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凌云集团法律风险防控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按照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理论要求,结合目前国内法律风险管理实际,按照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建立机制、发挥作用、完善提高"的总体思路和兵器工业集团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要求即"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率实现 100%、单位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率实现 100%、单位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实现 100%"的要求,凌云集团在实施法律风险防控方面做了一定工作。但随着凌云集团不断发展壮大,在凌云集团"股权多元化、产品系列化、经营专业化、市场区域化"企业发展模式下,地域分散、管理链条长,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距离凌云集团快速发展和"充分放权、完全掌控"的集团化管理要求,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上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有的工作只是停留在表面、留于形式,法律风险防控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还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使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没有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总的来说,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企业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内部环境和企业开展法律风险防控的具体业务操作两个层面:
3.1 开展法律风险防控的内部环境层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日趋复杂化与领导重视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一个不可争的事实。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最终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风险。但在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很多企业领导仍以中标合同多少、完成销售多少、实现利润多少为工作重点,企业生产经营高于一切。凌云集团领导对法律风险甚至对生产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重视不够,在法律风险防控方面存在这样的情况:投入时成本过低,出了问题时又不计成本,从而导致法律风险防控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3.1.1 总法律顾问制度还不健全
3.1.1.1 总法律顾问制度与企业工作习惯存在冲突
在办理公司事务时,大多时需要总法律顾问或者法律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在配合过程中由于理念所不同常有冲突发生。国内企业还没有充分接受制度、流程的理念,办事按照习惯,喜欢讲人情。而总法律顾问制度就是要推行依法治企,建立程序和标准。在此过程中,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会与业务部门产生原则与情理冲突,业务部门往往认为总法律顾问制度是障碍,碍手碍脚。这时就需要总法律顾问加以权衡,统筹考虑,既不能放任风险,也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什么都不做,总法律顾问需要在风险与利益、原则与情理之间寻找平衡。
3.1.1.2 总法律顾问制度还没有向各子公司延伸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发端于西方发达国家并渐受推崇的一种新型法律防控模式,许多跨国公司,如波音、通用、微软等早已建立起成熟的总法律顾问制度。该制度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具有"三高一融合"的特点,即总法律顾问定位高、核心决策参与度高、综合素质高,法律事务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有机融合,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核心,也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上层次上水平的一个关键环节。凌云集团在总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完成了形式上的设置。但各子公司作为经济主体,直接面对市场一线,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面临大量的经济法律问题,其法律风险防控在经营中的作用尤为突出。总法律顾问制度如何延伸到各分子公司,总法律顾问如何掌控各分子公司的法律风险,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和方式防范各分子公司的法律风险,目前凌云集团还没有明确的制度和方法、措施。
3.1.1.3 总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够
从国资委层面的要求来看,总法律顾问制度不是一项简单的人事安排,而是一种新型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总法律顾问应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防止由于违法或法律环境变化而造成决策失误。凌云集团虽然在凌云集团总部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并且总法律顾问由一名副总经理兼任,只是完成了形式上的设置。现任的总法律顾问没有法律的专业背景,同时也不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专业能力和专业实践不够,不能从专业上给予法律工作人员以指导,"外行领导内行、外行指导内行",使得总法律顾问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3.1.2 法律顾问组织体系还不到位
3.1.2.1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不健全
基于历史原因和行业特点,凌云集团与汽车主机厂建立起多年配套关系,大型主机厂如通用、福特、长安等企业运营相对规范,且公司领导与主机厂领导关系融洽,鲜有纠纷发生,即使有也通过领导层关系能够解决。各分子公司外协、采购等出现争议纠纷,很少报到凌云集团总部。这种现象给公司造了了一种错觉,法律事务机构设立可有可无。
