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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行业法规的改革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31 共49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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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P2P网络借贷行业法律规范研究
【第2部分】P2P网络借贷的基本概述
【第3部分】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4部分】我国其他P2P网贷参与主体的法律问题
【第5部分】 P2P网络借贷行业法规的改革建议
【第6部分】P2P网贷平台法律问题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5 章 P2P 网络借贷行业法规的改革建议

  金融创新对于社会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利用的好就能促进社会的发展,没有利用好的话,将对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破坏的作用。网络借贷平台的高速发展也暴露出诸如:集资诈骗、非法集资、恶意骗贷等问题。无论是从保护网贷平台的参与者考虑,还是从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考虑,都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该行业进行监管,针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本人将试图在此章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法规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完善。

  5.1 明确 P2P 网络借贷平台身份定位和监管机构

  首先,在明确 P2P 网络借贷平台身份定位方面。虽然长期以来,银行垄断着我国的信贷市场,但是随着我国经济高速的发展,我国金融领域也发生着变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正在现实社会中形成。现实中的这种金融体系可以由三块组成,首先是作为金融领域老大哥的银行业,其主要服务于信用度高、体量大或有抵押资产的企业或个人;其次是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金融领域新生力量,该类金融从成立之初就有明确的政策和市场定位,服务于特定的经济领域;最后是以 P2P 网贷为代表的非金融机构,其本质还是民间借贷,其服务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对资金需求量不算大、缺乏抵押物等的小微企业及个人。因此,在明确 P2P 网络借贷平台身份方面,以央行和银监会修改《放贷人条例》、《贷款通则》等法规的计划为契机,将贷款的主体从原来的金融机构,扩大到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从而明确了网络借贷行业的身份。

  其次,在明确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机构方面。

  近年来,央行和银监会先后多次组织人员开展了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调研工作,最近也有传言称银监会将对网贷行业进行监管。

  在国内,对金融领域的监管有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央行、证监会、银监会的职责定位有所不同,央行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支付和银行整个行业的发展;证监会主要是对证券行业进行监管;银监会主要是对银行以及其他行业(例如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的金融业务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银监会通常由三大块组成,银监会的一部至四部负责银行业务的监管,五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的监管,另外银监会一名为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负责研究境内外的金融创新和相应的监管,并制定适应我国的监管政策。因此,根据我国的国情,银监会作为监管部门对 P2P 网络借贷行业进行监管最为合适。

  5.2 加强监管第三方支付资金

  目前,国内的 P2P 网贷平台不仅仅是借贷服务的中介机构,还成为借贷双方资金流转的中间平台。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有必要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并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相关建议如下:

  首先,P2P 网络借贷平台自身资金帐号与借贷资金的帐号相互独立,借贷资金帐号托管于银行或央行认可的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的资金帐户属于公司账户,账户内的资金主要是公司运营的自有资金,通常包括注册资本、运营中的盈利等;借贷资金帐号主要存放的是借贷过程中流动资金,如出借者的出借款以及借贷者的还款,同时在借贷资金帐号内为每一位借贷合同的当事人设立一帐号,用于存放当事人的资金。网络借贷平台对借贷资金帐号内的资金没有处分权。

  其次,通过立章建制,规范托管借贷资金帐号的运行。出借者将资金打入借贷资金帐号后,并同意将资金出借,网贷平台在完成借贷人与出借者借贷合同前,借贷资金帐号内的资金所有人均不能提取,只有在借贷合同成立后,网贷平台将有法律意义的借贷合同送达资金托管方,资金托管方再依据合同的约定将出借资金转入借贷者的账户内,将中介服务费以及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转入相应的帐号。

  5.3 促进 P2P 网络借贷平台运行数据的公开

  信息公开能最大程度的避免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活动的发生;信息公开能提高出借者的风险意识,能最大程度控制网贷平台的风险。以人人贷、陆金所等为代表的国内有影响力的网贷平台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在身体力行的实践信息公开。就我国网贷行业现行状况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在保护好当事人隐私权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对特定对象公开信息。对于出借者而言,有权利知道自己的资金出借给谁,因此,P2P 网贷平台有义务在借贷关系达成后,制作借贷合同(通常是电子合同),合同中应该包括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号),并将该合同送达给借贷双方。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不法的 P2P 网贷平台打着网络借贷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自己诈骗的活动,保护了出借人的利益,维护了网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对 P2P 网贷平台运行信息最大程度的公开,警示网贷行业的危险。

  网贷平台应对平台运行的状况定期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借贷交易的总额、借贷违约的情况、风险准备金的运行情况等。通过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让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出借人,选择自己承受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投资。

  5.4 建立 P2P 网络借贷平台风险(保险)金制度

  不论是银行的贷款拨备制度,还是担保公司中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均在一定的程度内对防范金融领域的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样,P2P 网络借贷行业也可以采取类似的制度来降低风险,目前,有部分网贷平台已经开始了这一制度的实践工作。以下方面可完善“风险金制度”:

  风险金的来源方面。风险金的来源设置合理,不仅可以抵押一定的违约风险,也可以增加整个网贷行业的活力。其来源其一是从每笔成交的借贷合同中按比例提取风险金,这样的话,交易量与风险金能成正比率的关系;其二是代偿的债务后,在成功追偿后,收回的利息和本金应该进入到风险金中;其三从网络借贷平台的利润提取中提取,出借人作为网贷过程中的弱势群体,理应得到作为强势方网贷平台的一定保护。

  风险金的使用方面。借贷人出现严重违约时,由风险金进行代偿。这就是风险金设立的本意;远高于违约金额时,网贷平台提取超出部分。例如人人贷规定“风险备用金帐户”内的资金超出债权之和的十分之一时,网贷平台可以将超出部分作为平台的利润,这项规定可以促使网贷平台通过增加借贷人的质量,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风险金的管理方面。建立第三方托管制度,第三方托管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规范风险金的使用,同时也可以防止网贷平台在出现问题时,私自卷走风险金;投资领域的限定。风险金也应该考虑如何使其增值,同时也得考虑到风险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故应该限制风险金的投资领域,如限制其只能投资于国债等流动性好、安全性较高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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