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脱逃罪主观要件的法律解读与理解
第一节 脱逃罪主体的罪过形式
犯罪的罪过形式有故意、过失二种,是犯罪人在实施具体行为时的心里状态。实施脱逃行为的对象,通常是怀有故意心态的,一般来说,过失是不能构成脱逃罪的。学界的通说也是认为,脱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不能由过失构成。故意又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对于脱逃罪究竟是由直接故意构成还是间接故意构成,虽然学界有所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认为,脱逃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如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实施脱逃,其犯罪目的非常明确,而通常认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之中。”11即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积极追求这种危害后果的主观心里状态。再如有的学者认为:“脱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脱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安、司法机关正常监押活动与状态的结果,而从内心中积极的希望或者追求,脱逃结果的实现的心里状态。12笔者认为,脱逃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可能由过失构成。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内心对结果的发生持肯定的态度。脱逃罪的直接故意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所实施行为会发生脱逃的结果,这是行为人成立脱逃罪的前期。二是行为人是希望脱逃成功的,这是成立脱逃罪故意犯罪的关键。即行为人以各种方式,比如挖墙、跳车、不告而别等方式,积极的践行脱逃结果的发生。三是行为人实施脱逃的目的在于恢复自己的人身自由,并自由支配。四是对于行为人来说,他对脱逃行为所持的心态是单向的。即内心渴望脱逃成功,一旦没有成功,就是违背其心愿的。我们说,脱逃是一种必须由本人”亲力亲为“的行为,其他人是代替不了的,除非其本人主观上有意愿想逃跑,不然谁也没法拿刀架着他的脖子让他逃跑。通常,在实务中,所有的脱逃行为都是行为人主观上想要摆脱这种羁押状态或者说是一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是一种积极的、希望的心里状态,而且无论行为人是用何种方式进行脱逃的,都是以一种积极地行为方式实施脱逃的。
脱逃罪的发生不可能是由过失和间接故意构成。一是脱逃罪如果能以过失构成,则存在逻辑矛盾。一般来说,持有过失心态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发生的结果,从内心上是否定它的发生的,可以说是违背心意的,而持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结果则是随便的态度,发不发生无所谓。将该种心态套用在脱逃行为人上,他们无所谓能不能重新获得或者恢复自由,甚至重新获得或者恢复自由是违背他们心意的,既然他们不愿意重新回归社会,那又何必实施脱逃行为呢?因此,从这样的逻辑分析上来看,脱逃行为的发生与过失、间接故意心态的存在是相互矛盾的。二是从被关押人员的心态上来看,都是追求和希望获得人身自由的。
以关押在监管场所的行为人为例,当踏进了高墙电网、重重监所铁门的那刻起,就算是与世隔绝了。行为人被切断了一切信息来源,只剩下自己在一个四面灰墙的地方等待司法机关的提审、判决,撇开监管场所吃住的清苦、军事化的严格管理不谈,行为人要面对更多的是太多的不确定所带来的恐惧,不确定自己要被关押多久、不确定家里人发生了什么变故、不确定自己的未来还有没有希望等等。
他们当中大多会以”度日如年“来形容监管场所的生活。因此,能够重新获得或者回复人身自由是他们梦寐以求的,积极追求的。所以,从行为人的心态上来说,他们不可能会存在对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心态。
第二节 脱逃罪的犯罪目的
可以说犯罪目的,在每个直接故意的犯罪中都可以找到它,而且都有一个特定的目的,直接指向该犯罪。同样,行为人实施脱逃行为也是有目的,有的学者认为:”犯罪目的是为了逃避羁押或刑罚的执行“13.有的认为:”行为人实施脱逃行为的目的在于逃避国家司法机关的羁押、管理,从而非法获得人身自由“14.还有的认为”行为人犯本罪的目的是意图逃避监管机关的羁押,非法获得人身自由“15.细看,其实都大同小异,基本上就是为了逃避羁押,获得自由。
