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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46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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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立法完善
【第2部分】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第3部分】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现状
【第4部分】食品药品行政与刑事立法的完善建议
【第5部分】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制度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

  引言

  俗语有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对于社会生活的重要由此可见一斑,而药品安全则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食品药品一旦出了问题,其危害后果往往更严重,社会影响也更恶劣,也更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恐慌不安,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不仅是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生民利问题,也是关乎党和政府执政能力与公信力的民生民心工程,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近年来,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屡屡亮起红灯,已经暴露出的"问题"的食品药品数量之多、范围之大、波及地域之广、危害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曝光的诸如"瘦肉精"、"地沟油"、"毒胶囊"等事件更是令人触目惊心,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一再触动人们的神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药品犯罪作了较大的修改,在量刑上作出较为严厉的规定,但面对严峻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仍显不足,仍不能有效打击、遏制食品药品犯罪。本文就我国食品药品犯罪的立法不足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食品安全法》第99条中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的主要目的是供给人及其它生物能量与营养。

  《药品管理法》第102条规定药品的含义是:"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治疗疾病是药品的主要目的,讲究的是对症下药。

  食品和药品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药品是人保持身体健康的关键,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都关系到人的生存和身体健康,是保证社会平稳发展的重要基石。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食品供给由品种单一到种类多样,由数量不足到品种丰富,大大满足了人民的生活需求。但是在满足广大民众对食品数量需求的同时,食品质量安全却存在着严重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次发生,挑动人们脆弱的祌经,各种食品化学添加剂令人防不胜防,环境污染导致农业产品污染严重,同时境外食品安全可能也对我国食品安全产生重要影响,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药品是人类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特殊商品,药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我国虽然逐步建立了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但是药品安全方面仍然存在管理混乱,监管不严的问题,近些年来药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药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并不是指单一的罪名,而是指一类罪名,是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罪名统称,这只是学界的通说,在我国并没有对于此类犯罪的明确、具体的定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是指食品、药品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的产生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客体组成比较复杂,食品、药品的质量,消费者或患者的人身权利,工商行政管理体系,药品监督管理体系,甚至是社会公共安全都可以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客体。

  (一)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及打击情况

  食品安全一直是世界性问题,而近十年来在中国显得特别突出。从安徽阜阳"大头娃娃"奶粉事件起,河南南阳"毒韭菜"事件、山东青岛"福尔马林浸泡小银鱼"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湖北武汉等地的"人造蜂蜜"事件、辽宁沈阳"毒豆芽"事件、湖北宜昌"毒生姜"事件、海南的"毒紅豆"事件,北京多家影院爆米花桶含劳光增白剂事件、广东中山査获1325公斤"墨汁粉条"、重庆一公司购26吨三聚氰胺奶粉生产的雪糕……各种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种类繁多,愈演愈烈。在国家针对性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食品安全法》后,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仍然屡禁不止。

  近几年来我国的药品安全也频频出现问题,各类掺杂、掺假,质量不合格的药品比比皆是,广药子公司生产的维C银翘片经央视调查爆出不仅其原材料经过工业硫購熏蒸,而且成分与实际不符,其有剧毒砷、亲残留;2013年香港卫生署、澳门卫生局指令药品进口商回收云南白药五款中成药,称发现有关中成药样本含有为标示的乌头类生物碱;经英国《每日邮报》报道,在英销售的正天丸造成了肾损害、心脏毒性和其他脏器损害的案例;同年,香港卫生署称同仁堂"健体五补丸"检出有亲残留;英国药品和健康管理局发出警告,白凤丸、发宝、牛黄解毒片等部分未经许可的中成药含有过量的铅、亲和砷等等,更有引起轩然大波的"毒胶囊"事件,河北一些企业用生石灰处理皮革废料,熬制成工业明胶,卖给绍兴新昌一些企业制成药用胶囊,最终进入患者腹中。由于皮革在工业加工时,要使用含铬的難制剂,因此这样制成的胶囊,往往重金属络超标。经检测,修正药业等9家药厂13个批次药品,所用胶囊重金属铬含量超标。种种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比以往更高频率的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整个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关注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往往在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后,首先受到遣责和处理的是食品、药品制造商,而控管部门也屡受批评,现实中确实存在监管缺位、渎职失职、"马后炮"监管等现象。制作伪劣有毒食品、药品的商家固然是罪魁祸首,控管部门自然也要承担相关责任,而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深层次原因却并未被细宄。实质上,我国虽然出台了种种法律、行政法规用来规制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但是由于立法粗放、实施细则不到位,刑法惩罚措施与行政处罚措施衔接不利等种种问题,同时导致了控管机关难以下手,推诿责任等现象,导致各种不良社会影响。

