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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相关理论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8-07 共5581字

  第 2 章 残疾人就业相关理论概述

  2.1 相关概念

  2.1.1 残疾人

  残疾人是一个相对比较特殊的群体,常被认为与其他社会成员即健全人或正常人不同。现实生活中,人们从各种角度对这一群体进行描述。医学上对残疾人的定义是:在生理或心理上,某种组织的功能完全丧失或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人。

  社会学角度给出的定义是:某种能力完全丧失或在一定程度上失去部分能力、不能以正常的方式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体[16].

  联合国大会在 1975 年颁布的《残疾人权利宣言》中对残疾人的定义做出了界定:即由于先天或后天形成的身体缺陷,不能确保自己可以获得全部或部分的正常人类生活需要的人。1993 年,联合国又重新对残疾一词给出定义,它涵盖了世界各国所有人口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功能上的障碍,包括生理缺陷和医学上的精神疾病等。2006 年召开的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该公约将残疾人的定义视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认为残疾人是指包括在肢体、智力、精神、感官等方面长期以来有损伤的人,并且这些损伤可能会阻碍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

  1987 年 4 月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的概念在调查中得到界定,并于 1990 年写入了法律。该定义认为在身体结构或生理、心理上的某种功能完全丧失或部分失去,且不能和正常人一样从事某种活动的视为残疾人。《残疾人保障法》同时还确定,残疾人包括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凡是具有两种以上残疾类别的人被称为综合残疾。

  其实残疾人的定义总是带有一定的社会历史范畴,因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方式、了解程度有着很大的差别。本文将残疾人定义为由于某一方面存在缺陷而导致相应功能的缺失,这种缺失涵盖了生理、心理等多个方面,而正是由于这种缺失这一群体便被视为一种特殊群体,逐渐成为社会活动的边缘人。

  2.1.2 残疾人就业

  就业主体通常界定为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劳动意愿的人。部分有劳动能力及意愿的残疾人都有和健全人一样的权利,获得机会参与劳动并取得报酬。2007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该条例将残疾人就业解释为在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之内的、有就业能力和意愿的残疾人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的行为。国家以政策法规的形式明确指出虽然残疾人存在身体或其他方面的缺陷,但他们同样享有普通公民所拥有的权利,如平等自由的就业、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等[17].

  所以,残疾人就业就是有劳动意愿且有一定劳动能力、或经过一定职业康复及教育后拥有相应劳动能力的适龄残疾人获得工作岗位,并取得劳动收入。

  2.1.3 人力资源开发

  人力资源开发一词由伦纳德·纳德勒在 1969 年首次提出。人作为一种社会资源,本身具有一定的体能和技能,人力资源开发则能将这种体能和技能充分融入到劳动者的工作中,并使其转换为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岗位职业技能及较高的生产效率。它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让个人、组织、社会及国家获得发展,这是站在人力资源开发的全局视角给出的定义。学者克雷格从心理学与哲学的角度对人力资源开发给出解释,即其中心目标是通过人类一生的所有学习形式来开发人的潜能[18].N.Chalofsky(1992)则将人力资源开发定义为一种实践和研究,即为了使得人力资源更加优化、组织快速发展、效率得以提高,从而建立以学习为主的干预模式来提高个人或组织的学习能力[19].赖尔·约克斯(2007)将人力资源开发视为一种专业的实践领域,同时也是一种组织职能。它可以提升近期绩效,对远期的战略绩效也有着积极的影响,同时还可以在相应的工作环境和组织需要的情况下,为个人绩效的提升提供机会和条件[20].还有学者则是从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源的角度出发,认为后者是前者内涵的继承和深化,强调的是人具有的劳动能力,即使是潜在的[21].所以人力资源开发就具有人力资本投资的基本性质,其开发的最终结果就是员工、组织以及全社会的人力资本水平或存量的提高[22].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开发就是通过培养、训练和提高这些社会人已有的能力,再结合不同个体的特殊需要挖掘出潜在的能力,提高个体的工作绩效,促进组织的持续发展。

  2.1.4 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

  就目前而言,我国现有的保护残疾人就业权利的措施多是从政策的外围角度进行考虑,体现的只是"授之以鱼"的思想,忽略了残疾人也是社会人,是社会发展中不能缺失的一部分。按照残疾类别的不同,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中轻度残疾人是具备一定的自我劳动能力的,这部分人力资本也可以称为残疾人潜在的可开发人力资源。

