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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概述(3)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7 共7698字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和务实界学者对于公益诉讼这种方式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人们对此具有不同的观点主张。部分学者按照提起公益诉讼主体的性质及其地位,将公益诉讼分为广义、狭义,这些学者认为,所谓狭义的公益诉讼,就是具体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所谓广义上的公益诉讼,不仅包括上述狭义的公益诉讼,同时还包括任何组织、个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即所谓的“私人检察官”诉讼。关于公益诉讼的种类问题,部分学者进行了划分,将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甚至宪法公益诉讼等不同的类型。通过上文的介绍,在我国对公益诉讼的分类方面,本文认为,将公益诉讼局限于狭义上的理解是远远不够的,是和当前公共利益的维护趋势不相适应的,也是非常不全面的。但是,笔者认为,公益诉讼的外延也并非越广泛越好,其外延和内涵均应该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既不能过于狭小,同时也不能过大,否则均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按照当前的立法趋势和立法体系,我国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中并没有公益诉讼的详细规定,这就导致了人们的一种错误的看法,似乎只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才可进行公益诉讼,可见公益诉讼局限于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起的公诉。从当前司法实践的世界趋势潮流来看,公益诉讼恰好是在民事和行政及其立法公益诉讼方面,也就是针对行政和民事主体及其有关的立法提起的公益诉讼,相反地,在古罗马法中准许公民甚至是犯罪者私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已经被排斥在外。?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从我国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具体国情实际出发,我们对于公益诉讼的分类应该限定在行政和民事诉讼活动中,而不包括刑事案件的公益诉讼。

  2.3.2公益诉讼的域外立法

  在国外,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或英美法系国家,都依据其法律传统、政治体制等建立起与其国家司法体制相适应的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大陆法系以法德为鉴。在19世纪末,德国的巴伐利亚邦就已经幵始设立行政法院检察官,其主要责则就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相关的行政诉讼。在德国现行的《行政法院法》中的第35条就规定:“在德意志联邦行政法院内,任命一名专职检察长,检察长可以参与德意志联邦行政法院中的每一件公益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德国的检察机关,在参与行政诉讼中,其涉及的范围几乎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当然,其参与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①而在法国,行政起诉的主体就比较广泛,凡是认为其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的各种自然人、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等,均可以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在这当中,并没有要求行政诉讼必须与公民的个人利益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假如诉讼利益的主体是集体或者是公共利益时,那么这个集体或利益团体中的某一个个体,都可以就团体或集体的利益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个体也就视为是代表其利益团体或组织的诉讼主体。②目前,英美法系是以英、美的民事诉讼为鉴的。在英国,检察长参与行政诉讼法律约束如下:
  
  一、凡是需要颁布训诫令或者是宣言等加以保护的、涉及公共权利、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都必须有检察长参加,在此类诉讼案件中,检察长代表着国家王权,也代表社会;
  
  二、为防止公共利益被损害,或者是约束公共机构以免发生违法行为,在通过申请获得检察长的许可后,个人或者是地方机关,也可以假借许可检察长的名义,对公益提起诉讼。③美国在行政诉讼方面,国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通过制定法律授予司法部长(总检察长)或没有原告资格的人以法定原告身份行使起诉权。④可见在西方国家普遍的做法是,检察机关、有关团体组织和个人均可提起公益诉讼。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于1806年的民事诉讼法即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法国民诉法规定检察官可以参加民事诉讼,包括国之安宁诉讼、官府诉讼、官之土地诉讼、贫困人不公赠与诉讼等等。1976年制定的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检察院既可以作为主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也可以以从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行政诉讼活动,而检察院则是代表社会来参与行政诉讼活动。
  
  德国的相关法律中也规定,检察机关在参与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主要是处于婚姻无效的确认案件、对婚姻是否存在的确认案件、禁治产案件等等。③R本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对法国的法律思想、法律规定进行了大量的借鉴,明确规定由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民事诉讼、参与民事诉讼。@按照英国法律的规定,英国的¢。权受损、侵害英国$.室的合法权益之时,英国检察长以免室的名义,或者以国王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行为牵涉公共利益,为了避免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重复起诉,在应告发人的请求后,检察长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提起诉讼。在英国的司法实践里,提起行政诉讼的准则取决于公共利益是否受到侵害,而不是取决于案件是否有告发人。假如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那么即便是没有告发人,检察长也有权依照自己的职权,对此提起公益诉讼。美国的法律规定,国家总检察长,拥有对国家范围内一切涉及美利坚合众国利益的社会民事案件依法提起相关民事诉讼的权力,检察长还可以就私人提起的诉讼,或者是主管权力机关提起的诉讼等作出支持或提供帮助,美利坚合众国的各级检察长,都有权对所有牵涉到联邦利益的各类案件依法提起诉讼,同时,对涉及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公共环境保护的案件,都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综上,西方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仍是检察机关或团体组织、普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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