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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及担保纠纷案件债权人问题分析总结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11 共16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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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债权人担保权益保障研究
【第2部分】刑民交叉案件概述
【第3部分】刑民交叉案件中债权人程序权益的保障
【第4部分】在债权人涉嫌违法情况下民事合同效力的界定
【第5部分】在债务人涉嫌犯罪情况下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
【第6部分】 金融借贷及担保纠纷案件债权人问题分析总结与参考文献

  总 结

  在金融借贷及担保纠纷案件中,如果担保人以银行或借款人(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求法院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先处理刑事案件,从而阻碍金融借贷及担保纠纷案件审理进度或逃脱担保责任情况下,法院不能一概按照"先刑后民"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处理,而应该依据个案分别作不同处理。

  在债权人程序权益保障上,只要债权人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

  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法院就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民事诉讼权利,不得对金融借贷及担保纠纷案件采取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态度。当担保人举报涉嫌犯罪的对象是银行的情况下,法院对银行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审慎认定,至于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在贷款审核、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未尽到严格审核义务,应当视作银行疏于防范风险的行为,属于银行内部行政处罚的范畴,虽然其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但该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因此导致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当担保人举报涉嫌犯罪的对象是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与民事纠纷中的债务人并不是同一主体,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只是在法律事实上存在牵连,应当按照刑民并行的方式对民事纠纷继续审理,而从民事合同效力认定来讲,法定代表人构成代理(代表)权滥用,其所签订的民事合同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借款人,因此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借款人向银行承担合同责任可以并行不悖,担保人也不能因此要求免除担保责任;但也有例外情况,即法定代表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设立公司及签订借款合同等一系列行为将被视作实施犯罪的手段,民事纠纷案件因此需中止审理。
  
  当担保人举报涉嫌犯罪的对象是借款人本身(包括借款主体为法人或个人)的情况下,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中的法律事实往往是竞合的,民事纠纷案件需中止审理,待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并由刑事法庭作出罪与非罪的认定后继续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但中止的民事诉讼程序也不能无限期拖延下去,特别是在刑事案件迟迟未能破获的情况下,将导致民事诉讼原告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法院在中止审理后对刑事案件也要予以必要关注,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并利用优势证据规则对民事纠纷案件作出裁判,此种情况下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不能简单地以借款人贷款诈骗犯罪为由认定为无效,从保障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可以将借款人在刑法范畴内的贷款诈骗行为视作民法范畴内程度更高的民事欺诈行为,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从而赋予债权人对合同效力的选择权,如果债权人选择不变更、不撤销借款合同,则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刘贵祥著:《合同效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 年版。
  2、武钦殿著:《合同效力的研究与确认》,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 年 10 月第 1 版。
  
  二、编著类:
  
  1、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年 2 月第 1 版。
  
  三、杂志类:
  
  1、陈兴良:《关于"先刑后民"司法原则的反思》,载《北京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4 年第 2 期。
  2、杨兴培:《刑民交叉案件法理分析的逻辑进路》,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 年第 9 期。
  3、毛立新:《诈骗犯罪处理中的刑民交叉问题》,载《法治研究》2011 年第 12 期。
  4、俞楠:《论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原则》,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 1 期。
  5、魏东、王育林:《论刑民交叉问题对策研究的创新思路》,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 年 2 月第 22 卷第 1 期。
  6、贾科、赵永华、王永红:《刑民交叉型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处理机制新探》,载《人民司法(应用)》2013 年第 19 期。
  7、傅贤国:《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载《西部法学评论》2010 年第 3 期。
  8、刘森、张松:《试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刑后民"审理模式》,载《人民司法(应用)》2012 年第 5 期。
  
  四、中文网站类:
  
  1、徐瑞柏:《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司法对策--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 2005 年第 217 期》访问日期:201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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