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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审判的防范对策(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15 共48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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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法理学视角下民意参与司法审判的利弊探究
【第2部分】邓玉娇案审判中发生民意审判现象的原因
【第3部分】邓玉娇案中民意对司法干预的利弊比对
【第4部分】 民意审判的防范对策
【第5部分】民意审判的法理学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3.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作为向当事人和公众媒体表达法律意志的司法裁判文书,其如何正确合理的表达司法公正具有正面回应公众质疑和树立司法权威的作用,文书不仅考量法院的专业素质更应该对民众的关键点予以完善的阐释和说明,尽量贴合司法实际与有助于民众的理解。

  可是在实际操作中,裁判文书经常缺乏必要的法律解释和核心内涵,无法表达出民众真正想要得到合理法律解释的期盼。主要表现:首先是证据作为无冕之王,在没有被充分论证和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就被排除,其次是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没有进行正面回应和辩驳,使得公众和媒体无法信服。“裁判文书展现了司法的立场与说理性,实现了民众对于司法审判考量的因素的理解,在文书的末尾关于法官对案件的感性认识更加贴合民众的直观感受并促使引发共鸣。”23作为回应民众最直观最具说服力的渠道--裁判文书有着独立的司法价值,以法律的角度阐释了判决的理由和考量因素。

  在司法系统改革的今天,部分省市实现了司法独立的改革和试点,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审判人员的素质高低决定了案件审理的可靠性和说理性。判决的质量高劣直接对民意的倾向性作出了方向性的确定。为了取信于民,司法人员需要提升的法律知识的积累与审判技巧使用的娴熟度,以下几个环节也不可或缺:第一,加强政策引导和党的理论学习。只有站在百姓的角度处理纠纷矛盾才能使法官在审理有关民意参与的案件时能够客观公正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二,法律源自人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反映了现阶段的价值观和人文,法官应从实际出发结合生活中的经验来感知法律的真实性和实用性。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24这种经验来自于法官的人生价值观和其接触的法律渊源,从公序良俗和习惯中针对各地实际制作相对应的法律文书才会让话语民众的指向标不流于形式。

  (三)提升媒体参与司法审判的监督职能。

  民意需要媒体向司法机关阐明其对个案的观点,而媒体则依赖于民众的关注度来获得自身价值,这使得二者形成了相互作用的关系。媒体为了在互相竞争中脱颖而出,对敏感性的和在民众能获得广泛关注的个案审判进行争相报道,导致司法处于重点案件审判的风口浪尖。一方面,舆论监督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权,对于预防腐败实现公平正义有重要意义;然而从另一方面,我国宪法明确司法独立基本原则,获得公平的审判权也是公民必须受到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媒体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矛盾如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既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也很难实现公平正义,寻求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之间的平衡尤为重要。

  1.保障新闻自由和媒体监督。

  新闻自来就是民众集中反映社会价值取向的窗口,作为制作新闻的媒介--媒体更应该提高相关的法律素质和自身道德价值,从媒体工作人员的自身做起,在做到民众言论能自由抒发的同时,起到有效的监督预防错误和消极言论的放大。

  从形式上,应进一步加大利用媒体在司法过程中的宣传功能,在确保新闻真实性的同时,以合理适当的方式表达司法的立场。在实践上,通过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结合法制建设的大背景,有效地引导民众向“知法”“懂法”“守法”的规则迈进。互联网作为新的民众与司法机关沟通的形式,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相关的建设和重视,在解疑释惑的同时,加强对网络行为的监管,引导网络信息发布者公正地发布真实的信息。

  2.实现媒体参与与司法公正的共赢。

  邓玉娇一案经媒体报道后,民众对司法的低调了事表达了不满。其中关于邓贵大的身份问题更使得案件有着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官民矛盾,若不能取得合理合法的审判结果必定会引发更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这时媒体的功效显现出来,正当的社会舆论和司法进行良性互动可以推动司法公正,社会舆论和司法的良性互动使得二者更好的向保护当事人和法律尊严的方向迈进。司法尊重民意的同时仍坚守着自己的方向。正如的着名学者所说:“司法审判应尊重法律法规,按章办事,表现理性解决纷争的积极态度,树立司法权威。”25但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仍然是不可忽略的权衡考量。

  司法与民意在交融过程中可以相互融合,建立广泛的民意基础,从根本上缓解二者之间的矛盾。“作为衡量民意是否越权的标准应该由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司法在正面回应的同时应对民意予以适当的引导。司法的引导在受到一些不法分子的不当言论时应当予以回击并加以处罚,不能让一些别有用心的网络造谣者加剧司法与民众的矛盾,不能将对民众的温情转化为对不法分子的纵容,这些藐视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制裁。”

  3.规范媒体对司法的监督。

  “司法应当去官僚化,民众与媒体对于司法的审判应当有独立的话语权,尤其在司法动作动辄漠视国民需求、疏离民意之社会,这种民意有助于唤醒法官之法律理念,开阔其视野,防止其裁判流于武断、偏颇,确保审判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民意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指导的限制,不能肆无忌惮的攻击甚至否定司法地位。”27因此确立一定具体的规则,使媒体在规则的约束下正确行使监督权。

  (1) 加强传媒行业自律。

  在《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的相关规定28,告知了媒体行业规范自律的重要性。但是,准则不同于法律法规缺乏强制力,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来增强传媒行业制约的普遍约束力。

  媒体的职责就是报道事实并回馈民众对此事实的反映。记者不是法官,媒体不是法院,媒体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如实进行报道,但在实践中记者作为社会中起积极正面意义的一员,其人生观价值观具有复杂性和易变性,所以其掺杂个人的倾向性观点是很正常的。但媒体的不客观的、倾向性报道容易误导公众,从而干扰司法审判。

  (2) 严格区分媒体的报道与评论。

  媒体报道是指媒体根据客观的事实,通过向民众介绍和实地交流获得最及时的信息资源,不夹杂个人的观点和看法。而媒体评论则以个人观点为主,结合自身经历和阅历对报道进行分析,严格区分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发布的时间点,防止媒体的主观臆断和煽动群众的情况发生,否则新闻评论则有干涉司法独立审判之嫌,甚至引导民众在案件审理中去干预审判活动,严重威胁司法权威。

  媒体监督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媒体监督不仅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而且对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的加速产生深远影响,通过媒体和大众的有效监督能够实现法官的公正执法和司法审判结果的说理性。但过度的干涉司法审判活动不仅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审判还可能导致审判判决的有失公允。因此最重要的是把握舆论和媒体监督的度量,司法应当与媒体好大众形成互动的关系,共同为我国法治建设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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