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十世纪以来,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以迅雷之势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网络购物等新型的交易方式层出不穷,冲击着传统商业交易领域,传统的合同形式已无法满足市场交易的需要,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合同形式应运而生。电子合同以电子网络为媒介,是传统合同在网络时代的一种新形式,电子合同的存在形式、订立方式的特殊性,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合同制度的规范范围。因此,本文选择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期望能够为以后的立法提供一些建议。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电子合同的概述。首先对电子合同订立的概念进行阐述,然后通过对比电子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得出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性:
主体身份的不确定性、订立形式的多样性、合同内容的不稳定性。第二部分对电子合同订立中具体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从主体入手,承认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电子合同行为有效,对涉及电子合同的法人应加强资格认证;接下来是电子代理人制度,虽然无缔约能力,但其签订的电子合同仍被承认;然后是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明确要约可以撤回,以不可以撤销为原则,可以撤销为例外,电子承诺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最后是电子错误的问题,明确电子错误的承担者原则上是电子被代理人,例外情况由相对方承担。基于第二部分提到的电子合同订立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完善的建议,主要分为:完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规定,有条件的承认其签订合同的有效性;完善电子代理人制度,规定其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电子代理人程序的使用者或开发者;完善电子错误的解决机制,按照双方是否有约定区分不同情况;完善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地点的规定,在双方约定的地点或最密切联系地收到承诺时合同成立。
关键字:电子合同 订立 电子要约 电子承诺 建议
引言
最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网络技术发展突飞猛进,通讯技术与网络日渐普及;中国加入WTO后,积极参于全球化,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模式创新和技术能力创新也日新月异,推动我国计算机化与自动化不断的融合。在当前,电子商务已成为促进相关行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也成为金融、能源、外贸、制造等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
根据某权威机构统计数据,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81000亿元,增长接近三成,其中第四季度整体交易额超过两万亿元,环比增长超过15%,同比增长超过25%.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正在推动中国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增长阶段。
电子交易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引擎,想要完成一笔电子交易,必须签订相应的电子合同,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围绕着电子合同展开的。需要当事人利用网络平台,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交易所需的各种信息,进而达成协议。我们在享受电子合同带来的便利的同时,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给传统法律中的合同法领域带来了风险和挑战。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在积极探索电子商务的立法,而在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才刚刚开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对电子合同进行全面规制,特别是在电子合同订立方面,相关规定不够健全。因此,本文拟进一步分析电子合同订立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并结合国际上和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以期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