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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网上购物中消费者的维权体系(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7 共6019字

  然而,当前网上购物纠纷的管辖法院却确认,这主要是因为存在两个难题:一是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决定了网上购物活动是没有地域概念的,网络商家可以很轻易地掩饰自身的真实身份信息和地址信息来和消费者进行交易;二是由于我国对网上购物商家准入审核、登记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当发生交易纠纷时,商家所在地或商品销售地的确切地点往往难以确定,就使得管辖法院和适用的法规也难以明确。

  美国的法院管辖权是采用联系最密切的原则,既和案件关联最大的因素发生所在地的法院为案件的管辖法院,这种作法无疑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中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和美国相比区别较大,确定案件关联因素的过程也是极其复杂的,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在处理网上购物纠纷的案件中,应当以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权益为原则,当侵权案件发生后,由消费者自由选择自身所在地、商家所在地或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能够更好地使得消费者的维权主张得到伸张,能够从最大限度上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二是消费者是受侵权者,能够更加准确地认定与案件关联的最大因素发生地;三是通过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转移给商家,能够给商家带来一定的压力,促使商家加强自身约束,提高自身服务质量,从而推动市场的良性发展。

  4.3.6健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民事诉讼法》釆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发起诉讼的一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假如诉讼方无法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就可能无法实现诉讼的目的。然而在具体的法律实践当中,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为达到查明事实、追求效率、体现公平、节约成本等目的,往往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既由被诉讼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从而使诉讼受理机关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

  首先,釆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会更加公平。在因网上购物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中,商家或网站经营商的举证能力远远强于消费者,与案件有关的关键证据基本掌握在商家或网站经营商手中。消费者提供的证据所具备的效力是极其不足的,很难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商家或网站经营商却往往能轻而易举地证明自己的“清白”.因此,在因网上购物而引发的纠纷中还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无疑会使本就艰难的消费者维权过程雪上加霜,难以体现司法的公正性。

  其次,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会使得案件更加容易被查明真相。虚拟性是网上购物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买卖合同、联系记录、购物单据和商家承诺等都是以虚拟数据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也就是说这些数据都控制在商家或网站经营商手中,随时可以调用、修改或销毁,消费者要获得这些交易的原始数据并以此作为伸张自己主张的证据是难如登天的,而商家来提供这些数据则相对要简单的多。由消费者“发问”,商家“作答”并提供有关证据,会迫使商家将消费者难以取得的证据公布于众,从而使得案件真正“真相大白”.因此,由于网上购物的买卖双方在举证能力方面的差距明显,在因网上购物而引发的诉讼中,应当明确买卖双方的举证责任。既由消费者提供遭受侵权的证据,而商家则需要提供自身“清白”的相关证据,以此作为处置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案件的法定程序。

  4.3.7健全网上购物赔付制度

  网上购物中消费者实现求偿权的关键在于赔偿是否能够真FR获得,这需要具有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举个比较有成效的特色例子,淘宝网实行“消费者保护计划”中就有“7天无理由退换货”和“先行赔付”等政策,在消费者通过“支付宝”完成交易后,如果发生了权益受损的现象,消费者可以依照“支付宝”服务的规则向淘宝网投诉商家,提出申请请求赔付,先山“支付尘”向消费者赔付,再由“支付宝”向商家追究赔偿;消费者也可以在已签收商品的7天时间内,随时要求商家退换商品。这些举措是淘尘网的网上购物平台网站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的一些积极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仍不够完善。

  首先,只有通过“支付尘”进行支付的消费者j能享受这些服务,有淘宝网强制捆绑销售自身服务的潜在因素在内,一部分消费者不愿意接受。其次,许多商家支付给淘宝网的保证金并不能够完全赔付消费者所受的损失。那么,如何建立完善的赔付保障体系来使得消费者能够真IH获得合理的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进行以下几种方式的尝试:

  第一,建立起专门用于消费者遭受侵权行为时的赔偿保证金。商家必须按销售额的比例缴纳足够的保证金给相关部门,新入市的商家也应当根据其销售产品的种类、规模缴纳保证金,并以此作为市场准入的一个必需条件。

  第二,网上银行应当给消费者提供“先行赔付”服务。既消费者按照网上银行的“先行赔付”规则,向网上银行提出赔偿申请,先由网上银行向消费者赔付,再由网上银行向商家追究赔偿,并降低责任商家的银行信用度或取消商家账号。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将商家的详细信息和违规情况通报给政府监管部门,追究商家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网上银行作为金融组织,能够釆取的措施必将更加强势和有力,这种强势的措施,能够极大地降低消费者的购物风险,提升购物信息,也会给消费者权利保护带来更加强有力的保障。

  第三,建立商家信用状况披露制度。网上银行有义务定期对商家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公告,既能让消费者更好地对商家的信誉度进行评判,又能敦促商家守法经营,诚信经商,警示不法经商意图。

  4.4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网上购物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新兴模式,是社会在进步和发展的一种体现,在其发展萌芽和起步阶段,相关制度和管理出现一定的偏差是在所难免的。然而到了当前阶段,2012年网上购物的消费额已突破万亿元大关,并且还处于迅猛上涨时期,在此阶段,如果还没有一套比较健全的网上购物法律法规,就会使得网络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

  自网络经济兴起以来,由于法令的不健全和政府的监管不到位,使得网上购物的许多行为成为法律的盲点,许多有不法企图的商家将自己的真实面目隐藏在华丽的宣传外衣下,不断地通过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牟取私利,各种隐患在网上购物发展的滔天巨浪下被掩盖了。有些人打着发展“自由经济”的旗号反对政府的介入,反对用法律规范网上交易行为,说是要保护网络经济自?

  由生长,然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新兴表现模式,它涉及到的不是某个个体或是某个群体的局部利益,是关系到整个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国计民生大事,政府的正确引导和监督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消费者在买卖活动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在立法方面的倾斜是必须的,而采取强力措施保证各项法令能够落到实处则更为关键。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我国对贸易市场的监管是非常严格的,在准入审核、登记、注册、年检和日常检查等环节都作的很到位。而在网上交易模式中,却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相关的纠纷,因此,对网上购物过程的各个环境的监管也就严重脱节。

  要解决这个问题,有三个重点需要把握:

  第一,建立一个由各个部门组成的,分工明确,制度健全的网上购物管理机构。它负责对从商家准入到产品售后等整个网上购物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处置交易纠纷。规范网上购物市场,有效预防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的发生,意义要远远大于问题出现后再来整治。第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科技技能,能够充分掌握、驾驭科技手段。网上购物活动借助的是互联网平台,管理人员在工作时,必须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及网络的各种相关知识,甚至要具备远超IF.常使用者的技术水平,与此同时,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这就对网上购物管理人才的培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网上购物市场涉及面广,变化快,只有建立一支专业、敬业的监管人员队伍,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而又不影响它IF.常运行。

  第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所有参与网上购物过程监督和管理的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都应认真履行自身职贵,对网上购物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地监督和管理,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不断加大执法履职力度,严厉处罚违规违法者,为维护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撑起一把保护伞。

  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一H千早。,法律制度的建设也不能拖后腿。建立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能够有效地预防消费者被侵权,其意义要远远大于侵权事件发生后的惩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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