  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现阶段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的控管远远不足,惩罚手段单一、程度较轻,打击不足,威慑效果有限,不断有犯罪分子铤而走险,更有甚者一些大型企业也涉及其中,对食品、药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11年3月的双汇"瘦肉精"事件的处理结果仅是"瘦肉精"当事工厂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由无限期停产整顿变为减量恢复生产时间表,集团主要责任人并没有受到刑法处罚。[2]

  2012年,涉及浙江、山东、河南等地的"地沟油"案件,虽然抓获了相关犯罪嫌疑人,但是生产出来的地沟油己流入河南、山东、河北等的地粮油批发市场,无从回收,无从查找。[3]

  2013年的"肯德基、真功夫冰块事件",肇事企业并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对此事件仅仅是企业内部自查,有关部门并没有介入处理。[4]

  2014年1月的长春市"可口可乐万灵中毒"事件造一死一伤的重要后果,而有关部门只是对该饮料同批次产品进行了下架、封存、召回,最终可口可乐中国区相关负责人只是就此事在媒体发表了官方声明。[5]相关部门介入了处理,但是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事件桩桩件件,触目惊心,但是事后在控管层面多是处罚监管不力的相关负责人,而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方面并没有过于严厉的处罚,种种处理结果在客观上起到了恐恿不法经营主体继续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作用,这也是促使各类食品、药品安全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

  (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呈现出的五个特点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年年发生、接躍而来,很多行为都涉嫌犯罪,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危害严重,受害人数众多,波及地区广泛,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这些犯罪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呈现了新的特点:

  1.发案数大幅上升

  201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405件,审结387件,生效判决人数481人;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367件,审结333件,生效判决人数410人,比2010年上升275%,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上升216%.

  2012年1月至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688件,审结549件,生效判决人数562人;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330件,审结276件,生效判决人数425人。

  2013年1至12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259件,审结886件,生效判决人数1403人。

  从这些数据可以发现随着食品、药品安全控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对此类违法犯罪处罚惩治力度的加大,近几年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涨幅较大,这既说明了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严重,也说明了监管层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视,种种举措为我国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控管体系建立了基础。

  2.共同犯罪案件比例较高

  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处查处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工作的持续深入发现食品、药品领域掺杂、掺假违法犯罪分子已经逐渐脱离了个人《单打独斗"逐渐步入了团伙化、集团化的阶段,共同犯罪比例升高。这些犯罪团伙在挑选作案人员时,多选择血亲、姻亲、老乡结成攻守同盟,执法机关很难掌握内情;在制假时间上,采取晚间加工、凌晨送货的模式,往往涉及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多个环节,具有持续性、隐蔽性极高的特点。

  通常是核心犯罪成员掌握上游货物、人员、资金、技术的来源与流向,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紧密联系,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产业链,由原来的个人犯罪形成多人甚至多家企业共同犯罪,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各个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各环节互相配合,共同完成犯罪行为。

  3.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种类繁多,令人防不胜防。尤其是食品领域涉假违法犯罪手法新、涉及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制假配方和《工艺"相互传授,加工工艺科技含量高,流通渠道越来越广,犯罪行为扩散速度不断加快。原来的食品犯罪主要涉及的均是猪、羊、鸡等畜禽产品,而近两年来出现了蔬菜中掺杂有毒有害物质的案件。

  针对药品安全的犯罪主要是药品的原材料不合格,例如"毒胶囊"和"中成药饮片"事件,由于药品原材料价格差异大,一些个人和企业用便宜的非药用部位入药,或者使用不合格甚至有毒有害的药品原料;还有一些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正规药品的包装用于制售假药,不经专业机构检测很难看出端悅,作案手案极具隐蔽性,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

  4.证据的收集和司法认定难度大

  由于绝大部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生产、销售记录作假,甚至没有生产、销售记录,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带来一定的困难。对已销售的食品、药品数量和金额难以准确认定,很多案件只能根据现场查获的库存食品、药品的情况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和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在犯罪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通过物流配送、自己运输、上门接货、市场销售等方式,难以追查,且在案发后通过电话等方式给外地同伙通风报信,给执法人员增加了查处难度,而且犯罪分子多利用高科技手段,包括互联网进行销售假药以及不合格食品来危害公众的安全,呈现出更加隐蔽、更加高科技而且受害者更加分散的特点。有关机关在查处和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很多犯罪分子使用了网络销售等手段,致使在取证方面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在量刑方面仅仅通过库存来判定销售的金额给取证带来很大难度。

  5.犯罪危害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重大,直接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若食品、药品安全存在问题,轻者引起身体不适、腹宵呕吐,重者甚至能够造成赔误病情、致人伤亡的后果,不仅带来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损害,即使未造成伤亡后果,其潜藏的风险也是不能忽视的。而且,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不仅发生在"小作坊"、"黑窝点"甚至屡屡涉及名牌产品和集团企业,这种情况对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的影响,对政府公信力的损害,其程度难以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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