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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的类型及身份属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156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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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大学实习生的法律身份探究
【第2部分】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第3部分】 大学生实习的类型及身份属性
【第4部分】中外大学生实习制度之比较及启示
【第5部分】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体系构想
【第6部分】大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大学生实习的类型及身份属性

  一、实习的内涵与类型

  (一)大学生实习的内涵

  对于什么是实习,《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中去应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百度词条:“实习,顾名思义,在实践中学习。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或者说当学习告一段落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所学,需要或应当如何应用在实践中。因为任何知识源于实践,归于实践,所以要付诸实践来检验所学。”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认为,学生不以实习劳动做为谋生手段,而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所进行的勤工俭学的校外打工都是实习。1华东政法大学张勇博士认为,大学生实习,是指在校或毕业的大学生通过学校组织或自主联系的方式到实习单位参与实际工作,巩固所学理论,获得本专业初步的实际知识,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的学习过程。2按以上定义教学实习、兼职、勤工助学、就业见习等能帮助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和实际联系起来的实践活动都属于实习。《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条将实习定义为,依照“教学计划和专业培养目标”所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这一定义区分了打工、勤工助学与实习的不同之处。后者不是为了专业学习的目的而是单纯的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本条例只是地方性法规,从全国范围看,缺乏对实习的准确法律界定。

  当前,我国的政策与法律对大学生实习并无统一而明确的界定。

  大学生,通常是指在高等学校注册入学并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不包括在职生和自考生。本文所指大学生即指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包括专科生、高职院校的学生、本科生和研宄生。实习是大学生初步实现从学校到职场的转变的一个阶段,接受实习单位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作者的指导,参加实际工作,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有助于大学生树立市场意识、积累工作经验、磨练意志、端正就业态度、锻炼能力、增加社会阅历、缩短毕业后的适应期,增强择业时的竞争力,有利于学生将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顺利衔接。因此,大学生实习对其在校学习和毕业后的工作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大学生实习的类型

  传统意义上,一般认为实习是学校的教学组成部分,是一种实践性的学习方式,是学校理论知识学习的延伸。在传统实习模式下,实习学生是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由教师带队并直接参与指导在校内实训基地或企业进行实习,学生受学校的直接管理,企业常常安排实习学生进行一些非重要的辅助性的工作。这种实习学校往往还需要向企业支付一定的实习费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改革,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普及教育的转变,大学生数量急剧增加,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企业招聘中更加注重实际工作经验的要求,大量的学生选择通过实习来完善自己、积累工作经验,增加就业的竞争力。也有部分学生通过打工兼职来赚取学费和生活费。因此,学生实习模式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突破了传统的实习概念,呈现多样化。一般认为高校学生实习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教学实习

  《辞海》对“实习”解释为:“教师组织学生在学校、工厂、实习园地以及其他现场从事一定的实际工作,以获得有关的实际知识和技能,巩固已经学过的书本知识,学会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和独立完成规定的作业。”由此可以看出,实习的原本含义就是一种教学,是延伸到课堂之外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活动。教学实习,是实践性教学环节,因此高校教学计划中通常会包括教学实习。教学实习的目的主要是使学生通过实践性教学环节加深对专业理论知识学习理解,培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对本专业的发展有更加清晰的把握。作为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学习内容的实习,具有无偿性质,传统意义上的实习即指教学实习,通常情况下时间较短。实习方式可以是学生在学校统一安排下在学校内部进行实习,也可以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或通过自己联系到校外进行实习。不论是哪种实习方式,教学实习都被视为教学的内容和学习的手段,实习的过程也是教学的过程,是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教学实习一般具有强制性,占有相应的学分,只有拿到实习学分才能顺利毕业。

  2、带薪实习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张勇认为:“所谓带薪实习,即在校大学生在正常教学之外进行实习并能够获得一定报酬的实践活动。”也有学者认为带薪实习是指在校学生在教学计划之外自行联系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活动,通过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具有自愿性和有偿性的特点。此类实习大多会选择在寒暑假或周末等课余时间进行,带薪实习不属于教学计划内的实习。虽然能获得一定报酬,但其实习目的仍然有获得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学习目的。这种实习形式不局限于学校的教学计划,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自愿的进行,只要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就行。