  舒尔茨将人力资本定义为两种,一种是先天人力资本,它是与生俱来的,通过遗传基因获得的,比如肢体、样貌、高矮等外在特征。另一种是后天人力资本,是指经过后天学习、锻炼形成的,属于人类个体自我提升的一种能力,比如对知识的掌握运用,工作技能的获得,团队领导能力的培养,组织的协调与控制等,这都属于后天人力资本。残疾人大都存在肢体、视力、听力或智力方面的缺陷,这些残疾无论是自出生以来就相随,还是在后天的生活中因为社会外在因素而致残,都被视为缺乏先天人力资本,即参与社会工作所需要具备的最基本的身体和智力条件。这也是残疾人难以迈入社会就业门槛的重要因素。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经济增长不再单单依赖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整个社会也在努力实现经济发展由劳动密集型向智力密集型转变,先天人力资本已经渐渐褪去了经济发展初期的巨大活力,取而代之的是具有更大可开发潜力的后天人力资本。这一变化为具备自主劳动能力和意愿的残疾人提供了开发自我和融入社会的机会。

  残疾人具有人的尊严,享有与普通人同等的权利。有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不能因残疾而受到歧视,要确保这一群体作为有效人力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另外,我国残疾人数量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总人口,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如此庞大的残疾人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一方面有悖于资源优化配置的理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实现人人参与社会共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方针政策。

  综上,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就是根据他们残疾类别的不同,有效利用残疾人尚存及可开发的劳动技能,比如中轻度肢体残疾人可进行正常脑力工作的开展,听障、盲人和智力残疾人可以进行相应的肢体劳动,区别对待进行人力资源的开发,使得残疾人自我生存技能和就业能力得到提升,增强社会适应性。

  2.1.5 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的关系

  就业是建立在人力资源开发基础之上的,尤其是针对残疾人这一群体。目前残疾人就业难大多归因于人力资本水平较低,而导致其人力资本水平较低的根本原因就是资源开发不到位。所以,人力资源开发将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基础,有助于他们更好的把握就业机会;就业也是残疾人运用和发挥他们的潜能,打开自我走向社会自力更生的基石。

  2.2 残疾人就业保障概述

  2.2.1 残疾人就业保障相关理论

  (1)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理论。

  "人道主义"要求人的个性能够得到充分发展,强调自由、平等、博爱,是一种主张个体才能得到最大程度开发的含有人道主义精神在内的教育制度。存在于社会主义中的人道主义的发展基础是历史发展中的人道主义以及对于人道精神的批判[23].它是真诚具体的,尊重所有劳动者以及他们的劳动成果[24].
  
  我国长期以来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在基本观点的阐释上是一致的,都是从人出发,维护人的利益,努力实现人的发展。残疾人作为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群体,身体的缺陷导致残疾人他们面临更加艰难的处境,在以社会主义为基础形成的人道主义的理论指导下,整个社会应该加大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注力度。

  (2)需求层次理论

  美国学者马斯洛在其着作《人类动机的理论》中提出了着名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他把人的需要分为五类,并按照重要性从基本到复杂依次进行排序,位于最底端的是生理需求,其次是安全需求,第三层次是社交需求,最高两层是尊重需求和自我价值的实现。生理需要是维持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条件,概括为衣食住行。只有最底端的需要得以实现之后,其他需要才能成为个体继续努力的激励因素。

  由于身体的缺陷和缺乏专业的技能,残疾人群体的收入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经常面临基本生存的考验,容易失去继续生活的信心。每个人都渴望自己能够拥有稳定且体面的社会地位,个人的能力和取得的成就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对残疾人来说,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满足自身的生理需要,才能改变社会对自己的认识满足自己的社会需要。所以,我们要帮助残疾人群体实现自我物质需要的满足,给以他们努力生活的信心,创造自己生活的希望,以实现自身的价值。

