束,也会对个体的思想产生影响。本文讨论的他律主要是人类社会内部产生的对全体人群发生作用的行为规范,道德准则,法律条文等。
廉政教育从结果导向上看,要求落实在自律上,从形式上看,却是他律的体现。首先,廉政教育是观念意识层面的他律。廉政教育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类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和认识也会发生变化,对廉政教育的认知也会发生变化。社会发展提倡什么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要求廉政教育提倡什么样的价值理念;其二,廉政教育依托于承载他律的载体而开展。如果没有载体,廉政教育仅仅只是构思,停留在头脑中,只有通过多样化的载体和途径,廉政教育才得以开展,而其载体本身就承载着他律的功能,如廉政党课有课堂的纪律约束,警示教育大会有会场的纪律约束,组织演讲有演讲的程序性约束等等,如果没有他律的存在,廉政教育活动的开展就无从保障。这种保障活动开展而必要的载体的他律功能更明显地体现为组织活动时的纪律性和活动场所的纪律要求;其三,廉政教育需要律他性的制度来保障如专门机构的组织运作制度,激励惩戒制度,绩效评价制度,监督问责制度,物质保障制度,规划实施制度等,可以说这些制度是用来保障廉政教育本身的廉洁性,防范廉政教育过程中不廉洁现象的发生,遏制和惩戒萌发的不廉洁问题。
3.廉政教育中自律和他律的关系
廉政教育的实现,或曰廉政教育目标的达成,固然离不开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思想,以多样化的载体吸引党员干部及社会公众的参与,以专门的机构统筹协调组织,以科学的制度体系加以保障推进,这些都属于侧重于他律的机制性研究,是外部环境约束。但是,廉政教育的对象是具体的人,廉政教育的组织者也是具体的人,可以说廉政教育是作用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其目标的达成最终还要依赖人的主观能动性,所以廉政教育的实现还需着重构建人的自律机制,通过内生动力进行自我约束。概括起来,廉政教育的实现机制即是对人的他律和自律的实现过程。
他律是预防腐败的一种外在性制度约束,在外在框架规范的制约下,才能很好地实现自我约束。自律作为一种后天的行为活动不是与生俱成的,它的形成需要一个实践过程,需要行为主体在实践中加以培养,需要自觉地修养身心、自觉地锤炼。自律不是一时一地的短期行为,而是伴随行为主体--人的终生的道德追求。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尤其是代为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常常面临很多的道德考验和外界物质诱惑,如果自身修养不够则很难进行自我约束。自律不能一蹴而就,但却是可以通过自我约束和锻炼而达成目标。自律是道德情操、意志品质不断充实和完善的过程,自律过程中人格力量不断积聚、理想信念不断升华。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借助他律,只有在他律的约束和束缚下,自律才能不断提高。在法纪威严的他律环境下,制度严密、执法严格、惩罚严厉,社会生活中认真自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通过长期地强化他律,使之习惯成自然,逐步将外在的他律内化为内在的自律。反之亦然,自律被广泛遵循后能够促进和保障他律的施行效果。他律的认可与执行归根到底需要主体的执行,主体的自律意识是其是否认可他律并严格贯彻执行的根本影响因素。如果没有良好的自律意识,再完美的他律在实践起来也会大打折扣,失去意义。自律是行为主体自我素养完善、提升道德品格的重要方式。如果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大多数人都能严以律己,那么,公共利益就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护和促进。当然,廉政教育不能只寄希望于自律,也不能仅仅依赖他律,而需要双管齐下。自律是行为主体的主观认同,主要取决于主体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水平,在这个基础上,依靠法律、制度建设等外在的制约依然有用武之地。要充分发挥内因的决定作用,外因的促进作用。
总之,反腐倡廉是一项需要长期投入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预防腐败需要从源头上抓起,其中最有效的途径是大力强化他律,他律的强制性与规范性能够弥补自律的不足。
他律内化为每一个个体的自律,才是廉政建设的根本性保证;自律作为一种内在的约束,通过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才能将外界的道德规范内化,提高自身素养,提高道德理性的境界。他律促成自律的最终生成,自律保证他律的最佳效果,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通过辩证的看待分析二者的优势和劣势,结合实际,才能较为彻底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四)德性生成与廉政教育