  3、就业实习

  就业实习是指尚未毕业的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以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为前提,进入用人单位进行实习。与教学实习和带薪实习相比,就业实习不仅仅为积累实践经验,丰富社会阅历,更要通过实习展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获得实习单位认可,从而获得与实习单位签约的机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想通过这种实习形式对学生进行考核、试用,与符合录用条件的优秀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而不仅仅是为其提供一个实践的机会。就业实习一般在学生已完成学校文化课程的毕业前夕,学生进入单位后管理和薪酬类似于企业试用期员工。

  4、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是近些年来各类高职院校釆用的主要实习形式,是高职院校根据“2+1”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学校学习两年,完成理论知识学习后,在第三年进入企业以准员工身份上岗实习。教育部(2012年)公布的《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将顶岗实习定义为:“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顶岗实习与就业实习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又有其特点,所以笔者将其单列出来。这类实习是高职高专学校办学所必须完成的教学环节。是高等职业教育基本的人才培养模式。顶岗实习的特点一是,学生顶替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完全履行岗位职责,以“准员工”的身份参与用人单位生产实践;二是,时间较长,一般在半年到一年。三是,学生一般是在修完全部理论课程的第三年,即毕业年级的学生。

  二、实习生的身份属性

  (一)对实习生身份属性的不同观点

  我国《劳动法》没有对“劳动者”下明确的定义。我国劳动法仅对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以列举的方式做了规定,即通过用工主体来判定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加上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表现出多重性的特点,造成理论与实务界对大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争议。实习期间的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要求要件,关系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各项权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护以及依据什么法律予以保护;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适用于实习大学生,以及工伤待遇是否也惠及实习生等诸多法律问题。我国劳动法没有对劳动者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因此我们要弄清楚实习期间大学生是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首先就要从分析大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入手。关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的争议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劳动关系说

  肯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学者认为,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完全符合法律上对劳动者的要求。劳动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我国公民的权利能力总体上具有平等性,而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实际从事劳动的能力。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关键取决年龄、健康、智力以及行为自由等因素”.首先,在年龄方面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大学生一般都年满16周岁,大多都年满18周岁;其次,在健康方面,劳动者应当具备与自己所从事的职业要求相符的健康条件;第三,是智力,主要从技术、文化的水平和精神健全程度等方面考察。实习大学生虽然专业知识和技能还不够成熟完善,但心智发展一般也达到了国家对于劳动者的基本要求;第四,行为自由,公民必须能够自由支配自己的行为。大学生虽然有学生身份,但由于现代大学一般实行学分制,学生基本能够根据自己的安排,相对自由的支配时间,尤其是对毕业实习的大学生而言一般是在完成学校全部理论课教学的最后一学期或一年内参加实习,已处于就业准备阶段,因此完全能够和用人单位普通员工一样按照单位要求参与工作。参加毕业实习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持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颁发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应聘求职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大学生劳动就业的政策。因此从以上要素来看“当代大学生一般都符合这一标准,应该视为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黎建飞教授认为:“只要是具有从属性的使用劳动者并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就应当一并纳入《劳动合同法》的最低保护范围,包括应平等受到最低工资保护,享有基本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基本工伤和医疗保障等”.并且从反对者引用最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来看也仅规定“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而勤工助学与实习并非对等概念,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空闲时间劳动获得一定数额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因此不能对“勤工助学”进行任意的扩大解释并据此来说明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资格。另外《意见》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不适用劳动法的几类人员主要包括:公务员、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2从本条规定来看,劳动法并未明确排除大学生适用劳动法。也有人从劳动从属性角度出发认为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工作时间、地点、方式、步骤等受用人单位的控制和监管,且其工作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根据以上来分析大学生已经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属于劳动法上的适格劳动者,其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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