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体系构想
一、完善立法为实习大学生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一)确认实习生劳动者(特殊劳动者)身份明确实习法律关系性质
明确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关系到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发生人身伤害等事故能否得到应有的赔偿或以什么为依据进行赔偿,也将对司法实务中处理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借鉴法国经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将顶岗实习和就业实习学生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将顶岗实习、就业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劳动(特殊劳动)关系,明确其劳动者或特殊劳动者身份,适用最低工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和休息休假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实习期间的大学生是否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之所以争论不休,是因为他们还是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对他们仍有管理教育的权利,人事档案关系还在学校,表面看来与普通劳动者有一定的区别。但笔者认为由于实习种类及其目的不同,实习形式也会有所区别,实习期间虽然没有与学校完全脱离关系,但对丁?顶岗实习和就业实习来讲,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要求与正式员工没有区别。且他们也符合对劳动者诸如年龄,健康、智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要求。且《劳动法》仅规定: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没有将实习大学生也包括在内。因此,这两类实习生是可以成为劳动者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动者。实习生相对于实习单位而言属于弱势群体,把它看作特殊的劳动者加以保护,可以避免把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等现象发生,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并推行在校生实习责任险制度
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尤其是釆矿、制造、建筑等高危行业中,由于实习学生技能熟练程度低,年龄较小,风险意识不高,事故处理应对能力相对较低,遭受意外伤害风险更高。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相比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有所扩大。但对于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职业伤害能否认定工伤,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中规定也不相同。我国可以参照德国将符合条件的实习生直接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也可参照法国将大学生视为特殊劳动者,设立专门的大学生社会保险,使其在实习期间能够享受工伤和职业病待遇。另外考虑到我国职业教育的大力发展和职业学校普遍推行的工学结合模式下的顶岗实习制度,制定专门针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避免部分企业将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使用等情况的发生。同时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也能有效避免实习期间发生问题各方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也有利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实习制度有序顺利的进行。从而使实习生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同时也应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来分散、减轻、学校、实习单位、实习生的风险责任。如2008年推出适用于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实习责任险》,填补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较好地保障了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学生的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被保险人为:“全国范围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从各地试行通知来看也适用于高等职业院校。如《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幵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试行工作的通知》规定投保范围:“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等专业学校举办的普通班,下同)、高等职业院校,要自愿选择参加实习责任保险。”《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教办字〔2013〕8号,实施范围“本省范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以及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本科院校”.
但目前此险属于自愿参保,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实习生的权益,可推行强制实习保险制度,将高校实习生的实习风险纳入强制保险的范围,建立以强制性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保险体制。学校、企业充分利用工伤险和商业险结合的模式,即能分散了风险、减轻了学校、用人单位和实习生的负担,也能更好地保障了实习生的权益。
(三)建立大学生实习薪酬体系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对于大学生实习期间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带薪实习、顶岗实习等的薪酬标准也没有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山西省技工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和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从这些规定来看,对实习生报酬的规定都很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不同类型实习生薪酬标准,可参照其他国家做法规定实习生报酬为普通工人工资的百分比数额。如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第17条规定:“受教育者可以从企业获得相当于熟练工人30%的培训津贴”.《法国劳动法案》“学徒在培训期间享有和普通劳动者相同的权益” “企业应当免费对学生进行培训,并应向学生支付报酬,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25%”.台湾《高级中等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及技术生权益保障法》(2012年)明确规定技术生的生活津贴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基本工资。
二、发挥政府、企业、高校的积极作用明确各方责权利
(一)学校组织、政府扶持、企业积极参与
《广东省大学生实习条例》第3条规定“学生实习坚持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这种协同支持尤其需要居于主导地位的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和支持,并对政策性扶持和支持赋予法律效力以保证国家相关政策的执行力和实际效杲。具体来说:(1)政府可以通过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实习专项基金、减免优秀实习企业税收、贷款优先或者利率折扣等方面政策倾斜,鼓励各类单位接收实习大学生,引导、支持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建立实习基地,建立规范长效的实习制度,建立实习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实习信息,为大学生实习提供有效的服务,(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为大学生实习提供各种帮助和便利,创造条件接收大学生实习,并积极参与实习基地的建设,行业组织也应当发挥行业资源、技术和信息优势,推动共建实习基地和合作项目的开展;(3)高校一方面应加大实习经费和师资的投入,另外还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要求以及市场需求灵活安排学生实习,还应积极寻求同国外高校的校际合作项目,为学生跨国实习铺路搭桥。
(二)为实习提供物质支持和经费保障
设立专项补贴基金推进实习工作,并确保做到专款专用。针对当前学生实习期间交通住宿费用支出较高,学生实习安全问题突出,政府可以设立实习专项补贴经费,并建立监督机制保证专款专用。如可以针对实习中的意外伤害建立相应的救助基金。实习经费可由中央财政牵头,地方政府和高校财政为主共同负担的模式筹集资金。国家财政应提高实习经费投入,成立实习专项基金,对接纳实习生的企业按人头、时间等标准给予一定补贴或奖励。
(三)明确实习各方主体的责任
第一,规范高校实习管理和服务。建立专门的实习、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大学生实习相关事宜,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前培训、实习中跟踪指导和实习结束时的考核,积极加强与政府、企业的联系与合作为大学生实习筹集资金、拓宽渠道等。
第二,明确实习单位的责任。如强制规定企业必须与实习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书,将实习期限、地点、岗位、报酬、休息休假、职业伤害保障、安全卫生等内容作为必要条款。要求企业定期向社会发布实习岗位信息建立实习岗位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大学生实习岗前培训制度、泄密责任追查制度等;实习单位必须为实习学生提供符合专业要求的岗位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对学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并对学生实习进行成绩评定等。对实习培训工作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实习工作不力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三,明确实习学生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学生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指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如果违反规定将取消实习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