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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依据以及必需性、可行性(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7 共60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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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必要性研究
【第2部分】公益诉讼的概述
【第3部分】我国公益诉讼的主体以及公益诉讼的现状
【第4部分】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依据以及必需性、可行性
【第5部分】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实践操作探讨
【第6部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及能力建设
【第7部分】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参与探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4.2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必需性

  目前我国对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较少,还不够全面、不够完善,公民、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还缺乏明确的操作规程,虽然为此付出了较大成本,但所受到的成效却十分甚微。和公民、社会团体相比较来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具有更为广泛的权力,并且在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中也做出了一些尝试和改革,取得一定的成效。因此,在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案件円益增多,而我国目前相应的法律制度又不健全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一个代表国家的独立拥有法律监督这一专门职能的国家机关,有必要,更有义务介入到公益诉讼中去,以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4.2.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受损害可以诉诸司法救济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同时也是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同时也是一种最为重要的权利保护方式。按照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规范,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的领域之内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做出明确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这就给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对于某些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制。比如,国企改制中的一些私吞国有资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公肥私的行为不断出现,甚至是损公肥私、侵吞国有财产、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案件一年多过一年。审计署的有关数据显示,2007年审计署在对三峡移民资金进行屯计的过程中发现违规挪用的资金高达2.89亿元人民币。按照审计署的审计结果,2010年全国将近1000户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造成了 124多亿元人民币的国有资产流失。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事件和行为并未得到有效的处理,如果缺乏专门的机关代表国家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起诉,那么此类事件可能更加难以处理。?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框架下,由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是最为合理可行的,是为了更好维护公益的迫切需要。

  4.2.2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

  公权力要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服务,就必须受到相应的监督制约。

  在当前我国的社会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逐步增多的状态下,许多受到侵害的主体不断通过相应的途径期待行政机关能够解决问题、维护受到侵害的社会公益,但是取得的效果还远远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导致如此状态的原因主要是:第一,极少数地区盛行地方保护主义,对于行政管理行为的公正性造成恶劣影响;第二,目前我国行政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健全完善,导致行政管理中存在权责不清和缺乏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第三,部分地方行政机关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社会公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第四,行政机关的职权过大,在许多时候其既是纠纷当事人,同时又作为最后的裁决权,有违公正原则。所以,在此种状态下,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对公权尤其是行政公权进行有效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4.2.3健全完善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能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是对整个的执法司法活动,包括侦査活动、民事屯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执行等各项活动进行全面的、全程的监督。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其监督的重点放在对刑事单判、刑罚执行、侦查的监督方面,对于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民事审判的监督显得不尽如人意。

  这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于行政屯判、民事审判的监督主要通过事后的抗诉活动来进行,实际上不利于及时发现行政审判、民事屯判中的各种错误和存在的问题,而且如果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过多、法院改判的案件过多不利于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审判的公信力。世界上其他国家履行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普遍做法是,更多地强调检察机关在行政和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起诉权、参与诉讼权,而仅仅通过抗诉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规定极为少见。所以,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和行政审判的监督应该改变为强调事前、事中的监督,而不是事后的监督,这有利于切实健全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有利于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4.2.4切实提升司法效益

  我国各级法院目前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此种矛盾如果不加以认真的解决,非常不利于国家司法权的履行。在目前法院的改革方面当中,将提升司法效益、以更高的效率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关键性问题,这自然也成为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态势。国家的司法资源是十分有限的,任何一个诉讼均会占用享用的司法资源。对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而言,在通常的情况下有众多的受害者,如果其中的受害者当中的任何一人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话,必定对国家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所以,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起诉和参与案件审理的职能,有利于切实提升司法效益,节约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

  4.2.5解决现实当中的操作难题

  在我国目前来看,无论是学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呼声较高,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确实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在通常的情况下来看,我国的公益诉讼问题大多数涉及社会稳定的问题,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过,法院不仅单纯注重法律效果,还要考虑法律效果之外的其他许多因素,导致公民个人提取公益诉讼在现实中难以操作。此外,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个人的力量和能力十分有限,可能导致在诉讼过程中的弱势。通过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恰好能解决这些操作上的难题,有利于对公共利益的真正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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