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民事欺诈行为,还是刑事诈骗案件均时有发生,甚至在我们自己的身边就有这些非法行为的受害者,二者的相似之处常常人们迷惑,将这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混为一谈,但是毕竟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二者间是罪与非罪鸿沟,简单的混淆势必引起一系列事关法律与道德的错误。
为了尽力拨除弥漫于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之间的迷雾,笔者选取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区分”作为研究对象,在文中主要对二者进行了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比较和分析,并穿插典型案例,试图让讨论更加贴近生活。通过拟文对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所做的上述分析研究,二者在我脑中的形象一步步的饱满起来,它们各自特性、它们之间的差异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也逐渐清晰,许多曾经困扰着我的问题得到了解答,但是,对于法律的探究是没有止境的,随着现代社会的向前发展,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依然会不断的涌现,给法律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执行带来阻碍。因此,我们的研究并不止步于此,通过不断的努力,从理论上更好地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限,以期如笔者一样的法律工作者能够在认定二者的过程中更加准确、更加客观。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M]. 法律出版社,1999
[2] 陈小君。合同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 高铭喧。新编刑法学(下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4] 高铭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M].法律出版社 1981
[5] 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6] 孔祥俊。合同法疑难案例评析与法理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7] 李后龙。合同法疑难案例评析[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8] 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6
[9]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人民出版社,2012
[10] 竺琳。民事欺诈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
[11] 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2] 王晨。诈骗犯罪的定罪和量刑[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13] 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14] 严存生。法理学[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
[15] 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16] 赵秉志。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7] 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8] 张明楷。法益初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9]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20] 张勇。犯罪数额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21] 郑玉波。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2]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M].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7
[23] 道格拉斯·G·拜尔。法律的博弈[M].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
[24] 大谷实。刑法各论[M].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
[25] 陈增宝。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法探究[J].人民检察,2004
[26] 刘明祥。论刑事诈骗中的交付财产行为[J].法学评论,2001
[27] 董玉庭。论诉讼诈骗及其刑法评价[J].中国法学,2004
[28] 花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正确认定[J].人民检察,1998
[29] 黎全阳。关于刑事诈骗认定若干问题的探讨[J].法学家,1999
[30] 刘远。欺诈犯罪原理探究[J].法学家,2000
[31] 徐志军,张传伟。欺诈的界分[J].政法论坛,2006
致 谢
本文的写作动机来自于日常办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办理疑难案件的过程中,我深感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界限模糊的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难题,虽然一直以来都想对这个问题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却因工作的繁忙、自己的倦怠和水平的不足而未能实现。但是,经过在南昌大学法学院学习,让我有机会接受各位老师的教导,他们认真负责的高水平教学让我学习到了在平时工作中无法获得法学知识,选择李光曼教授作为自己的论文导师更是为我开启了一扇崭新的大门,跟随李教授让我有机会更深一步的涉入民事法律的领域,改变了自己成日只与刑事法律打交道的日常。由于自己对民法学习研究的不足,我在选定这个课题后对自己能否按照提纲完成这篇“刑民交错”题材的论文,强烈的未知和恐惧甚至让我一度裹足不前。在这个时候正是李教授和各位敬爱的老师及时的对我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指导,并针对我的选题提出了许多专业而中肯的建议,老师们的帮助给予了我巨大的鼓励,正是在这样的激励下,我努力挤出工作之外的空余时间,竭尽所能完成了这篇论文。
我深知这篇论文在很多方面还有所不足、自己的学识还有很多方面亟待提高,毕竟作为一名在职研究生,能够当面倾听老师教诲的机会相对较少,但是,作为一名即将从南大法学院走出的学子,我应当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所谓“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在此,我企望各位老师、专家对本文做出批评指点,我一定会通过不断的学习,努力发现自己的不足,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学理论素养和司法实践水平。
最后,我要再次感谢南昌大学法学院的各位老师,是他们渊博的学识、生动的教学让我能够自由畅游在知识的海洋。感谢我的导师--李光曼教授,是他的殷切教诲,让我的知识面变得更加宽广;是他的和蔼可亲,让我体会到校园的温暖;也正是他的悉心、热心、耐心,才有了今天的这篇文章,谨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