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7 共2444字

  第一章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概述

  第一节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概念

  顾名思义,与信用卡恶意透支相对应的概念是善意透支。在实务中,银行为了吸引客户,常常以一定的透支额度为提前消费提供便利,在为客户办理信用卡时根据客户的资质,设定一定的透支限额,持卡人有权在限额内通过透支或取现提前消费。如果持卡人根据信用卡章程及相关的协议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和额度内透支,并按期主动偿还信用卡的透支款及其利息,是善意透支。那么与之相对的恶意透支又是什么呢?

  作为犯罪罪名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在国外的立法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类似的有“滥用信用卡”犯罪。如《瑞士联邦刑法典》在第 148 条明确规定了“滥用信用卡”的犯罪,该条规定:“1.虽无支付能力或无支付意愿,但仍使用信用卡或类似支付工具,意图获得财产价值上的好处,并因此损害支票出具上的财产利益,如果支票出具商和协议企业采取针对滥用支票的措施的,处 5年以下监禁刑。2.行为人以此为职业的,处 10 年以下重惩役或 3 个月以上监禁刑”.3德国刑法第 266 条 b 项规定:“滥用通过对其交付支票卡或者信用卡而获得的促使签发人支付的可能性,并因此而造成签发人损失的,处 3 年以下监禁或者金钱。”4对照后发现,“滥用”与“恶意透支”并不是大致相同。因为任何违约行为都是滥用信用,任何诈骗行为更是滥用信用。如果仅仅考虑所谓滥用信用的一面,则任何诈骗犯罪、渎职犯罪甚至民事违约都可以解释为滥用信用,构成滥用信用犯罪, 这无异于取消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独立存在意义。因此,欲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概念,还是要借鉴我国学术界的讨论成果,以法律规范的内容为核心,加以界定。

  我国学术界在 1997 年《刑法》确立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名后,对“恶意透支”进行了很多学术探讨。有观点认为,根据危害性程度不同, 把恶意透支分为违法型和犯罪型两种情形。5前者是指透支数额小,情节显着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后者则指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应予刑事处罚的。还有学者把恶意透支分为违规型和犯罪型。违规型恶意透支是指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超过了银行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的行为。持卡人主观上并不想逃避偿还透支责任;客观上,透支由本人偿还 ,超过本人实际偿还能力时,由担保人偿还。犯罪型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绝偿还或变相拒绝偿还且数额较大的透支行为。6此外有学者认为,如果持卡人提供担保人,担保人在银行催告下为其还清透支款项,则不构成恶意透支。但这种情形不能一概认定为不构成恶意透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行为人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的透支行为,并经银行催收拒不偿还,尽管担保人最后为其还清了全部透支款项,仍可认定其行为为恶意透支。”7笔者对此概念的判定,采依法律规定进路。综合分析,首先,我国《刑法》

  第 196 条明确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其次,此后相关司法解释又做出了一些具体的细化。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

  《2009 年司法解释》第 6 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这两个司法解释性文件实质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催收;二是超过 3 个月没有归还。由此恶意透支的法律概念已基本明确下来。

  第二节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类型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不断增多,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尤为明显。

  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骗卡型透支。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以提供假身份证、假资料、私刻公章等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银行信任而领取到信用卡,然后大肆进行恶意透支。8.不过,以完全虚假的信息骗领信用卡并透支的不属于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应归类于《刑法》第 196 条第一项骗领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2、异地透支。持卡人使用持有的“无效真卡”到异地进行巨额透支。有些持卡人由于超额透支、到期未还,发卡银行已将其持有的信用卡列入“黑卡”名单。但由于从发卡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后到异地特约商户接到通知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持卡人就利用这一漏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到异地大量透支购物或取现,超过一定限额。

  3、“积少成多型”透支。持卡人短时间内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领取或消费无需发卡人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积少成多,导致巨额透支后逃匿,致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9这种类型的恶意透支在实践中比较多。

  4、“私相授受型”透支。即合法持卡人将信用卡交于同伙,有同伙在外地大肆恶意透支。当签购账单寄达合法持卡人时,合法持卡人提出本人没有异地消费的证明,向发卡人报称账项出错,拒绝承担该笔费用。10

  5、“交叉投保型”透支。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交叉担保、多头透支的方式,有预谋在占取银行资金。其基本模式是甲为乙担保,乙为丙担保,丙为丁担保,丁又为甲担保,分头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信用卡到手后,利用出国前的短暂时期,突击性反复透支,然后携款外逃或将资金秘密转移。11

  6、“一人多卡式”透支。持卡人申领到多家银行信用卡后,利用每家银行还款期限不同,在一个期限内使用多张信用卡进行透支后,以卡养卡,最后导致透支金额越来越多,只要一家银行信用卡还款链条中断,整个透支链条全线崩溃,再加上银行高额的透支利息和手续费,最终只能逃离和被诉。如朱某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朱某先后向 3 家银行申领 10 张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取现,恶意透支数额达 241 万余元。受害银行众多,涉及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深发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等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