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分析
我国一直对残疾人事业给予重视,从残疾人的就业历史来看,自建国以来采取了包括收养救济在内的各项保障措施,旨在切实维护残疾人群体的正常生活。
由于建国初期各项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残疾人权利保障问题没能得到全面落实。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残疾人群体逐步参与到经济发展事业中,我国针对残疾人就业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党和政府也将以就业为主的残疾人事业发展作为新时期的工作重点之一。在国家和政府的关注、扶持下,我国残疾人事业稳步发展,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障在内的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体系也逐步得到完善。
3.1 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及问题
3.1.1 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
《2013 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显示,随着我国各项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残疾人事业总体呈现稳步前进的态势,残疾人就业参与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均有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1)残疾人就业率水平
在 2006 年的全国残疾人调查中,城镇和农村的残疾人口分别为 2071 万人和6225 万人,其中,城镇适龄的残疾人就业总数达 297 万人,残疾人就业率为 38.7%.
2013 年的残疾人监测报告显示,城镇中处于劳动年龄段且具有自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为 37.3%,农村则达到 47.3%,与 2006 年相比,城镇残疾人就业率略有下降。但在 2006 年抽取残疾人样本中适龄残疾人总数为 153910 人,在业人口为 46752 人,就业率为 30.4%(见表 3.1)。2013 年城镇与农村的残疾人就业率均高于 2006 年残疾人的平均就业率,残疾人就业状况还是得到了较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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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疾人家庭总体可支配收入状况
据监测报告显示,2013 年度我国城镇和农村的残疾人家庭平均每人的可支配收入分别为 15851.4 元和 7829.9 元,与 2012 年相比分别增加了 1800.5 元和 858.5元[25].从其收入构成上看,城镇残疾人家庭中收入的增加取决于可支配收入和转移性年收入的提高(见图 3.1),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的增加则依赖于纯收入以及工薪年收入的增长(见图 3.2)。
(3)残疾人就业领域
从表 3.2 中可以看出,我国残疾人就业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和水利生产方面,这些多是农村适龄残疾人选择的就业领域,其技术含量和收入水平及社会地位相对较低,总就业人数占据调查数量的四分之三。其次是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及商业、服务业,这些就业领域相对而言没有农村与城市地域的限制,从事起来比较容易,属于一般性的有自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选择的就业方向,比例占到 18%.而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可观收入水平的职位如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从业残疾人较少,还不到残疾人就业人数的 4%.
(4)残疾人就业途径
从残疾人目前的就业途径来看,熟人介绍仍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这与残疾人的身体行动不变及心理因素有较大的关系。其次,针对残疾人就业的服务机构日益增多,所起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从表 3.3 中可以看出,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众多残疾人就业信息来源的途径中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大,到 2013 年已经达到 45.6%,在残疾人获得就业信息的途径中位居第二。另外,随着政策的支持和经济发展方式的灵活,残疾人自主创业及灵活就业成为越来越多残疾人的就业新选择,网络就业信息和专门的残疾人招聘会也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诸多的机会。
