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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基本概述(3)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31 共7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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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P2P网络借贷行业法律规范研究
【第2部分】 P2P网络借贷的基本概述
【第3部分】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4部分】我国其他P2P网贷参与主体的法律问题
【第5部分】P2P网络借贷行业法规的改革建议
【第6部分】P2P网贷平台法律问题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2.4.2 准金融性质说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并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在我国,以地位和职能,可以划分 4 大类金融机构①:1、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2、以商业银行、政策银行、村镇银行为代表的银行。3、以国有以及股份制为代表的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4、我国境内的外侨、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四种类性均从事金融中介服务,同时,也开展了货币信贷业务。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市场活力的释放,我国的金融行业也不断发展和创新,出现了准金融机构。

  P2P 网络借贷平台从事一定的金融业务但不属于真正的金融机构。从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模式可以发现其从事一定的金融业务。首先,其从事金融交易平台服务,为急需资金的借款人提供融资渠道,有闲散资金的用户提供投资平台。其次,提供金融服务。国内众多的 P2P 网贷平台,都会采取一个债权拆分为多份,并出借给多个投资人的模式,从而分散违约的风险。同时,部分网贷平台对出借人的大额资金提供托管理财服务,如人人贷的“优选理财计划”①,宜人贷的“宜定赢”②等,平台还会为该类理财业务提供参考的收益率,并与同期的银行、国债等收益率相比较。网贷平台有别于金融机构,首先,金融机构均以出借人的身份出现在信贷业务活动中,并且承担信贷违约的风险。而网贷平台作为第三方,不会以出借人的身份参与信贷活动。其次,我国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均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而网贷平台仅须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由此可以看出,P2P 网络借贷虽然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出借人通过平台进行投资并且获得收益,借贷人通过平台筹钱解决发展中碰到的资金问题,其从事的业务与金融机构极为类似,不妨将其纳为准金融机构的范畴。

  2.4.3 居间服务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24 条对居间合同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根据居间合同的定义,可以发现其有以下的主要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在达成了合同后,居间人为委托人订立合约提供机会或相应的媒介服务,居间人作为中介也不能成为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仅仅局限于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相关的媒介、转达相互之间的意思并进行斡旋,居间人的活动仅仅是媒介的作用,不会介入到合同中。3、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在此类合同中,一方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另外一方接收对方提供的服务同时支付约定的酬金;在该类合同中,合同的双方在达成一致的意见后,该合同就会成立;此类合同也没有规定的形式。

  就 P2P 网络借贷平台而言,是否符合居间合同的定义,是否满足以上三点特征呢?

  首先,通过本人对陆金所、拍拍贷等国内网贷平台的考察,我国的 P2P 网贷平台基本上都是以中间的身份,出现在网络借贷的整个过程。借款人与网贷平台方面,借款人在网贷平台登记、注册后,将借款的需求、借款的用途、信用证明等向网贷平台进行报告。网贷平台对借款用户进行审核,并与通过审核的借款用户签订居间合同。随后,网贷平台将借款用户的借款需求,信用评价在网贷平台上发布,供出借人选择。出借人与网贷平台方面,出借人在注册时会通过电子合同的方式与网站签订《服务协议》,此类服务协议中,网贷平台通常会包含,网贷平台为出借人提供相关投资机会的信息、债权的转让平台等服务条款。

  其次,传统的网贷平台通常不决定借贷双方是否能达成借贷关系,在网络借贷的整个流程中,不管是为借款人服务,还是为出借人服务,始终都是以中间人的角色出现,对于借款人和出借人是否最终能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通常不介入,因此对于借贷关系是否能达成,关键是由出借人和借款人来决定,网贷平台也不起决定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网贷平台规模的壮大,网贷平台对社会大众的影响力也日益增加,为了适应市场的大环境,经济形势的发展,网贷平台也逐渐衍生出各类理财服务的新模式,如人人贷推出的优选理财计划、宜人贷推出的宜定盈、有利网推出的定存宝等。在此种模式下,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资金交给网贷平台,并与网贷平台签订合同,合同中委托网贷平台依照合同的约定选择借款人,并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收益。

  最后,P2P 网络借贷形成的法律合同也属于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基于以上的分析,P2P 网络借贷属于居间合同的范畴。

  2.4.4 我国 P2P 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

  基于不同的立场和不同的角度可将 P2P 网络借贷划分为“证券发行说”、“准金融性质说”、“居间服务说”等,但是,笔者认为应该将 P2P 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准金融性质。将 P2P 网贷定位为准金融行业的话,银监会能在准入、运营、退出等全程进行监管,能有效的解决当前国内 P2P 网贷行业存在的诸如网贷平台门槛低、退出机制缺乏、利用网贷进行非法集资等问题;将P2P 网贷平台定位为准金融行业能降低潜在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行业的稳定;将 P2P 网贷平台定位为准金融行业能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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