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章 结论与展望
5.1 结论
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学术界关于社区矫正的研究不断深入,研究的面不断扩展,然而笔者认为这些研究还不能完整的展现社区矫正制度的全貌,很少有学者将目光放在社区矫正立法原则上,故笔者能够找到并利用的资料、文献不多,加上笔者自身写作水平的限制,文章存在的弊病肯定不少,希望各位老师和同学提出批评和指正。
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认识并明确社区矫正立原则是社区矫正立法的核心与精髓,是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与来源,它对社区矫正立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以及不同层面、不同类型的立法原则的内涵与要求,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并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研究的整体性和全面性的实现。
2.笔者指出社区矫正立法原则可分为社区矫正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社区矫正立法的具体原则两个不同的层面和不同的类型。社区矫正立法的一般原则是对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基本关系的一种静态宣示,而社区矫正立法的具体原则是由社区矫正的自身特点决定的,它明确了社区矫正立法工作的具体准则,对于指导社区矫正立法有较强的实用性。
3.社区矫正立法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了宪法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科学原则。这是笔者根据立法原则的性质和内容以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基本关系而确定的。四个一般原则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体现和反映了社区矫正立法一般原则在指导社区矫正立法活动的目的和功能。
4.社区矫正立法的具体原则主要包括统一性原则、以人为本原则、保护特殊弱势群体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形式多样化原则和突出程序保障原则。这六个具体原则笔者认为是在社区矫正立法工作中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国家的法制应当是统一的,而法制的统一首先体现在立法统一上,经过笔者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活动在统一性方面是差强人意的,故在进行社区矫正立法时,应当将统一性原则作为一项具体原则来指导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以人为本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治理国家的基本理念,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也要求我们在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过程中,秉持以人为本。笔者之所以倡导在社区矫正立法中应坚持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主要考虑的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犯罪人个体相对于整个国家的暴力机关来说,是处在弱势的,犯罪人个人是无法与整个国家的暴力机关抗衡的,因此在判决或裁定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刑时,要特别注重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二是适用社区矫正刑的犯罪人,因为在社区内服刑,与社会合法的公民处在同一社区,不可避免的会面临再就业和家庭变故等一些困境,加上周围群众可能因为罪犯的身份,会对服刑人员产生疏离感,这就更加造成了服刑罪犯与守法公民的矛盾,容易导致社区服刑罪犯对自己的前途和就业产生困惑,不利于矫正效果的实现。社区矫正的性质要求我们在社区矫正立法中,坚持保护特殊弱势群体原则。同时笔者通过分析总结我国十几年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践以及结合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出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和形式多样化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要根据犯罪人自身的特殊情况,形式多样化则强调社区行刑方式的多样性。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从严格意义上讲属于程序法,通过突出程序保障原则,健全完善社区矫正的一系列程序,为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提供程序保障。
5.2 展望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十来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入,学术界和实务界也在积极推动社区矫正立法工作,社区矫正立法原则作为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笔者撰写此篇文章的目的在于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学界更多的人关注社区矫正立法原则的研究,同时期望此文章能都为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尽一点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