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制历史是悠久的,但真正意义上的税制改革还是在建国以后才产生的。因此本文选取了建国以来税制改革的几个经典时期作为税制改革的解读时段,对我国税制发展进行总结与评述。
2.2.1 税制建立阶段解读(1950 年至 1978 年)
新中国建立以来,建立完整统一的税制被列为我国的首要任务之一。但是由于经验的缺乏,从建国初始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税制建立、改革的历程可谓是非常坎坷。1950 年初,政务院通过的《关于统一全国税收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标志着我国统一税制的基本建立。当时一共规定设立了 14 种税收,即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地产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遗产税、交易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关税、屠宰税和使用牌照税。[18]
而此外的税种例如农业税、契税以及牧业税等则需经过大行政区或者中央审批以后征收。从 1950 年到 1957 年间我国建立的税制是复合的、多次征收的税制,对于百废待兴的国情而言,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我国的财政收入。中央财政收入的保证也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同时为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繁杂的税制并不能满足我国不断飞速发展的国情,1958 年,我国为了鼓励工商业发展,税制改革开始往简化工商税制方向展开。我国开始试行工商统一税,即将原利息所得税、契税、农业税一并归入工商统一税当中。同时开征船舶吨税、文化娱乐税。此次精简税制一直延续到 1973 年前后,我国税制被定格在 13类。[19]
此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前的发展并没有大的变革,而在税制建立的这近 30 年时间里,我国的税制可谓是粗糙的。税制的变革只是一味地简化,大量税务机构被撤并,单一的税制结构严重影响了税收的各种职能。虽然在建国初期这种税制对我国的发展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当时指导思想的局限性以及片面对前苏联经济的倚重,我国税制发展就逐渐偏离了不断发展变化的国情。
2.2.2 全面税制改革阶段解读(1979 年至 1993 年)
为了配合改革开放时期的国情,我国在该阶段围绕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改革开放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生机,在税制改革方向也带来了重要的指导方针。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一系列重要会议,明确了我国改革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而会议中所作出的重要决定则给我国税制改革提出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由于改革开放,我国吸引了很多外商的投资活动,而我国之前的税制中关于外商是一片空白,因此财税部门决定从对外征税开始进行此次跨时代的税制改革。
到 1981 年底,我国已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三项法令。同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以及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样适用于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自此,涉外税制基本建立,我国也为此后的税制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此后由于我国践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有了重大突破,对税制改革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建立涉外税务以后,1983 年的"利改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里程碑。自此开始,建国 30 年以来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的形式被废除,开始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时代。而一直是改革的重点对象的工商税也成为了"利改税"的第二个目标,我国相继公布了对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整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等税收的法规。此后我国税制改革进入了积极创建税种的时期,到 1991 年我国税制已经扩展到了 37种之多。
这一阶段的税制改革总体而言是具有跨时代意义的,我国自此初步建立了一套以货物税、所得税为主题的新税制。当然,在这一时期我国为了当前国情而不断开征新税种的做法也的确有待商榷。但是这个税制结构基本适应了当时国情要求,同时使得税收的职能得到了较好的执行,而良好的税制也给我国经济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推进。因此总体来说,这个税制全面改革的时期仍然是成功的。
2.2.3 税制全面结构性改革和完善发展阶段解读(1994 年至今)
八十年代我国开创了很多新税种,而这种税制发展到九十年代时弊端逐渐显露。为了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我国于 1994 年开始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浪潮。分税制被推上历史舞台,开起了我国税制改革的分水岭,自此进入税制改革的新时代。
自 1992 年开始,我国就开展了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系列会议并公布了很多经济法案。而在上一阶段,我国创建的 37 个税种较为繁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同时,在西方国家担当重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我国税制中还没有体现出应有的作用。加之,全球正掀起税制改革的热潮,国际上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以及加强征管的思潮也深深影响了我国变革的脚步。因此在 1994年,我国开始了历史上意义最为重大的一次税制改革。首先在财政制度上我国开启了意义深远的分税制改革,1993 年 12 月 25 日我国通过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我国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开始实行分税制。具体来说就是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离开来,按行政级别划分财政级别。将税种按中央税以及地方税来进行划分,明晰各财政级别的管理税种类别。分税制改革在我国税制改革史上地位超然,此次改革大大降低了中央财政的压力,合理的分配了财政任务,充分利用了地方的力量管理税收,提高了我国财政管理效率。[20]
除了分税制以外,1994 年的税制改革其他举措也促进了我国税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发展。我国在对流转税的改革中厘定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辅以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在国营企业与私有企业税率不一的方面则是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简化了税制结构。而在个人所得税上也实行了统一调整,以往对于外国公民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我国公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对于个体户征收的却是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此次改革将这三类税进行了合并,此后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21]
在其他税种方面,我国也开展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不仅拓宽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还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同时对已经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一些税种进行了取缔,例如盐税集市交易税等若干税种。可以说 1994 年的改革是我国历史上最成功且规模最大的一次改革,改革后我国基本建立起了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税制结构,今后的税制发展也基本是在这次改革建立的结构之上进行的调整。[22]
2006 年我国提出要在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中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并调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这一重要的指导思想延续到现在有了具体的实施措施--"营改增".将增值税合并到营业税去是我国为了降低税率,缓解重复征税的一个改革举措。2012 年起,上海在其交通运输业以及第三产业服务业上率先试点了营业税改革增值税的举措,自此"营改增"正式进入人们的视野。"营改增"设置的最初目的是给纳税人带来减税实惠,缓解部分企业税负压力,但是在实际运行时,有部分企业进项不足抵扣销项,出现了税负不减反增的情况。而政府为于这部分群体设置了专项财政补贴用款,用以弥补企业损失。而我国坚持推进营改增的决心未变,财政部认为营改增短期内可对部分企业收效不明显,但长期来看仍然是一项能带来实际优惠的政策,因此 2012 年 8 月起,试点范围正式扩大到 10 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给当代我国税制改革发展圈定了清晰的新方向,财政部长楼继伟指出我国税制改革今后仍然将深化"营改增",同时将尽快出台房产税的立法。对于消费税的整改也要跟上"营改增"的步伐,同时改革资源税,努力创建良好生活环境,尽量落实政策使得公民享受到最优厚的服务,缴纳最低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