然而,对于是想要暂时逃避羁押还是想要永久性摆脱羁押,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的学者认为应当要具有永久性摆脱羁押的目的:”应从脱逃在行为人主观心理中占据的地位入手,以脱逃是否为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还是仅仅是作为达到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为标准,将非永久地脱离监管的行为加以区分,从中划出部分行为作为犯罪论处。“16有的学者认为不需要以永久脱逃为目的:”只要犯罪分子故意地采用非法手段脱离司法机关的羁押控制、破坏正常的监管秩序,就应当论以脱逃罪,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永久脱逃的目的。“17笔者认为,对于脱逃罪的目的,无需以永久性摆脱羁押为目的。
理由如下:一是犯罪目的纯粹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想法,而行为人脑袋里的想法说变就变,根本无法固定。如果说是需要永久性摆脱羁押为目的才能构成脱逃罪,那么我相信,在实践中,没有一名实施脱逃行为的行为人会承认这点,而这一点又很难取证。有人说”法律的灵魂在于执行“,如果法律只是在理论上指点江山,而无法操作执行的话,那么,这部法律无异于失去了”灵魂“,只剩下空壳。二是无论是永久性摆脱羁押还是暂时性摆脱羁押,该脱逃行为都从客观上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正常的监管活动和监管秩序。试想,如果有一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因为觉得看守所的伙食没油水,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脱离了看守所的羁押,回到社会上吃了顿大餐,满足了口腹之欲后,又自己跑回来了。他并不想永久的摆脱羁押,只是”暂时出去“改善一下伙食而已,这样的行为,从实质上已经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监管活动和秩序,不能说因为他只是”暂时出去一下“就不是一种侵犯行为。三是从法律的严肃性方面看,法律是严肃和庄严的,并不允许任何人践踏和凌驾于之上。同时,法律就是一根警戒线,一旦有所触碰,就应当受到处罚,而不是用触犯者主观上的、无法取证的目的,来进行有罪无罪的选择。如若真需要考虑行为人实施脱逃行为是否以永久性的脱离为目的,那也只是法官在量刑方面可以酌定考虑的情节,而不能作为是否入罪的标准。
第三节 脱逃罪的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和想法,是一种属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形态,一般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它与犯罪目的都是存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中,然而,两者却有着许多不同之处:一是产生的时间不同。一般来说,行为人实施犯罪都是先有犯罪动机才有犯罪目的的。二是在一个犯罪中,动机和目的的数量是不同的。比如:盗窃罪的嫌疑人,他盗窃的动机可以是为自己父母治病、也可以是供自己吸毒,而目的只有一个,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三是对定罪量刑的侧重点不同。动机一般是不会影响定罪的,而目的有时在故意犯罪中却会影响定罪。
笔者认为,无论行为人有什么样的犯罪动机,都不影响脱逃罪的成立,而只可能影响脱逃罪的量刑。理由如下:一是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一样,是一种纯粹的心理想法,无法固定。存在于人的脑袋里的思想,是最难以捉摸的,看不见也摸不着。而犯罪动机就是这样,根本没办法得知行为人究竟说的是真是假,在取证方面会出现困难。二是无论犯罪动机是什么样的,都不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的已经客观存在的脱逃行为。脱逃行为的危害性已经伴随着行为人的脱逃显现出来了,已经是覆水难收了。因此在脱逃行为产生之前的犯罪动机,更是无力去影响脱逃罪的定罪与否。三是脱逃行为的动机只有可能影响量刑。我们说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显示出他的主观恶性的。比如:行为人惦念家中生病的父母,就想逃回家看一看父母的情况;比如:行为人对举报他犯罪的人心怀不满,一心想着出去报复杀人。这两种犯罪动机所产生的脱逃行为,在客观上所形成的结果是一样的,即两者都恢复了人身自由并能自由支配,但是由于动机不同,我们会认为后者的脱逃行为产生了社会危害性更大一点,在量刑时就会酌情考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