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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的案情介绍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26 共35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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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iPad商标权归属纠纷案件分析
【第2部分】 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的案情介绍
【第3部分】唯冠商标权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第4部分】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缺陷
【第5部分】反向混淆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制
【第6部分】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完善
【第7部分】商标权专门立法规制反向混靖
【第8部分】iPad商标权权属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1章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贸易一体化的背景下,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类,属于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商标作为点石成金的竞争手段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因为商标是表现企业商誉的载体,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此外,商标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它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可以同它所标识的商品和服务相脱离而独立存在。在这种条件下,各国对商标权的立法保护也日益周全。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我们当今的现实生活中,市场竞争主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假冒、仿冒商标等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这些行为都是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对他人的商标权进行侵害以期获取竞争优势的,其实这些都只是侵害商标权最显性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进一歩发展,商标侵权正在演变成为一个隐性或者附随问题,美国苹果公司(下文简称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深圳唯冠)有关"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就是如此。其实商标的自由流转本无可厚非,但我国在这个商标流转的过程中,已然存在商标权受侵害的隐患或者现实已经发生商标权的权属纠纷甚至商标侵权问题。

  有鉴于此,笔者选取iPad商标权属案纠纷案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一方面当然考虑到该案影响面广,具有代表性,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考虑到我国商标法正在修改过程中,希望通过对该案涉及的主要的商标法律问题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发现现行商标法存在的一些缺陷,并且有针对性的提出修改的意见,以便能够更好的发挥商标法得到作用,使商标权得到有效保护。

  第2章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的案情介绍

  2.1基本案情

  "唯冠科技有限公司(即深圳唯冠)"和"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台湾唯冠)是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唯冠国际)旗下的两家子公司。

  2001年,台湾唯冠在韩国、印度尼西亚、墨西哥、新加坡、欧盟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注册了 "iPad"和其他有关商标,这些商标的申请注册地唯独不包括中国大陆。而深圳唯冠于前后于2000年1月、9月分别在中国大陆提出申请,结果先后在2001年6月、12月分别获得主管机关的注册批准,取得了 "iPad"、"IPAD"两个商标的所有权,而且这两个商标的注册类别都是第9类,注册商品的范围包括计算机、与计算机相关的设备、电子显示器等。

  2006年,苹果公司将iPhone手机推出上市,与此同时幵始筹划将iPad平板电脑推出上市。其间苹果公司已经在幵拓欧洲市场,也获悉台湾唯冠公司拥有iPad的商标权。为了清除上市障碍,苹果公司曾以台湾唯冠的商标一直闲置未加以使用为理由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申请,然而苹果公司最终败诉。虽然败诉,苹果公司仍然没有放弃。
  
  此后苹果公司在英国注册了一家名为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的壳公司(以下简称IP公司),并通过IP公司来与唯冠国际取得联系,商讨唯冠国际旗下的各公司已经申请注册了的所有iPad商标的转让事宜。2009年12月,经过漫长的协商之后,IP公司与台湾唯冠最终就相关商标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台湾唯冠将全球范围内的共10个iPad及相关商标转让给IP公司,转让的费用为3.5万英镑。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iPad商标也包括在转让协议内一并转让。在此之后,从台湾唯冠公司购买的全部iPad商标被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出售给了苹果公司。

  然而在iPad产品即将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苹果公司却发现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iPad商标转让手续时遇阻。原因在于深圳唯冠公司仍然是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而且深圳唯冠主张自己根本没有将"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在与深圳唯冠进行协商后,仍然没能形成一致意见。因此在2010年5月,苹果公司和IP公司在深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深圳唯冠将"iPad"商标专用权转让给苹果公司,同时要求判令深圳唯冠赔偿期此前支付的调查费、律师费等损失共计400万元。此外在香港,苹果公司以唯冠国际、台湾唯冠、深圳唯冠三家公司和唯冠国际的法定代表人杨荣山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

  在案情发展过程还需叙明的是:第一,在2009年2月,也就是在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商标转让协议之前,IP公司曾经向我国商标局提出撤销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的申请,申请撤销的理由是深圳唯冠商标已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目前国家商标局已经受理该申请且正在审理该案。第二,在本案经过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在该案二审审理期间,深圳唯冠还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苹果公司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认定苹果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同时申请禁制令,要求责令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但是被受理法院驳回申请,同时案件中止审理。

  2.2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台湾唯冠有没有将其对外转让的权限? IP公司和台湾唯冠签订的转让商标的协议能否对深圳唯冠发生法律效力而产生合同的约束力?苹果公司可否以成立表见代理为由而获得涉案商标的所有权?