  (3)增能理论

  "增能"一词常见于社会福利界,是指给予个体更大的信念和责任感,鼓励他们超越自己的常规去做更多的事。这里的增能理论主要关注人的发展,强调实现人的基本价值。增能理论认为人是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如果采用的方法适当,在一定程度上残疾人也可以恢复自身本来缺失的身体机能,从而走上正常的生活轨道。另外,增能理论所增加的不仅仅是残疾人先前已经丧失的身体机能,还有助于增强他们的信心,鼓励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的意愿,减轻家庭和社会供养的负担。按照增能理论的观点来看,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实现个体增能,对于残疾人来说可以通过教育和培训来开发他们的潜能。

  (4)代偿理论

  代偿理论可以从生理学及心理学两个角度进行解析。从生理学的角度来说,代偿理论指的是一种人体内部的自我调节机能。如果身体某一部位或器官发生病变,那么身体其他部位的器官将会来代替该病变器官,补偿它的功能。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代偿理论则是一种自觉或是盲目的行为暗示。比如它会将行为人自身所拥有或渴望拥有某种事物的愿望转移到对应人身上,从而实现心理代偿的目的。

  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无法和普通人一样拥有较强的竞争力和生产力,被社会排挤在社会生产活动之外,长此以往只能成为社会的边缘人。但是从残疾人自身而言,身体部分机能的丧失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生产能力,而且某一器官的受损则为其他器官功能的增强提供了可能。比如盲人视力缺失,就会使得听力功能得到锻炼而强于普通人。有人手臂残缺就用脚来取物,到最后其灵活程度甚至可以与一般人的手来媲美。这就是代偿理论在上生理学上的应用和体现。从这里可以看出残疾人仍然可以作为社会生产力的组成部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2.2.2 残疾人就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

  (1)国外残疾人就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

  ① 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和国际劳工组织针对残疾人就业制定了多项国际公约和劳动标准,其中不仅对残疾人就业能力的概念做出了界定,还明确指出了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的社会意义。

  1955 年国际劳动组织出台了第 99 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在 1967 年出台的残疾、老年和遗嘱津贴建议书中涉及到残疾人就业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在第 159号公约中要求成员国应考虑到职业康复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残疾人能够获得并保持合适的职业,并且能够得到晋升,从而促使残疾人与社会更好的融合,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中增加就业机会。随后在 1983 年出台的第 168 号建议书中又提到残疾人的康复和就业。

  1975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力宣言》,该宣言指出残疾人有权利按照其能力选择相适应的岗位,有权利接受康复训练、职业技能培训等有助于发挥他们潜在劳动能力和提升劳动技能的服务,从而帮助他们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

  2006 年通过的《残障人士权利公约》提出残障人士不应当因为残疾而受到任何歧视,他们可以和普通人一样平等的享有包括生存发展权、劳动权等在内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② 政策法规

  欧洲各国的法律中大都会规定雇主有义务雇佣受法律保护的特殊群体。为维护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和提高就业比例,英国在 1944 年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法案》,其中规定拥有二十名以上雇员的雇主雇佣残疾人的数量不得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三。这是世界上最早提出为残疾人实施按比例安排就业的立法。在德国和法国,1987 年以来实行了残疾人配额征费制度,如企业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残疾人配额,则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为避免残疾人就业后出现被雇主随意解雇的现象,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强调雇主在残疾人就业中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美洲的一些国家,残疾人就业问题会被视为社会歧视,被纳入到国家的反歧视法中,从而使其上升为人权问题在就业领域的一种表现,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比如加拿大的法律中就载明了不得因为残疾而对雇员产生就业歧视。美国有专门的残疾人歧视法,明确要求雇主方要对残疾人工人提供平等的待遇。

  除了各国法律中对残疾人就业做出的刚性规定外,欧美各国还倡导雇主自愿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雇主或同行业制定向残疾人倾斜的就业措施。

  (2)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

  我国政府一向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宪法中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并以此为基础先后出台了劳动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鼓励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对残疾人正当就业权的维护起到了保护作用。期间颁布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社会劳动权利,各级单位必须做出周全的规划,为这一群体的就业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

  我国政府不仅是在残疾人就业权利的保护上做出了具体规定,在就业后的经济方面也采取了保护措施。比如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曾经发布通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经营者免征或减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法中也规定对残疾人、孤寡老人和烈士家属的个人劳动所得减征相应的税费。为切实保证残疾人能够被就业单位接纳吸收,对损害这一群体就业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从法律、经济、行政等方面得到国家的大力维护,体现的是一项集残疾人维权、就业、社会保障及政策法规于一体的系统性的社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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