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我国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始于上个世纪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该业务初始阶段并没有得到广泛推广,人们对其认识也有不足,相关犯罪几乎没有出现,因此在1979 年《刑法》中并未对涉及信用卡的犯罪行为做出规定。而随着信用卡的不断被接受和在市场中广泛使用,相关违法活动也不断增多。据央行发布的支付系统运行报告显示,截至 2009 年三季度末,我国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达到74.25 亿元,与二季度相比增加 16.52 亿元,增长 28.6%,同比增长 126.5%,信用卡坏账风险已不容小觑。如果这种趋势不能得以控制,势必影响我国金融信贷业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信用卡犯罪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以上海为例,窃取信用卡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利用 POS 机非法套现等涉信用卡犯罪一直处于高发、多发态势,不仅严重影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而且还是产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诱因。然而立法的滞后性,使得最初的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信用卡诈骗行为一般以普通诈骗罪定性。尽管该罪名可以涵盖包括恶意透支在内的信用卡犯罪基本要件,但在具体实践中仍然无法实现对信用卡犯罪的精准打击。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5 年 6 月 30 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正式确定了信用卡诈骗罪这一全新罪名。1997 年修改刑法时,这一罪名也被正式纳入到刑法规定中,并首次在立法中明确了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概念。而后的《刑法修正案(五)》和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也对信用卡诈骗罪做出了补充规定,进一步丰富、完善了规制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相关制度。2本文将通过结合《刑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剖析,总结归纳此类案件的审理难题,以期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思考及建议,为中国转型社会中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审理提供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