廉政教育是一项内涵丰富的系统工程,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劳永逸。若欲避免廉政教育的形式化倾向,提高廉政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和现实性,就应特别重视廉政教育的预防功能,教人学会用好自律这一方法。重要的是以德性生成为目标,将德性的培育融入廉政教育内容之中,建构融合德性的廉政教育理念,使廉政教育更多地突出人的主观能动性,落实到人的自觉践行上。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文道德关怀,通过改造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纯洁人的思想,净化人的价值观念,使之在以后工作中,在面临各种考验能够践行廉政行为,陶冶德性操守,提升道德境界,反复锤炼廉洁自律修养。
1.廉政教育中的德性要求
(1)公共服务精神
公务员的职业理想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掌握和行使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服务的,而非谋取私利、满足虚荣。对公务员来说不应当将职业仅仅作为谋生的手段,而将个人理想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疏离。我们提倡的“当官不要发财,发财不要当官”也正因此意。归根结底,关于职业理想的规定是对群体的道德理想的认同和约定。将服务作为理想,首先是对服务价值的认同和接纳,并转化为德性修养,其次树立理想并在理想的感召下努力实践,也正是个人自我实现的过程。实现理想需要积极有为的态度,态度是一种主观的现实表现,积极有为的态度即是积极实现理想的现实表现,它需要根植于内心强大的公共服务精神,否则难免会遇到消极懈怠的危险,或演变为只对上级负责对领导负责,只对名利地位负责,而忽视公共利益、群众利益。连续稳定的态度集合而成即是人的作风,永远在路上的作风建设,纠正和转变的就是人的连续性的态度问题,维护的正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公务员廉政教育以构建其公共服务精神为核心,正是坚定其理想的保障,转变其作风的向导,促进德性生成的有力支撑。构建公共服务精神有利于公务员群体价值选择的道德理性回归,有利于其正确的职业角色定位,有利于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增长,提高行政效能和执政声誉,调和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2)职业价值观念
廉政教育应致力于端正公务员的道德价值选择,为促进德性生成提供保障性举措。
公务员作为承担重要社会管理职能的群体,其职业价值至少应该包括彰显着德性的公共利益至上、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仁爱求实公正节制的责任义务担当等等,这是其职业价值选择的基本内容。牢固树立这些价值观念有利于公务员群体价值选择的道德理性回归,有利于其正确的职业角色定位,有利于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增长。正因为公务员的社会地位在民众中具有特殊的社会心理认同,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度,官本位思想在很多地方、很多领域仍然存在,加之个人主义和利益至上观念的冲击,很容易使人弃守价值选择底线,屈从于利益诱惑,陷于道德理性迷失的境地。
但确立价值的外部性力量很难起到决定作用,因为个体的精神世界只对个体开放,外界很难真实了解,只能通过具体的行动来分析,考察个体精神世界的真实情况。这就导致很多时候廉政教育活动尽管看上去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受众内心深处是否接受、认可则很难衡量。外在的活动以及理念价值宣传活动并不能直接被受众吸收,总是要经过大脑的思考和分析才能形成大脑精神世界的建构。例如仁爱、求实、公正、节制既是公务员职业价值选择的基本元素,又是其道德责任义务的主要内容,这些道德价值并不是直接被公务员接纳的,而是通过综合的手段,特别是现实中生动的事例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通过自我认知、自觉践行进而在公务员价值体系中占据一定地位,并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
(3)知行一致品质
廉政教育不仅是更新人的认知,促使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的形成,其目的更在于廉政行为实践。知行一致作为一种道德品质,同样为廉政教育接纳并上升为其内在要求。
