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加强凌云集团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对策
针对凌云集团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现状和存在的不足,要以"建队伍、强基础、防风险、促发展"为总体工作思路,围绕一个条主线、抓住一个龙头、借助一个平台,力促一个转变,达到三个 100%,逐步实现三个目标。即以法律风险防控为主线,以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龙头,借助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平台,力促经营者从对法律服务的理性需求到纯熟的运用法律事务管理技能的转变,力促法律顾问从纯粹专业人士到企业管理者的转变,达到企业规制制度、经济合同和重大决策的法律把关率 100%,逐步实现打造一到优秀的法律顾问队伍,使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关键支撑,实现企业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完美结合,实现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的目标,真正做到依法治企,保障和促进凌云集团健康和谐发展。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不断健全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升企业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不断促进凌云集团做强、做优、做大。
4.1 构建凌云集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基本要求
法律风险防控直接目的是以有效的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法律风险防控深入到企业的各个角落,诉讼、合同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都是风险防控的对象。很多时候企业制定实施计划的过程中,都应充分考虑法律的因素,判断企业的部分现有和潜在的行为是否触碰法律的底线,并且有重点的制定防范的有限顺序。只有这样才能将公司的各种行为规范与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有效结合在一起,更好地将法律风险防控融入到公司的行动中,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经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同意审查批准后实施,时常随机对企业的行为进行抽检,保证企业绝不触碰法律的红线,通常情况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应从下几点做起:
4.1.1 对企业法律风险识别、管理,规范化管理企业,形成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整体组合观
企业实施法律风险识别的前提是把握法律风险的实质和特性,在风险出现之前做到准确的判断。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是由于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造成的,具体表现为违法或违规、违约、侵权、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等,没有以上特征,即使会给企业带来不利后果,也不是法律风险。其次要清楚的认识企业的产品、业务、运营流程、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在梳理风险时,不遗漏风险点、风险源,保证风险识别的全面性。在深入掌握法律风险控制相关知识之后,需要将这些法律法规用到实处,将法律与企业的产品和业务紧紧联系在一起。并且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活动可能触及法律的地方进行有效的预判。根据公司具体的经营状况,多用问卷和调研等方式将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风险分别编号,形成法律风险清单。
4.1.2 夯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使企业利益最大化,树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观
作为企业一定要紧扣法律法规,建立适合本公司的行为规范和风险管控程序。另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将法律风险融入到日常的管理中,是法律风险管理控制在企业内部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
4.1.3 注重法律风险与企业目标、风险偏好及容忍度的联系,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树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风险价值观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对于企业而言也是如此,企业各个层次的工作人员对于法律风险控制的期望也是有区别的,这时候企业就要充分考虑各个层次工作人员的诉求,在决策的过程中应当与内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沟通,并保存相关记录,并要与司法机构(比如:立法机关和监管机构)等及时沟通,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
4.1.4 注重企业决策层倡导、全员参与,重视人才管理,树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责任观
全员参与、全过程开展的原则法律往往存在于企业的各个角落,所以这就要求企业所有员工都应具有法律风险控制的意识,并且承担一定的责任,尤其是公司的管理层和法律部门更应该以身作则,起到模仿带头作用。
4.1.5 以成本为中心,关注企业法律价值创造,树立企业法律管理资本配置观
很多情况下法律风险与其它风险之间都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并且有时候一个风险的出现会引起其它风险。这就给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充分利用资源,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为法律风险控制提供有利资源,对于风险管控的每一个阶段合理分配人力物力。
4.2 管理体制既定的前提下,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模式需要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创新
法律风险防控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适应自身的管理特色,使得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因此,其模式的选择也要随着企业自身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的不同而不同。从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大型企业集团普遍采取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上来看,也都根据自身管理结构而采取不同的模式。如采取事业部体制的新日铁集团公司,在母公司总务部下设国内法规和国际法规组,各事业部如工程技术部、电子通讯部等都设置了自己的法务机构(合同管理组)。一般的法律事务由各事业部自行处理,但重大问题及事业部不能解决的问题则由母公司法律机构统一处理。
而西门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处于平等地位,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服务、支持"的理念贯穿于西门子公司集团内部。因此,西门子只在地区总部设立法律机构,配备大量专业法律顾问人员。总部和子公司之间通过内部签署法律服务协议的方式,将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全部委托总部处理,并按照内部价格予以结算。
对于凌云集团来说,分子公司多、地域分散、管理链条长,三级管理体系是凌云集团传统的管理模式。在这种体制下,凌云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各孙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各子公司既是成本中心也是利润中心,同样也具备相当的经营自主权。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三级机构都需要各自的法律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然而出于单个单位自身工作量和成本控制的因素,哪一级机构也不可能配备大量的法律工作人员。再加上各个单位对法律工作重视程度不同,效益和经营需求不同,又造成法律资源分配不均衡。
单兵做战的法律风险防控模式在处理如合同纠纷等传统日常法律事务时尚能应付,但在处理企业并购、改制上市等重大事项时,就显的力不从心了。因此,凌云集团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要在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模式。
4.3 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进入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决策权、监督权