3.1.2 我国残疾人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残疾人在社会中处于社会弱势群体地位,受自身人力资本水平以及竞争激烈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在劳动市场就业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和障碍,他们的就业状况并不理想,从事的多是低收入以及不太稳定的行业,多是政府"托底"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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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就业参与率低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共有残疾人 8296 万,截至调查已有 2266 万名残疾人在就业,仍有 858 万残疾人劳动者处于未就业状态。根据现有数据估计我国每年将新增加残疾人劳动者近 30 万,预计到 2010 年末我国残疾人总数将达到 8502 万人。据 2013 年残疾人监测报告显示,登记在册的城镇残疾人失业率为 10.8%,比 2012 年度上升了 1.6%,我国残疾人面临的就业形势依然不乐观。从残疾人的就业数量来看,调查显示全国适龄残疾人中,就业人数远低于非就业人数。绝大部分残疾人因为自身、单位或者其他原因仍处于无业状态。
(2)残疾人家庭收入水平低
从残疾人收入水平来看,调查户中有残疾人的平均收入为 3002 元,低于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有 97023 户,占总调查户数的 68.27%.由此可见多数残疾人家庭收入水平仍然处于中低水平,残疾人生活能力有限,有些还需要依靠医疗器械或药物来进行康复治疗,将花费大量的家庭收入,这也为残疾人家庭生活带来较大的经济困难。所以促进残疾人更好就业,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来源,努力提升残疾人家庭收入将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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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残疾人就业层次低、结构不合理
残疾人由于自身人力资本水平较低,难以从事具有较高技术含量以及要求较高人力资本水平的工作,一般只能从事制造业、零售以及批发业与传统服务业等较低端的行业。例如视力残疾人以按摩服务工作为主,肢体残疾的劳动者从事门卫、简单的手工加工等工作,聋哑残疾人则主要从事人力搬运、餐饮服务业打扫卫生、洗碗等工作,而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基本上没有工作,完全由家庭和政府负担。从事智力、技术等中高端工作且工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的残疾人数量最少。
另外,从残疾人就业结构来看,调查数据显示残疾人就业数量最多的职业为农林牧渔水利生产等,就业比率达到 78.40%,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技术专业岗位就业的不足 4%.这表明我国残疾人劳动者就业范围面窄,就业层次低,结构单一,这些因素都在制约着残疾人收入水平的增长和生活状况的改善。
(4)就业质量低、风险大
从残疾人的就业质量来看,由于大都处于低层次的就业地带,尤其是非正规就业占据较大比重,使得残疾人在社会就业中的安全性与稳定性、福利待遇、职业空间的发展以及个人尊重的实现等方面都与健全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低层次的就业使得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失去了保障,缺乏正规有效的劳动合同给予长期有效的法律保护,一旦企业经营不善,残疾人就会首当其冲面临被裁员失去工作的风险。另外,残疾人的这种就业方式容易导致残疾人岗位更换频繁,打击他们的就业信心和自尊心。所以,残疾人就业质量低、就业风险大也是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残疾人要实现充分就业的需求与残疾人总体数量的不断增多、残疾人素质教育水平难以提升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当前社会的整体就业压力非常大,全国就业形势比较紧张,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残疾人而言将会面临更多的压力和困难。诸多统计数据也表明,残疾人和健全人相比,在就业收入、质量以及结构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距。所以如何有效推进我国残疾人实现充分就业,并提高残疾人就业整体水平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关键。
3.2 影响残疾人就业的原因分析
3.2.1 自身因素
(1)身体素质
健康状况作为人力资本水平的重要内容,也属于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的健康状况低于社会正常水平,健康水平较低一方面影响到进一步的人力资源开发,即影响到其就业能力,也加重了自身生活负担。
另外,残疾类别不同会影响残疾人的就业,使其局限性增大。具体从岗位来说,肢体残疾程度较轻的劳动者多集中在低端岗位,比如产品包装工、营业员、勤杂保洁人员等,听力残疾的劳动者多选择在维修制造业、清洁和保健等服务行业工作,视力残疾的劳动者就会选择在按摩保健类服务行业就业,而拥有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由于其身体的特殊性,基本无法实现就业。
(2)受教育水平
残疾人总体人力资源状况较差,其突出表现为普遍受教育水平较低,缺乏接受中高等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没有较强的职业技能,难以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占据有利的地位。以第二次全国抽样调查数据为例,在参与抽样调查的 15.9 万残疾人中,接受过小学及以下教育的人有 5.1 万,接受过初、高中教育的仅有 3.2万,分别占残疾人调查总数的 32.07%和 20.13%.