廉政教育是面向每一个个体,其效果如何决定于个体知行比对的一致性有多高。如果廉政教育仅仅更新、端正了个体认知,不关注个体的行为实践,那么就无法解决知而不行、知行相背的问题。现实生活中,那些讲起大道理来头头是道、认识深刻、看似明白的大有人在,也正是他们的行为严重违背自己的认知,未能做到言行一致、知行统一。说一套做一套的示范作用对人的影响往往是颠覆式的,这也正是导致廉政教育形式化、走过场的原因之一。所以,知行一致品质是廉政教育所要求的德性内容,要想做到知行一致,就要不断用自我认知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不断实践去获得这种品质。
2.个体德性生成是廉政教育的深层目标
廉政教育是由具体的人参与并作用于具体的个体的。公务员在职业实践活动中摆脱不了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经常面临以权谋私的机会和各种各样现实利益的诱惑,对其道德意志力是不间断的持续性考验,其德性生成并非一劳永逸、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多次重复、不断锤炼和点滴凝结的过程。这个过程应以人的道德理性为保障,聚焦于个体德性生成,引导廉政教育的进程;要做到以人为本,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环环相扣、引人入胜才是理性而有效的廉政教育进程。虽然通过廉政教育能够使手握公权的公务员做到“不敢”、“收敛”和“悬崖勒马”,生发戒惧之心,但若不向着促进德性生成的目标迈进,不以促进人的道德修养、提升道德境界为终极目的,其功效常常是暂时的,往往只是在正面典型教育中“激动一阵子”,反面警示教育中“害怕一下子”,并不久便会被处以技术性的风险规避,给廉政教育目标的实现进程带来曲折和反复。所以,廉政教育过程应警惕偏离德性生成的危险,在每一个环节中体现出道德理性,以实践活动为载体,促进廉政教育主体、客体的广泛的德性生成。
3.廉政教育过程应遵循德性生成的规律
德性生成是外部建构和个体内向生成双重作用的结果,外部性的社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为个体提供约束性及鼓励性范式,内向的自我道德认知和自我约束保障着个体的行为实践和自我实现。比较而言,更为重要的是个体的自觉自律和自我约束。作为公共管理者的公务员个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其德性应该有更高层级的要求,其德性生成的过程也应该是更为精进的锤炼过程,这既是公共管理伦理的要求,也契合了人民大众对公务员群体的道德瞩望。廉政教育过程中保障德性生成所需要的条件不可或缺:一是廉政教育应鼓励个体的自主探究实践,致力于促进个体自我修养的习惯养成;二是廉政教育应为个体提供自我反思、顿悟和坚守的支撑力量,使个体的知情意行相统一;三是廉政教育应为德性生成营造良好氛围,使具体实践中点滴积累形成的道德品质不断获得正向回馈。总之,廉政教育的过程应贯彻促进德性生成的要求,以保障有效促进德性生成。
廉政教育主体在组织实施廉政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其对德性的一般性认同得以强化,自身的道德站位和道德视角得以提升和拓展;廉政教育客体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也得到自身道德修养方面的点拨、提醒、修正和德性培养。在程序设计上,应避免出现妨碍和抑制德性生成、与道德修养相背离的环节性错误。在廉政教育旗帜下开展的活动,更应该体现廉政精神,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与廉政教育内容、方式、目标和价值相冲突、相违背的行为将严重伤害廉政教育的实际效果。廉政教育过程中的言行不一,知行相背与言行如一、身体力行对于德性生成是截然相反的作用。所以廉政教育过程即是廉政教育促进德性生成的启动和热身运动,道德觉醒首先来源于廉政教育参与者在此活动中的所见所闻所感,来源于言行比对的一致性,知行合一的感染性。在德性生成的向度上考察过程重要还是结果重要显得毫无意义,同目标价值偏离的廉政教育过程在德性生成的向度上是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反而会利用廉政教育的平台派生出更多的问题。
4.廉政教育和德性生成应落实于个体自律
德性生成是基于德性的总体性的,一夕拥有并非一蹴而就,德性生成也并非循着量化的刻度累积而成,如果是这样,岂不是年龄越长的人其德性修养越高,实际情况则不尽然,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比比皆是。促进德性生成的廉政教育在达成目标的过程中,作用于人通过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得以贯彻和彰显,在德性修养转化为人的道德行为时,其实是个体自觉的由“体”到“用”过程,廉政教育的总体指导原则也应基于德性生成的总体性,久久为功、持之以恒,精心认真地组织每一场廉政教育活动,细致严谨地安排每一个环节,警惕滋生应付、敷衍情绪,防止出现赶考、走过场、漫不经心的效果。教育功能要在一次次的廉政教育活动中坚持和强化,教育对引导和培养德性的作用在廉政教育活动中应始终占据提纲挈领的地位,不断促进人的体用转化、体用结合。由此可见,廉政教育应关注个体自律,围绕增进参与者德性生成的目的,是同自律需经反复锤炼、多次重复、长久修养的过程相一致,也是一个需多次渲染、梳理、滋养、促生的过程,这是同德性的总体性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