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促进企业健康的发展。一个企业的治理结构的好坏决定了其风险防控的还坏,具有完善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防律风险防控的前提。凌云集团各公司要健全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运行机制,定期召开会议,行使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制衡,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要实行重大决策的预先审查制度、审慎合理的决策授权制度、科学规范的议案组织程序等,不断健全完善科学的董事会决策机制,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
4.3.1 凌云集团总法律顾问要进入董事会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是一个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和关键,关系到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发展,决定公司的兴衰成败。总法律顾问要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这也是《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中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中确定总法律顾问的重要工作职责之一。其作用在于为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及化解法律风险,确保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不致出现违法行为,避免决策的法律风险,保障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体现,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世界范围内,出现过很多公司因经营决策出现问题而导致公司破产的事例。在重大决策的今天,总法律顾问担任公司董事将成为历史的必然,同时,董事级别的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和定位也不再局限于法律风险管理上,更多的则是能帮助解决公司的治理问题。
4.3.2 法律顾问要担任监事
作为一种工作模式的探讨,法律顾问长期在企业里,精通法律、熟悉企业管理,法律顾问进入子公司监事会,能够更有效地行使监督权,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债权人的权益。
4.3.3 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凌云集团在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中,可以借鉴欧美企业经验,成立专门的风险管控机构,并且这个机构由董事会直接负责。其主要的职能就是负责企业全部的重大事物的风险防控,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风险防控的规划。
不仅如此,该风险防控机构还具有以下职能:第一,违规管理,这涉及到企业的日常的管理,比如企业遵守行业监管和证券监督(对上市公司而言)等;第二,合同和知识产权管理;第三,法律诉讼、商业活动管理;第四,劳动关系和安全事务管理;第五,企业战略方面的投资,出现重大变动是的并购等等。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中心目标是紧紧围绕企业经营战略和发展目标。在制订具体计划时,企业要首先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当前所面临和潜在的风险做出合理的评估,并将管控的顺序合理排列。而法律顾问应在深入的评估之后制定详细的风险防控计划,由企业董事会来进行审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业务、财务等)的相互配合,在管控机制执行期间需要经常性进行抽查评估。
4.4 健全完善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在欧美发达国家,法律顾问的设置是一个企业进行风险管控最为主要的方法。通常情况下欧美的着名企业都会设置总的法律顾问,有他来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事务。总的法律顾问是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不但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风险管控实施的总计划,还要协调各个部门之间落实防线管控计划。凌云集团在这方面借鉴欧美企业风险管控的经验,设置法律总顾问一职,负责公司全部的法律事务。
4.4.1 在凌云集团总部设立由科班出身、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专职总法律顾问。
同时各子公司也要成立独立的法律风险防控部门,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并在驻外公司设立法律联络员(联络员最好专职,但考虑到各子公司规模小、主要从事生产经营,也可以兼职,但要通过培训等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使其成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第一道"防火墙")。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法律联络员要职责清晰,在不同层面承担不同的职责。要建立母子集团管控体系及上下联动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网络体系。要鼓励法律顾问或法律联络员考取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畅通其职业发展通道,并通过培训等提升法律顾问和法律联络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形成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法律联络员三级联动协调机制。
4.4.2 赋予总法律顾问一定的重要事项决策职权
如参与董事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对重要规章制度进行审查或指导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等,做到重要决策总法律顾问不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总经理不签字、重要规章制度总法律顾问不进行法律审查不生效。总法律顾问一定的人事任免权,凌云集团法律顾问、法律联络员的任免要经原单位提名,报总法律顾问签署意见后,再由总部人力主管部门进行任免,实现对法律工作人员的垂直领导。
4.4.3 设立法律事务专门机构,对法律事务实现分级、分层管理
在我国的企业中法律事务与欧美国家有一定的区别,主要分有分散和集中管理两种模式。所谓集中管理就是指在企业的总部成立总的法律部门,而企业的各个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由总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派驻人员直接负责;分散管理和集中管理最大的区别就是在各个子公司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在这方面凌云集团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采用分散管理的模式,在下属的各个子公司分别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其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提名,凌云集团总法律顾问直接任命和考核,保障的公司整体法律风险的防范。
4.4.4 建设高素质的法律顾问队伍
由于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一个企业而言至关重要,这就对企业法律事务团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就拿美国着名企业希尔顿饭店为例,法律顾问在整个公司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每千人中平均有 6.7 人是法律顾问。
并且美国企业中的这些法律顾问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这些法律顾问多数都是经验丰富的律师,甚至是某个领域的法律专家。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法律顾问多数具有财务和工程的背景,贴近公司的实际风险管控。美国的许多大公司非常重视企业的法律风险管控,企业为法律顾问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很高待遇,并且很多法律顾问在公司中具有很高的地位。除此之外,美国企业在重视法律顾问的同时,也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用于企业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的培训,将企业风险管控意识融入到企业的文化。这无形之中就在整个企业内部形成一种文化氛围,也只有这样风险防控才会被足够重视。同时要准确定位法律顾问职责,法律顾问在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过程中,要做到"到位而不越位",要把握好"度",不能干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灵活处理,有些问题要及时与具体经办人员、经办部门沟通协调,避免出现企业领导、内部职能部门抱怨企业法律顾问碍脚石。对于违反法律的事项,要向具体经办人员或经办部门说解释清楚,不能简单说行或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