(3)心理因素
顾忌到自身存在的缺陷,很多残疾人都有严重的思想包袱,心理脆弱,抗压能力较差,突出表现在对外界非常敏感、自卑心理严重、交际范围狭窄、性格柔韧性差、对未来缺乏希望等。在就业问题上缺乏正确的观念,没有认识到就业对自己和家庭的重要作用,对政府提供的就业服务和岗位挑三拣四,即便走上工作岗位也是眼高手低,很难稳定的持续下去。
另一方面在受到政府"就业托底"机制实现就业的情况下,不少残疾人对政府和残疾人组织产生较强的依赖心理。这部分残疾人缺乏独立生活自强不息的精神,把自己能够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的工作期望全部寄托在政府和残疾人组织的帮助上,没有努力依靠自己去争取工作机会。所以,对这部分残疾人而言,他们对于政府和残疾人组织提供的各种就业培训并不认可,而是希望可以直接为自己提供一份满意的、可以即可获得报酬的工作岗位。
3.2.2 社会因素
(1)就业歧视
残疾人在社会就业中属于弱势群体,他们非常希望能够得到政府为他们提供的就业帮助。在当前的市场化经济中,竞争的激烈化使得社会弱势群体变成了就业市场的边缘人,在这种情况下帮助弱势群体就业就成为政府推动社会和谐发展规划中的任务之一。但是几千年来人们一直将残疾视同为残废,这种观念长久以来已经根深蒂固,严重影响了残疾人在社会中的形象,并且这种负面的影响是具有积累性的。尽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规定和政策,在其影响下部分单位也接纳了残疾人劳动者就业,但是在工资水平、福利待遇等方面并未实现同工同酬,或者只是按照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且没有按规定为残疾人劳动者缴纳基本的社会保险。这些现象表明整个社会对吸纳残疾人就业仍然存在比较强烈的排斥,只是有时表现的更为隐蔽一些,比如说没有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便利的社会环境,残疾人就业得不到足够的社会支持等,这都是残疾人面临的就业困难。
另外,社会对残疾人认识不够,只把其当作受保护对象,而没有清晰的认识到残疾人所存在的潜在能力和可开发的资源。一直以来向其提供的帮助大多都是基于福利性和保护的目的,而不是将其作为平等的社会人对待。如果能够转换观念,将其视作一种可开发的资源,那么残疾人就业将取得突破性进展。
(2)缺乏支持
与国外相比,我国对社会资源的利用和调动不够充分,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便利因素太少,残疾人就业缺乏社会支持,比如残疾人社会服务站、残疾人外出无障碍设施等配套服务的不健全。早在 2007 年我国就颁布实施了《就业促进法》,法规中明确表示政府是我国实施社会就业援助的主体,在对残疾人劳动群体开展就业援助的时候,企业和社会非政府组织没能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另外,用人单位的支持力度也不够。国外发达国家在残疾人就业问题上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尤其重视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支持与扶助。目前我国对残疾人实施就业援助的主体是政府,《残疾人就业条例》中也规定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必须实行按比例就业,但是在实践中,政策法规并没有得到全力的贯彻实施,用人单位仍没有承担起残疾人就业中的社会责任。
3.2.3 制度因素
(1)政策实施"脱轨"
残疾人人力资源没能有效开发也与政府对残疾人的人力资源开发方面投入力度不够和重视程度不足有关。尽管近三十年来,中国各级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以及有效加强残疾人群体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做出了努力,但是仍存在对残疾人群体培训不足、重就业"托底"轻能力提升、培训只求数量不讲质量等问题,难以有效推出有针对性地开发措施,导致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不足。这种"就业托底机制"没能够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且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效率不高,也没有充分有效通过促进残疾就业人群人力资源开发而提升就业能力,而是凭政府力量提供有限的就业岗位来促进就业。
其次,我国一直以来主导的残疾人就业方式为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分散就业,长期以来这两种就业方式在推动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按比例分散就业,拓宽了了残疾人就业的领域,也体现出了社会共同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理念,但是现在的按比例分散就业制度出现了弊端。为保证残疾人的就业权利,我国政策规定企业要按照总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否则需要上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在现实中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假借福利企业之名逃税漏税,既不雇佣残疾人就业,也不上缴保障金。还有一些企业只是以"挂靠"的名义吸收残疾人进来,但并没有真正安排工作。更有企业宁肯缴纳保障金也不愿吸纳残疾人上岗就业[26].这些现象使得为维护残疾人就业权利的保护政策或被架空,或是变相成为一种收钱的工具,脱离了政策制定本身的意义。
(2)就业服务制度不健全,劳动权益无法保障
通过网络信息、熟人介绍、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等非正式就业渠道进行就业的残疾人数量仍然占据多数,而从就业服务机构中受惠的残疾人比例较小。从图3.3 中可以看出,通过就业服务机构寻找工作的残疾人不到总数的 50%,这些机构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一是这些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方式不切合残疾人的就业需求。政府支持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多为残疾人提供推荐或介绍类的服务形式,对于残疾人能否被企业正真接纳上岗、薪资待遇是否依照政策规定给予缺乏有力的监督,没能起到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的目的。另外,就业服务机构地点的选定会考虑到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区域,但是残疾人居住较为分散,且因其身体的局限性活动范围较窄,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残疾人都可以享受到这些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
2007 年前后我国就相继出台了多部针对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也为残疾人实施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分散安排就业提供的贯彻实施的法律基础。
但这些法律法规大都是在原则上进行的理论阐述,对行为主体的界定不够明确,在执行过程中的操作和监督没有比较清晰的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也没有具体体现,这些都不利于残疾人就业促进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