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北省省属高校编制存在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高校编制管理理论研究,解决编制管理滞后性问题
1.加强高校编制理论研究,增强政策的前瞻性
我国高校编制管理政策已实行多年,随着国情、高等教学事业和高校自身的不断改革和发展,虽然高校编制管理政策也在不断改革,但还是不能很好地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一直以来,我国高校的编制标准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高校只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执行即可。这种体制导致理论界对于高校编制的研究非常薄弱,缺乏对编制管理前瞻性的研究。 因此新形势下的编制管理工作应变被动为主动,注重政策研究、前瞻性和技术性研究,能够提出超前性和前瞻性的建议,为高校编制管理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2.建立新的编制管理标准和规程
现行的高校编制标准仅是对高校总编制数量的原则性规定,如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中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标准的生师比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如综合、师范、民族院校,工科、农、林院校,文科、财经、政法院校为“18”,医学院校为“16”,体育院校、艺术院校为“11”. 由于各高校的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等不尽相同,因此编制管理应该进行分类指导。不仅要解决学校总编制多少,更要解决高校人员如何分类,各类人员分别占比多少才较合适,如何将学校总编制和各类人员编制合理分配到学校二级单位等问题,因此,应尽快确立新的高校编制管理标准。编制标准不是越高越好,既要防止一味追求教育效益,生师比过高,造成教师压力过大,影响教育质量;又要防止人员膨胀,生师比过低,造成人浮于事,影响办学效益。
(二)加强高校编制管理法制化建设
目前,我国高校编制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人治”现象,高校编制管理随意性较大,究其原因就是高校编制管理缺乏法制化建设,相关必要法律的缺失,导致了高校编制管理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可依、越法而行、违法不究等种种弊端。因此,制定高校编制管理法律体系是相当有必要和紧迫的。
1.建立高校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1975 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编制就是法律”①这个观点,但我国却迟迟没有建立编制管理的相关法律,高校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更无从谈起。为规范高校编制管理,推进高校编制管理法制化建设,我国应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
首先,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制管理法》,作为我国编制管理的基本法,确立编制管理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编制管理的范围、对象、方法、原则以及主管部门的各项权利、义务、权力和职责等。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制管理法》的基础上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批法》。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批法》既要明确规定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如何确定,又要赋予高等学校一定的自主管理权,这样既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又使得法律能落地实施。
再次,各级地方政府、人大(一般为地级市以上)还应根据本地特点和本地高校的办学目标、办学规模和办学特色等实际情况,在上述法律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本地高校发展的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法律法规。
2.建立对高校编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是高校编制法律法规得以实施的有力保证。首先要建立全面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包括一是权力机关即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二是编制主管部门的监督;三是社会监督,包括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监督的方式由事后监督转为事前监督,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此外,还应公开监督程序,从封闭式监督转变为开放式监督,让更多的监督主体能够参与监督工作中来。另外,还应及时公开监督结果。
3.建立对高校编制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为推进高校编制管理法制化,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高校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一定要追究责任主体的相应责任,使得高校编制管理工作规范化。在追责过程中要坚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