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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行业法规的改革建议(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31 共49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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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P2P网络借贷行业法律规范研究
【第2部分】P2P网络借贷的基本概述
【第3部分】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4部分】我国其他P2P网贷参与主体的法律问题
【第5部分】 P2P网络借贷行业法规的改革建议
【第6部分】P2P网贷平台法律问题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5.5 确立“生前遗嘱”制度,保障网贷行业的稳定

  在我国,不管是传统的金融行业,还是新型的金融行业都在制定和完善“生前遗嘱”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出借者的利益,还可以维护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P2P 网贷行业的“生前遗嘱”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及完善:

  首先,要求网贷平台需要建立“生前遗嘱”制度,以保障再网贷平台出现问题的时候,借贷关系能延续不受到影响。

  其次,应该合理规范网贷平台的收费。目前,网贷平台的服务费通常是借贷合同达成后一次性收钱,这样的话,会导致“生前遗嘱”制度启动后,因为要求新的平台免费提供服务,这样势必导致没有网贷平台愿意继续运营旧的债务关系。因此建议网贷平台服务费的收费应该分为几个阶段收取,比如,达成借贷合同后,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借贷中介的服务费,每月出借人收到还款时再提取一定的费用作为佣金。在此制度保障下,一旦发生“生前遗嘱”事件,就不会出现没有新的网贷平台接盘的情况发生。

  5.6 保障 P2P 网络借贷平台参与者的个人隐私

  做好网贷平台参与者的隐私保护工作,即能维护平台参与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促进网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建议从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这两个方面设计。

  制度保障方面,应该在保障出借人知情权的基础上,从制度上做好借贷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事关出借人利益的信息,网贷平台应该有条件的对特定人员进行披露。

  技术保障方面。加强网贷平台的网络安全可靠性,保障借贷双方的隐私权数据不会被非法获取。同时,做好系统安全的提示功能。例如在平台显着的位置,发布提醒信息,提醒网民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杀毒。
  
  5.7 完善其他网贷参与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是,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和评价体系的相关法律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带来的问题也更加明显,网络借贷行业对于信用体系的完善更有着迫切需求。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不仅可以降低网贷行业的整体风险性,还可以降低网贷交易的成本。对于网络借贷行业而言,一方面应该呼吁国家重视并加强信用体系和评价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也应该根据我国网贷行业的现状加强相关的规章制度建设,详情如下:

  加快我国信用体系、评价体系的建设。首先积极探索引入民间力量①。对于数据的搜集、整理方面,政府有着较大的优势,但政府在数据的挖掘能力以及动力方面,明显要弱于民间力量,因此应该积极鼓励民间的盈利性组织参与信用和评价体系的建设,在《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央行也在积极进行征信机构创立的相关工作;其次,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拓宽征信系统数据的来源。应该认识到大数据的发展趋势,逐步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实现数据的共享和高效利用,从更多的渠道增加信用体系的数据来源。从而使得信用体系的评价能更加客观。最后,完善评价体系。完善信用评价体系的制度建设,减少人为的判断。如可以借鉴美国的 FICO 评价机制,建立适合我国的评价机制。

  网贷行业建立黑名单制度。首先,对于恶意违约的借款者建立黑名单,并保存借贷合同、还款记录、催缴记录等证明材料。其次,健全黑名单共享机制。

  目前,众多网贷平台之间的信息各自单独使用,互不共享,使得有人在不同的平台上恶意借贷屡屡得手。因此,有必要引入行业协会之类机构,对各平台的违约黑名单进行规范、整理,并通过整理的数据服务于各网贷平台。

  最后,通过央行现行的征信系统,惩戒严重违约的借贷者。目前,各大平台都在呼吁将严重违约人员的信息录入央行现有征信系统,但一直都没有实现。

  网贷平台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通过法院的审批将严重违约人员列入法院正在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老赖的失信行为将被录入到征信系统,以此达到对严重违约人员进行约束的目的。

  二是,完善出借者的相关法律问题。在网络借贷的整个过程中,出借者的权利最容易收到伤害,其权利最应该得到保护,但也应该从法规等方面来规范其出借资金的来源,保障网贷行业的平稳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

  首先,对出借人建立风险评估机制。部分投资者极易被网贷平台的高息所诱惑,忽视网贷行业的风险,将毕生的积蓄投入网贷行业,甚至出现退休人员将养老金用于网贷的投资,一旦发生血本无归的事件,不仅对网贷行业有恶劣的影响,对社会的稳定也极其不利。因此,网贷平台应该对出借者进行“风险测评”,根据测评出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出借者的出借金额,限定出借者投资的项目。“风险测评”的内容可以依照基金行业设定测评项目,诸如:金融领域的投资经验、网贷投入占整个资产总额、对盈亏对基本生活的影响等。

  其次,设立、完善网贷业和银行业的风险隔离带。首先,禁止出现从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进行网贷投资的情况。为防止网贷行业的金融风险传导给银行,银行应该继续做好贷后资金用途的跟踪调查,网贷平台也应该尽好资金来源审查的义务;其次,禁止银行内部人员进行网贷行业的投资,牟取不当利益。

  ①三是,完善其他参与者的相关法律问题。当下,担保模式是我国网络借贷采取的主要模式之一,从这种模式被广泛的使用可以看出,担保的网络借贷模式还是适应了我国当前的国情。在肯定担保模式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如何完善法规解决存在的问题,建议如下:

  首先,禁止网贷平台自担保。网贷平台不得自担保这个原则得到了银监会会的认可,银监会的相关负责人在多个场合表态称这个原则应作为网贷平台运行的底线。

  其次,强化担保行业的监督及管理。网贷平台的担保模式中,对担保公司的监管显得就尤为重要,担保公司的运营状况直接关系到网贷运行的安全性,应酬监管部门在现有法规的情况下,一定要履行好监管的职责。

  最后,鼓励网贷平台逐步减少担保制度。担保的模式也是因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的,因此在逐步完善信用体系的同时,加大大数据对于个体信用的挖掘,减少担保模式的利用,减低融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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