直到 2012 年凌云集团才在总部设立了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与纪检监察、审计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但法律机构地位和职责并不独立,影响了法律部门作用的发挥。
3.1.2.2 法律顾问的素质和能力不强
目前凌云集团有员工 11000 余名,按照配备法律顾问不少于员工总数 1‰的要求,凌云集团应配备专职法律顾问 11 名。目前凌云集团有法律工作人员 11 人,分布在各子公司,其中通过司法考试 5 名。法律顾问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既通过司法考试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又有丰富的法律事务操作经验的人员少,没有形成法律专业人员梯队,法律顾问没有具体分工,大部分为兼职,多数情况下应付上级检查和一些事务性工作,专业学习的时间和机会不多,影响了法律顾问专业能力和素质提升,法律顾问整体综合素质与凌云集团发展有一定差距。
3.1.2.3 法律顾问地位、权利与责任不对等
企业的合同涉及方方面面,有的合同标的额涉及成百上千万元,重大事项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领导依据意见书做出决策,法律顾问是合同签订的最终把关者和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考,使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小心谨慎,付出了比一般人更加艰辛的劳动。
一旦出现问题,经办部门或人员往往拿法律顾问做"挡箭牌",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法律顾问作为一般管理人员,只有惩罚没有奖励,其所承担的责任相对于其所处的地位和待遇不对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
3.1.2.4 缺乏培养企业法律顾问的科学机制
法律顾问由企业内部培养选拔是较为合理的一种方式,因为其了解公司业务、熟悉公司管理。但企业并没有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要求把法律顾问当作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培养,在评优选先时法律顾问也经常被忽略,再加上收入较低、没有人尽其才的成就感等因素,很多优秀的企业法律顾问选择转行或辞职做专职律师。凌云集团近几年有四名法律顾问在通过了司法考试后辞职,有的做了专职律师,有的考进了公务员,导致法律顾问后备力量薄弱,影响了凌云集团法律工作的深入开展。
3.1.3 法律风险防控没有完全嵌入经营管理中
3.1.3.1 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设计不健全,法律顾问获取的信息不对称
凌云集团在制度规章制度时,对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流程设计还不具体、不完善,造成在具体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经营管理人员往往从自身业务出发,忽视法律顾问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有意或无意的提供其认为对自己和单位有利的信息,不提供或隐匿对自己和单位不利的信息,从而导致法律顾问信息不对称,无法准确分析、提示决策风险点和法律风险点,往往使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无法准确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影响了法律顾问的地位与权威。
3.1.3.2 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活动往往依赖于领导对法律顾问的个体信赖。随着企业在改革发展进程中的社会参与度、市场融入度越来越高,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多,企业领导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依规处理问题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企业领导人员在处理一些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营事项时,有时会要求企业法律顾问进行相应的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但这主要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风险防控意识和对法律顾问个体的认知度,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法律顾问的参与度还没有完全成为风险防控的必经环节.凌云集团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法律顾问参与重大事项,完全依赖于领导的意思,也就是说领导想起来让法律顾问参加法律顾问就参加,想不起来就不参加。有时临时要求法律顾问参加会议并要求提出法律意见,往往使法律顾问陷于毫无准备的被动局面。
3.1.3.3 法律事务在企业管理中的流程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律风险防控的新需求凌云集团在开展流程再造时,对市场环境、客户需求、企业法律风险能力等状况的调查分析不够深入、细致,对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流程及各业务管理环节的相互关系未能准确把握,导致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管理的领域、环节切入点各不相同,对经营管理具体事项及法律风险防范效果不尽相同,不能使企业更好地适应法律环境,提升经济运营效率和质量。
3.2 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具体业务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
企业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凌云集团在具体业务操作层面,主要包括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项目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纠纷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等。合同风险管理是企业开展法律风险防控的核心业务,也是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凌云集团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2.1 合同风险防控有缺失
3.2.1.1 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顾问参与前期调研不够
在合同风险防控中,一些企业领导人员有一个模糊的认识,那就是法律顾问仅对合同条款负责,只要将草拟的合同文书交法律顾问做书面审查即可,忽视法律顾问应当对合同文本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与防控作用。凌云集团在各分子公司设立了法律联络员,要求各联络员要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后再由总部法律顾问审核。联络员往往只起到了"中转站"的作用,对合同根本不看就直接转发给法律顾问审核,以致合同文本五花八门,什么情况都有:在实践中出现了有的合同没有合同主体、有的合同没有履行期限等基本内容的低级错误,大大增加了法律顾问的工作量。
