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意施压于法院。
民意对法院审判的监督是双面的,既能促使法院更公正的审理案件,又可能干扰法院的正当审判活动。有些时候媒体自诩道德的扞卫者,随意夸大案件从而追求社会效应,以错误的报道引导民意导向,形成同情弱者的氛围,给审理案件的法院和法官造成极大的压力,极易有可能受舆论的压力,使得独立性的审判机制难为维持,继而出现有失公允的判决。邓玉娇案就是法院受到强大的舆论压力而作出的符合民意的判决结果。
鉴于司法能力的局限性,司法作为为社会公平正义代言的坚实堡垒。这些都不能代表着司法能够解决在社会生活中碰撞摩擦出来的林林种种的矛盾与纠纷。
随着我国转型时期的贫富差距拉大,利益分配不公现象存在,导致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碰撞,关于身份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不对等性也日趋凸显,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成型,人民对公平、平等、诚实守信的呼声也愈发高涨。处于转型期的司法如何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和切身利益发展对今日我国的司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我国,基层法官的总体素质并不算高,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所遇到的纠纷和矛盾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公众对于法官的合理期待没有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因此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纠纷的能力有待提高。对于民众普遍关心和媒体持续跟踪报道的标志性案件,司法机关的每次作为都有一定的风险,风险的加剧将可能导致恶性公共事件的发生。此时法院的一举一动都在公众的注视之下,一旦处理结果达不到公众的期望或存在司法腐败、审判不公现象,伴有司法审判与现实活动的时差性,司法与民众切实感受在实践中形成了初见端倪的对立关系。司法为了兼顾各方利益很有可能顾此失彼,而且公众对于触及敏感性案件的热切关注使得具有指向性的个案更多的被赋予了通过民意解决纠纷的典型。邓玉娇案既是如此。
本文所述的邓玉娇案牵扯入了官员身份、特殊行业群体的保护等触及公众敏感神经的关键点,因此涉案当事人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法院对处理此案秉持着十分谨慎的态度。正是由于这种谨慎的态度使得公众获得了媒体的更多关注,承担了分量更重的话语权,随之而来的不同人群的不同呼声明显带有自身特点和时代感,此时的民意已经呈现了非理性的状态,随着案件的持续升温和部分司法机关的监管错位使得本案疑点重重关系错综复杂,而此时的司法机关又不得不掉头来处理更为严重的舆论压力,那么司法机关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妥协于民意审判。
权威性不足是我国法院的典型特征,这种特征使得法院不得不承担着职责不相适应的巨大社会责任。当下最要紧的是要努力树立法院自身权威,健全制度保障。当制度为司法机关配置足够权威性权力性时,此时的司法权的运作才最富有效率性。
(二)民意追求正义倾向于道德评价。
朴素的民意面对司法时,当遇到敏感案件时民意更贴近于感性。法律与民意相比,民意明显具有更高的道德层面的要求。虽然法律与道德在方方面面具备重合属性,但二者的逻辑和处理方式这有着天壤之别。一些合乎道德逻辑实为违反法律评价的行为看似有理有据,但其对我国法治进程的影响是极度消极的。
“人心所向”的判词是我国古代就已盛行于刑事审判过程中。“人心所向”不能完全无约无束,这种完全将民意作为判决依据的做法并不能为司法获得积极意义的法律效果,而古代的“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对杀人者免予处罚这样的做法是及其危险的。
舆论所蕴含的能量极具爆发力与冲击力,对其爆发的临界点仍不确定,其爆发与否都不会使其对社会的影响力有实质的差别,舆论是不可操控的。在互联网时代,民意反映在网络上就是网民的评论和跟帖,网络具有实时性、匿名性、团体性的特点,这使得网络蕴含着巨大的信息量以便民众了解最新社会的动态和热点。而网络不良言论的缔造者为了盈利着重于吸引眼球和增强自身名气便会冒风险去抵制法院判决甚至抵制司法,通过夸张和虚假的方式达到煽动民众使其从中获利的目的。司法审判作为理性的要求与保障、其严肃性确实是与网络格格不入。
可是司法若是把网络完全让步给言论自由和网络谣言的制造者,那么只能一直处于舆情上劣势,无法令民众满意,有可能进一步演化成网络暴力。虽然网络中也有许多具有理性和专业水平的网民,但毕竟是少数。网络上的跟风性和盲从性十分明显,所以司法应正面应对网络上的质疑,正所谓谣言止于智者,司法要对网络予以正确引导和合理解释其审判方式,主动去消除不必要的误解。
(三)民意需司法的因势利导。
在司法实践中,社会主义国家体现为人民当家作主,这就给予了民众更多的话语权与参与权,但参与权和话语权不同审判权,虽然执法为民是司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但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民意与司法并没有向合理预期的方向发展,反而导致民意绑架司法,造成民意审判现象发生。法官在实际审判中往往担负着最为重要的角色和最易被攻击的对象,这考验着法官是否具备高超理论水平和平和的角色心态。邓玉娇案中,鉴于司法机关的监督缺位,法官在审判中陷入了被动地位,受此影响的审判活动必将挂钩于民意。
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还不健全,在民意没有正当程序进入司法的情况下,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民意又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这就印证了民意审判活动深层次的制度缺失性。司法从没有主动的去寻求个案民意的赞同,但司法作为理性的公信力应当理性的了解民众真正需要的所传达的是什么,也应该吸收合理的民意成分。民意自身就是由社会而发,具有许多从产生之初就具有的消极成分,司法系统对此不能置之不理而是应该妥善的引导舆论和勇于树立其公信力。即便如此,我国司法权在行使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对民意的态度不坚定,一旦有舆论压力便转向讨好趋势。作为具有指引性功能的典型个案,司法应该予以正视并正确的处理民意在其中的消极影响,树立审判典型。我国司法缺少对民意进行引导、转化,这也是导致民意与司法发生冲突症结所在。
(四)公众媒体监督的错位。
在传媒业市场化的今天,媒体报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吸引公众眼球而争相报道有关社会热点问题的案件本是无可厚非,但媒体的倾向性言论和部分媒体从业人员的失职和恶意炒作使得公众对司法案件是否得到公平处理持怀疑态度。而这其中媒体由于本身的局限性误导民众对案件信息详尽的了解,导致其言论负于片面乃至观点完全错误,这些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媒体监督的错位。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和普及,社会矛盾的激荡,媒体作为大众传播媒介,在报道社会热点案件时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越来越重要。邓玉娇将自己的遭遇和实施的行为完全诉诸媒体的方式并不是先例。在公众看来,有事情诉诸政府来处理是一件十分繁琐的过程,在现有的体制下这种观点并不难于理解,因为有太多的实证证明只有获得了民众的关注、媒体的重视,很多长期以来未能解决的繁复复杂的问题都有人主动前来帮助解决,因此当民众坚信只有司法机关迫于媒体和公众的压力才会使得其认真负责,因此想尽办法让司法机关和法官受到关注。
邓玉娇案正是由于获得了社会民众和媒体的积极关注才使得法官免于对邓玉娇予以刑事处罚。这种处理结果明显有违司法工作的独立性,但在民众看来这种处理结果却是灌输给他们有问题诉诸媒体和大众而非法院的思想引导,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符合真正的民众期待。社会舆论是如此的重要,而媒体推波助澜的影响力使得媒体自身的行为不受明显的制约与法律的调整。这种越权的错位监督与调整不利于其正确发挥职能作用,而可能伤害刚刚构建起来的薄弱法治结构,影响社会的安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