  苹果公司认为,IP公司础商的对象一直都是台湾唯冠,而台湾唯冠代表了唯冠国际,同时从整个洽谈过程和相关授权都可以看出本案涉及的实际交易包括唯冠国际和其旗下的各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的全部商标的转让,其实是一种集体交易行为。另外从杨荣山的身份来看,作为台湾唯冠CEO的杨荣山同时身兼台湾唯冠的负责人和深圳唯冠的法人代表两个职务,他授权麦世宏与IP公司签署的有关转让协议已成立表见代理,协议对深圳唯冠能够产生法律约束力。

  深圳唯冠却认为,在中国大陆地区,iPad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只有一个,那就是深圳唯冠。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是两个互相独立的主体,自己从来没有授权也不了解台湾唯冠已经将自己所有的商标对外出售的情况,所以台湾唯冠对外转让深圳唯冠所有的商标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既然成立无权处分,那么在事后深圳唯冠不对转让行为予以追认的情形下,台湾唯冠和IP公司之间达成的商标转让协议属部分无效的协议,即协议中涉及到的对IP公司转让深圳唯冠所有的iPad商标对深圳唯冠不具有约束力。

  2.3法院审理结果

  2.3.1法院一审结果

  在一审过程中,深圳中院经过屯理认为:第一,本案转让协议中涉及争议商标的部分不能对被告深圳唯冠产生约束力。经过审理后本院认为,倘若原告。

  想受让被告所拥有的商标,那就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先与被告直接签订转让协议,再一起办理商标转让的有关手续。然而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和IP公司两者签订的,并不是山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与此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授权他人处分自己的商标。此外,虽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杨荣山,但是涉案商标是公司的财产,即使是法定代表人如果要处分本公司财产也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况且杨荣山是以台湾唯冠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现,授权书的内容和签名都是台湾唯冠,与被告没有关联性。
  
  当然如果被告能在事后对转让协议进行追认那么协议依然对被告有约束力,但是事后被告并未追认。第二,本案不存在表见代理。经屯理后本院认为,表见代理是指合同无相对人或相对人不明且一方当事人却以为代理人对合同标的物有处分的权限的情形下,该当事人同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从本案来看,争议商标转让协议根本不是由被告与原告直接订立,而是由台湾唯冠和原告IP公司所协商订立,很明显该协议的相对人是明确的。

  此外,与涉案争议商标向原告转让的相关的谈判与订约事项,被告根本就没有出具任何书面的正式委托书或者授权书来委托或授权台湾唯冠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来代表被告实施。也就是说原告根本没有充分的理由去相信他人对被告享有代理权。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如果要通过购买受让他人的商标就必须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原告须依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商标所有人订立商标转让协议,同时还要办理与转让商标相关的必要手续。然而,本案争议商标的转让协议系是原告IP公司和台湾唯冠两者签订的,而且台湾唯冠与被告之间也不存在表见代理的关系。所以原告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d十九i、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00元,有两原告承担。"
  
  2.3.2法院二审结果

  深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原告苹果公司对判决不服并于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2月29 H,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幵庭审理了该上诉案件。庭屯过程中,双方针锋相对激辩6小时,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与一审时一致。与此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询问了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和解。苹果和唯冠的代理人均表示需要请示原被告双方才能决定是否和解。最终二审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2012年7月2 R,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陈明利弊得失的情况下,双方最后己经达成调解协议。近期原告苹果公司己经按照调解书的要求将6000万美元汇入了广东省高级人民院所指定的账户。至此,世人关注的iPad商标权权属争议案终于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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