3.2.1.2 合同履行监控还有很大差距
传统的合同管理重订立轻履行、重业务轻法律的弊端依然存在,合同履行监控还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自身缺乏行之有效的合同履行监控手段及方法,对合同履行的监控主要依靠业务部门报送的合同签订及履行登记表,合同风险的识别不够准确;二是企业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合同履行情况检查时工作不到位,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现象;三是制度设计中对业务部门在合同管理尤其是合同履行监控中的职能还不够明确、具体;四是合同监控的风险点有待进一步梳理和完善。
3.2.1.3 合同绩效评估工作尚未有效开展
合同绩效评估是合同管理工作尤其是合同风险防控工作的拓展和延伸,也是合同管理的难点。它是在重大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合同的实施效果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我们由此可以确定项目的实施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直接反应项目是否合理有效,作为未来重大经营决策时的考量依据,有利于实现重大项目的最优控制和企业效益目标。目前凌云集团还未开展此项工作。
3.2.1.4 存在"补签合同"或"倒签合同"现象
法律顾问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合同已在实际履行中,但还未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即补签合同现象。有的合同已履行完毕,为了完善程序,让法律顾问倒签合同。上述两种情况经常发生,往往令法律顾问不知如何办理、左右为难:在合同上签字,违反了合同管理原则;不签字,经办部门会找出各种理由,或直接找总法律顾问或总经理,要求法律顾问在合同上签字。
3.2.1.5 合同管理信息化滞后
凌云集团合同管理目前实现了从手书到计算机录入,法律联络员通过互联网上传合同进行审核,还没能实现有效的数据管理,没有实现业务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和其他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联动,使合同管理特别是履行监控流于形式。合同台帐仅登记基本信息,对履约过程中的跟踪依赖业务部门,使合同管理部门掌握信息严重滞后,对于合同履行的动态监控以及合同分析统计等工作均无法通过台帐及时完成。
3.2.2 工程建设法律风险防控不到位
近些年,随着凌云集团的不断发展壮大,凌云集团在合资合作、大型设备采购、围绕主机厂在全国各地购地建设厂房等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项目的法律风防控工作目前还没有深入开展,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3.2.2.1 前期法律风险防控论证有缺漏
在开展项目法律风险防控时,法律顾问参与其中的力度、深度、广度不够,获取信息途径不畅通,信息知悉度不对称。比如业务部门通知不到位不及时、报送资料不完备,甚至由于业务承办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出于对局部利益考量,对法律顾问披露项目背景及项目情况较少或者没有,使法律顾问无法通过全面掌控准确信息进行项目全面风险识别,无法提供系统的法律解决方案。也有个别法律顾问责任心不够、疏忽大意或法律及相关知识、能力尤其是企业管理能力、把握全局能力不够导致项目前期法律风险论证不充分。
3.2.2.2 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尚未有效开展
对于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往往依赖于承办部门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及对法律顾问的个体信赖,没有系统的项目风险防控模式,业务部门往往会由于一个法律问题把握不准或者项目报批文件要求出据法律意见书而产生法律需求,特别是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法律顾问一般不再参与管理,也没有将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纳入项目运作之中,往往在项目运作出了问题时又要求法律顾问进行事后补救,法律顾问承担了"消防员"的角色,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2.2.3 项目法律风险后评价工作没有开展
项目法律风险后评价工作是项目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企业会比较注重项目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忽略了后法律风险后评价工作。实际上,通过开展后评价工作,可为企业积累宝贵的项目管理及风险防控经验,也可为法律顾问拓展法律风险防控视野,积累法律风险防控经验。
3.2.3 法律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
3.2.3.1 法律纠纷的内部处理机制尚未建立
企业案件报告制度、联动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虽然凌云集团已经建立了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但在执行中,往往因各种原因如考核指标等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上报,仅在自己处理不下去需要上级帮助时才不得不报,而错失协调解决的良机。
在协调配合方面,缺乏业务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联动机制,业务部门在发生法律纠纷初期,不及时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导致损失扩大,以至于无法补救。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有无法界定责任的问题,有阻力较大、无法追究的问题,不一而足。
3.2.3.2 法律纠纷的外部资源共享机制尚有待完善
在处理法律纠纷的过程中,建立外部各级各类公共关系网至关重要,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虽然不尽准确,但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公共关系的重要性。在处理法律纠纷中,除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加强与地方行政执行、司法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争取更多企业合法权益。凌云集团各子公司拥有一些公共关系资源,但还比较分散、习惯于单打独斗,没有形成合力,没有建立有效的资源共享平台。
3.2.3.3 法律纠纷处置过度依赖外聘律师
企业有纠纷,往往由律师全权处理,企业法律顾问只是协助联系。这样一方面,造成内部法律顾问得不到应有的锻炼机会,其经验很难有所长进。另一方面,有时律师出于各方面的原因,不能有效维护公司利益。曾出过这样的案件:公司有一起纠纷,一审时律师由于个人原因没有出庭,但和公司领导保证二审胜诉,肯定没问题,因为二审法院有关系。结果事与愿违,给公司造成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