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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7 共4799字

  4.2.2加强对网上购物消费个人隐私信息权的保护

  虽然我国已经幵始重视对网上购物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2012年12月28円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很好地推进了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但规定的较笼统,没有在网上购物这个特殊的交易模式中予以细化,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就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制不完善这就致了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使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成为难题,限制了被侵权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第一,要通过政府及相关舆论的宣传及引导,以及相关知识的普及,网上购物消费者应随时注意上网时所可能产生的隐患,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从而从源头上杜绝网络隐私安全问题的发生。

  第二,要做好技术保护防范措施。在技术方面,相关技术研发及安全机构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通过建立隐私保护推荐标准以及通过建立虚拟专用网在开放的公共网络上建立安全专用险道的网络,使消费者和企业用户能够对网络经济的应用树立起更多的信心。

  第三,要加强国际间协调。由于互联网具有超国界性,因此保护网与网络经济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间协调,让本国的法律给本国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需要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大家都认可的网络消费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

  第四,要出台专门针对于网上购物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实施细则。_网上购物活动涉及面广,与消费者、商家、网站经营者的个人利益直接产生关‘联,要针对其中的各种状况作出详细规定,增强操作性,才能保证后期诉讼维权活动的正常开展。

  4.2.3加强对网上购物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网上购物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缺失严重,权益很难获得保障。大力维护网上1购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构建一个公平、健康的网上购物环境刻不容缓。

  一是强化网络商家对商品销售相关信息的发布义务。如果能够实现这一点,并将其作为网络商家必须无条件实施的强制性制度,那么就能够使得网上购物消费者能够真实地获得网络商家身份和商品的信息。政府应当加大对网络商家的监察力度,和传统购物模式中的商家一样,设立网上购物经营者的管理体系,如可颁发电子营业执照,要求网络商家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实行实名制,并可供网上购物消费者查阅等。这将有利于网络消费售后服务的完善及赔偿纠纷问题的解决。同时,也可根据消费者对于网络商家的评价委托有关权威组织做出更为公正、真实的信誉等级评定,建立信用体系,促进网络消费健康发展。

  二是使用规范化的买卖合同。为保障交易双方地位平等,应对网络商家在信息发布和格式条款的使用方面做出强制性规定,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建议政府机构提供相关的网络消费格式合同示范文本,指引销售者合法地订立合同,对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权利、销售者的义务、纠纷解决方法等重要事项作出公平合理的明确规定,并进行着重标识或强调。并且,政府部门应当落实审查监督机制,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及时更IF.不公平、不规范的条款。

  三是拓宽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咨询和救济渠道。扩展网上购物消费者权利的咨询、救济渠道,降低救济成本,能充分调动其维权的积极性,并有效遏制商家的投机行为。在加大行政、司法等传统救济力度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寻求新的纠纷解决途径,如建立权威的全国性的在线投诉、交流平台,充分利用网络的互通优势来加大消费群体的团结性,鼓励集体维权收集证据,减少因空间距离而造成的巨大维权成本,充分保护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权益。

  四是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防范,主动维权。消费者是自身权益的最有效保护者,因此要加强网络消费方面的知识,提高对网上陷阱的识别能力。学会理性消费,注意识别真假信息,避免上当。在出现纠纷时也应当枳极应对,收集能够证明其因果关系的材料、凭证、单据等,向有关部门投诉,确保自身权益得到申张。

  4.2.4加强对网上购物消费者交易安全权的保护

  当消费者选择网上购物模式时,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而不是传统概念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由于消费者做不到直接接触商家,也不能在选购时实质性地接触到商品,支付货款时也必须通过网络进行在线支付,在此过程中,消费者面临着比传统购物模式更大的风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也更大,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I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加大提供网络服务的运营商的监管力度。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了网络供应商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并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以便接受监管,但国家的强制监管力度还不够强,监管手段也不够丰富,仍有许多不法网络供应商和经营商使用种种手段规避监管。在这方面,对网络经营商进行监管的部门需要持续加强监管力度,不断完善监管措施。

  其次,网络商家必须主动接受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网络商家应当在其网站的醒目位置向广大消费者标明营业许可证和商家的地址、联系方式、信用状况等基本信息,方便消费者能够一目了然地辨明其合法身份,受到侵权后也能够迅速地找到侵权主体。这样就能从一定程度上防止有不轨企图的商家凭借虚假身份信息去蒙蔽消费者,进而非法牟利。

  最后,交易过程中的存在风险必须明确责任承担者。在线支付模式也是在网络中进行的,货款的传递也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在网络中完成的,而网络数据对于某些技术高超的“黑客”而言都有被截获的可能,因此,这个过程就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承担财产受侵害的风险。为了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即要是消费者提高安全意识,提升自身安全防护技术水平,更重要的是要从立法上明确网上支付时,银行、收取方、支付方等三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当前的法律规定,如果交易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银行的赔偿额度仅限于交易当时产生的直接损失,这对消费者而言是有失公允的。如果是因为银行或商家的过失使得消费者受到损失时,银行或商家应当有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所有损失的义务;而当发生不可抗拒或非主观因素而造成损失时,银行和商家可以视情减轻或免于赔付。这样既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得银行、商家参与网上交易活动的积极性受到保护,使得网上购物的买卖双方形成互惠双赢的局面,从而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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