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基于对西方发达国家先进行刑制度的学习借鉴,我国于 2003 年 7 月率先以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六省市为试点,开始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尝试引入实践;而当初对社区矫正制度持有的“先实践后立法”的规划态度,则兼具谨慎性、科学性和实践性的特质,与我国改革实践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总体精神完全吻合。2011 年 2 月 25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意味着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制度在法律制度层面得到正式认可,也标志着我国自“九七宪法”颁布以来在刑罚执行制度的革新方面跨出了关键性的一大步。2012 年 1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的依据得到进一步充实。2014年 3 月 1 日,全国首部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出炉,率先在省域范围内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深入细化和有益探索。十一年来,历经不断的探索、创新和改革,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完成了从个别试点到全面铺开,从观念转变到实践完善的蜕变过程。
在多年的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地位已经日益清晰,作用逐渐彰显,运作日趋规范。但由于立法基础薄弱、试点成效参差不齐,社区矫正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阻碍和制约其长远的发展。如何进一步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质量,藉此推进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在这课题中,最重要、最核心、最基本,但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个问题就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队伍建设。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范围宽广,融合执法者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总体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已经形成,并也成功地有序运行。各地也在试点工作的开展中结合地域特色,探索出了各种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模式,积累了成功经验,一些好的做法在全国推广。然而,无论是社区矫正执法者,还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抑或是志愿者,都受到体制因素、社会因素,个体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一些地区的做法也褒贬不一,利弊不清,亟待验证和总结。从国外社区矫正理论成果的情况来看,很少有全面讨论所有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的内容或书籍,也较少使用一个泛指所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门术语或者集合名词。在我国,目前形成了不少社区矫正理论调研成果,其中论及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学术论文在近几年中明显增多,说明广大学者对该问题也日渐重视。但专题论述该问题的书籍还没有。笔者身为一名从事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现状有一定的了解。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情况进行阐述、分析和调研,以此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在本文中,笔者以全国首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级市为调研区域,对其首创的社区矫正机构模式进行了调研和分析,并详细解读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不同构成,形成了较为详细的调研报告。调研对象独具特色,数据来源真实可靠。由于笔者的调研受到个人能力水平和地域限制,形成的报告和建议难免存在不全面、不深刻等问题。虽然本文写作基础理论性不够强,但却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调研数据来源于第一基层,相信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 社区矫正工作者角色价值及范畴界定
(一) 社区矫正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价值分析
1.社区矫正工作的存在价值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来源于西方,其作为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具有一定的功能优越性,因而在西方国家受到首推。20 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世界上各国都在陆续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的改革,寻找并尝试各种有益的方法来治理犯罪,社区矫正以一种全新的探索和实践的姿态应运而生。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理念的不断更新,刑罚的目的也发生了根本变化,现在的主流国家普遍形成共识:刑罚的目的从以往的“报复”向“改造”、“完善”转变,从以往的“个人圈禁”向“融入社会”过渡,从而实现犯罪人能再社会化,最终实现社会人格的完善。另外,社区矫正的优势还包括:能有效缓解监狱压力、减轻负面环境制约、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刑罚人性化,能最大程度地运用社会影响力,等等。目前,整个国际社会的大发展趋势都清晰地表明,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已经是过去式,以非监禁刑为主的刑罚制度是现在进行式乃至未来式。
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远远超过了监禁人数。从我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的数据来看:近年来,世界上适用社区矫正比例最高的国家是加拿大(曾经一度高达 80%);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也一直居高不下,接近 80%.俄罗斯、英国等国家也一直长期处于 50%的比例。而在我国,近些年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未达20%,远远低于监禁人数比例。
纵观中国历代以来的刑罚制度中,社区矫正的名称虽然没有正式使用过,但有关内容却经常被包含在其中。比如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缓刑、管制、假释等。但是,无论是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上,还是执行力度上,与其他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不少需要改进之处。
从字面上来看社区矫正,是很容易理解其执行方式的。社区是指在社区环境(社会环境)下,矫正是指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管理。国外较常见的包括家中监禁制、周末拘禁制、劳动释放制、学习释放制、归假制等①.国外社区矫正项目除缓刑、假释外,还包括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日报告中心、罚款、赔偿和社区服务等②.国内的“社区矫正”,方式则简单了许多--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共同协助下,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规定的期限里,对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习惯进行教育矫正,从而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有一种学说认为,社区矫正的对象作为犯罪人是社会生活的弱者、弱势群体,社区矫正是国家和社会对其犯罪及状况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以图通过这种轻缓甚至“变通”的刑罚执行方式,为其提供帮助,以履行国家和社会之第一刑事责任人之义务③.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可分为三类:一是直接目的:即对罪犯以教育实现改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二是间接目的:通过整体的社区矫正功能实施,形成对社区其他公民的法律意识氛围影响;三是根本目的:长远角度来看可以预防犯罪,维护治安,从而使得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2.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角色价值
据司法部的相关数据,截至 2013 年 2 月,全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人数已达 10.2万。数量虽然不惊人,带来的工作效益却不容小觑。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角色价值,国外内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总体来说趋于肯定。我国学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担任的角色是社会经纪人、使能者、调停者、教育者、控制者、倡导者、管理者。国外学者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两角色说,一种是三角色说。两角色说是指福利角色(welfare role)或者 临床医学家角色(therapistrole)和控制角色(controlrole)或者 执行角色(enforcement role)④.三角色说是指从事救济事业的工作者(welfareworker)、防护剂(Protective agents)和惩戒官(punitive offi-cer)⑤.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角色定位存在一定的差异。
国外学者是从宏观的角度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角色进行定位,这样的定位有助于理解社区矫正工作者在整个社区矫正体系中的地位,并有助于分析角色冲突、角色模糊、角色偏好等问题。当然,我们不难发现,国外学者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角色定位是对我国学者提出的角色定位的总结和概括。
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和社区矫正的实施现状,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总结归纳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角色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