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在银行业金融借贷及担保纠纷案件中,担保人巧借各种名目恶意逃废债的现象日益增多,其中有一种情况是,担保人在牵涉金融借贷及担保纠纷案件后,故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举报,以银行或借款人在贷款办理有关环节中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求法院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对金融借贷及担保纠纷案件进行搁置,先启动刑事程序,从而达到拖延金融纠纷审理进度、转移财产以及逃脱担保责任的目的。
"先刑后民"原则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处理。对银行作为债权人担保权益的保障存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在程序权益保障上,只要债权人对金融借贷及担保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债权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就应当得到维护,法院不得因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而对金融纠纷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在银行作为涉嫌犯罪举报对象时,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审慎认定,银行在贷款审核、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未遵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应当视作银行疏于防范风险的行为,其行为尽管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强制性规定,但该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因此导致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在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涉嫌贷款诈骗犯罪举报对象时,犯罪嫌疑人与金融纠纷的债务人并不是同一主体,该情况下的刑民交叉案件并非完全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只是在法律事实上存在一定的牵连,应当按照刑民并行的方式对金融借贷及担保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代理(代表)权滥用,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借款人承受,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借款人向银行承担合同责任并不冲突,担保人也不能因此免除担保责任;但如果法定代表人设立公司(即借款人)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则法定代表人设立公司及签订借款合同等一系列行为将被视作实施犯罪的手段而已,此种情况下金融借贷及担保纠纷案件需中止审理。在借款人自身(包括借款主体为法人或个人)作为涉嫌贷款诈骗犯罪举报对象时,刑事案件与金融纠纷中的法律事实往往出现竞合,金融借贷及担保纠纷案件需中止审理,待贷款诈骗犯罪事实查清并认定罪与非罪后,继续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但中止的民事诉讼程序也不能无限期拖延下去,特别是在贷款诈骗案件迟迟未能破获的情况下,将导致银行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而法院在中止审理后对刑事案件进度也要有所关注,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恢复金融借贷及担保纠纷案件审理,并依据优势证据规则对金融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此种情况下借款合同不能因借款人存在贷款诈骗犯罪行为而认定为无效,而应该优先考虑和保障债权人利益,将借款人在刑法范畴内的贷款诈骗行为视作民法范畴内程度更高的民事欺诈行为,赋予债权人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变更或撤销选择权,如果债权人选择不变更、不撤销借款合同,则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关键词:刑民交叉;先刑后民;法律事实牵连;法律事实竞合;担保权益;合同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