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电信诈骗犯罪的惩治难度
3. 1案件管辖难
在办案实践中,各地地方公安部门对这类犯罪的管辖是不一样的,分别由刑事部门管辖,由治安部门管辖,由经济侦查部门管辖,于是出现了案件办理单位的混乱。一般电信诈骗案件中,被害人如果被骗,大部分都会向被害人向其居所地的基层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因单个案件涉案金额较小,破案难度较大,成本很高,打击的积极性不高,除了公安机关关注度不够,还有基层公安机关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等等的限制,尽管立案但查处力度不会太大,而且由于基层技术力量和行政层级的限制,在第一时间截留涉案资金流向基本上不可能,从几次公安部部署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来看,情况都是这样的,这种情况变相的助长了电信诈骗犯罪的增长。
现在我国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所使用和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其中的第15条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是由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犯罪行为的结果地;同时包括犯罪行为的预备地和实施地。1电信诈骗案件的对象的范围很广,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受害者,具有不确定性,任意性和广泛性,而犯罪嫌疑人诈骗所使用的手机卡必然不是本地,甚至本省、犯罪嫌疑人使用转账的银行卡幵户地是外省外地、犯罪嫌疑人行骗的实施地和赃款提取地有可能在天南海北,电信诈骗的犯罪基本上都是异地作案,犯罪行为实施后,很难确定管辖地,导致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管辖的混乱,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趁,为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在管辖上赢得了时间效益。
3. 2案件侦破难
3. 2. 1线索获取难
要侦破电信类诈骗案件,不仅仅需要技术侦查力量的支持,通过通讯和网络追踪等技术侦查手段,而且还需要银行对资金流追查方面的配合,作为基层公安机关不仅缺乏技术侦查的人才,而且还缺乏与银行等部门进行协调的行政级别,难以在侦办此类案件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此类案件嫌疑人投资小、见效大、利润丰厚,侦破难度大,诈骗人员不断增加,以亲属,乡邻等关系稳固及密切而不断的一传一,一帮一,一带一,不但形成了隐秘而稳定的诈骗团伙,而且还形成了诈骗专业村、专业乡、专业县,不同的诈骗团伙采用不同的手法,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例如我国的湖南某地和海南某地,还有广西某地,以其分别擅长的诈骗手段而着名,只要知道是被什么诈骗手法骗的,一般就是某地的诈骗集团所为。
诈骗手段和工具不断翻新,花样层出不穷,广大群众防不胜防,公安机关侦破难度越来越大。嫌疑人利用电信企业提供的便利条件,使用“快易通”、语音平台等,从不同的地方海量的获取号码,群拨电话,群发短信,操作简便、花费较少,涉及范围广大。
3. 2. 2调查取证难
在办理电信诈骗案件的时候,办案单位继续沿用旧有的技术侦控手段,其技术手段相对犯罪分子使用的技术手段滞后,在要求与金融、电信、网络企业进行配合的时候,得不到应有的配合,致使侦查工作效率不高,大多数办案人员对电信诈骗相关专业技术了解的很少,对不懂的东西无法展开工作。相反,犯罪分子背后,或者其本人常常具有这方面的知识,甚至有此方面的技术支持,电信部门所开发的新业务、新服务优先被其利用,成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反侦查利器”.比如说VOIP网络电话,因为电信诈骗犯罪过程,通常都是在非接触式的情况下完成的,VOIP电话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非常好的平台,可以任意显示任何号码向广大的群众进行群拨电话,而且犯罪分子操作的VOIP网络电话的服务器大多在境外,VOIP电话呼叫的逆向追踪反查取证工作难以开展,使用的VOIP电话呼叫服务器均设立在境外(主要在东南亚国家或地区),而且发起呼叫产生的网络数据包经过多级跳转传送后接入PSTN电话网,隐蔽性极强。目前很多电信运营商对呼叫记录的保存和监控很不完善,以目前所掌握的技术条件来看,很难通过呼叫信令而进行反溯(逆向追踪),这也成为制约技术取证的瓶颈。
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的身份证,申领银行卡,给侦查带来很大的困难。办案人员通过银行系统调取的涉案银行卡与罪犯往往没有直接关系,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卡购买也较为简单,未留下真实身份信息,围绕受害人提供的罪犯信息开展工作往往南辕北辙,不能捕捉到罪犯的真实身份信息2.在数次打击之后,我国的湖南娄底成为了电信诈骗犯罪的高危地区,尤其是娄底双峰籍嫌疑人,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更灵活的单兵作战模式,即在外省流动作案,得手后立即携带设备转移。
在侦查中,网络QQ诈骗的源头在我国的广西某县,此县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网络诈骗产业链,凭借地理优势,犯罪嫌疑人往往带着移动设备进入深山,作案成功后再下山,顺道销毁一切物证,犯罪分子为当地人,而且以亲朋好友,乡亲熟人及亲属血缘为组织的纽带,具有很强的抱团意识,无论当地民警还是外地民警如果要调查时,容易被当地犯罪集团所组织的群众围困,造成调查无法进行,并且对民警个人的安全造成隐患。
3. 2. 3侦查协作难
电信类诈骗犯罪所涉及得方面比较广泛,而且犯罪分子常常分散各地,不断的跨区域,流窜性作案,从而使侦破该类犯罪案件的难度很大。而因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社会处于转型期,其社会矛盾纠纷频发,群体性事件和民间的矛盾大量增加,而相对来说我国的公安机关警力按人口中所占的百分比与发达国家相比是非常低的,警力常常不足,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还要被抽调到信访和维稳方面,暴恐事件的发生,使警力更加紧张,而且办案的经费也常常得不到保障,所以很多时候警察办案是要计算成本和支出的,而在异地办案的花费是很大的,成本也很高。所以在实际办案中,接到这类案件的报警,登记立案后,不但缺乏侦查的动力而且还缺乏办案经费,缺乏将案件完整流转至整个公安机关的整体大局意识,这也是当前社会情况下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
电信诈骗犯罪没有单打独斗,而是集团化作案,内部呈现出典型的有组织化、职业化特征。该类犯罪中,集团的主要组织成员均在境外,分散于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犯罪集团的内部组织有序,采取集团企业化运作,分工明确,精细、专业,各个成员之间各司其职,彼此之间的联系实行单线联系。电信诈骗集团成员内部和其他公司一样,可以简单的分为四个部门:1、“组织和拨打诈骗电话”部门、“VOIP电信技术支撑”部门、“网络银行拆解资金”部门和“银行取款”部门。集团内部各个部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话务组、办卡组、转账组、取款组,相互独立、相互分散;采取组长负责制,根据业绩进行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