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男性性权利旳认识及其保护现状
2.1性权利概述
2.1.1性权利的概念
“性权利是社会中每个人都具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和特定的人身关系不可分离,属于公民人身权的一部分。从更深的层次分析,它属于人权的范畴,所以说性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众所周知,性权利它是一种超越了性别、贫富、国界、种族等,而是每个人应当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同时性权利又是我们每个公民个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整个社会、国家、政府等的权利,它不能被任何机关、团体、任何人、任何民族所能剥夺的。
在1999年8月23 R至27円,世界性学会在中国香港召幵了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性权利宜言》。《性权利宣言》认为性是构成每个人人格完整的一部分;性是个人与社会结构相互作用的基础,充分发展的性对个人、人际关系和社会的和谐幸福都是必不可少的。性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权利,它基于人类天生的自由、尊严和平等。性权利具体是包含了 11项内容:
1.性自由权;2.性自主权、性完整和性器官安全权;3.性隐私权;4.性平等权;5.性快乐权;6.性表达权;7.性自由结合权;8.生宵选择权;9.以科学调查为基础的性资讯权;10.全面的性教存权;11.性保健权“.在上述11项权利中,从刑法学角度关注的应当是性自由权,即是说刑法所保护的是每个个体的性自由权。‘a关于”性权利“这一词,从字面上的意思去理解,它就是”性“和”权利“.但是”性“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共计有六个含义,其中第四个含义为:”有关生物的生殖或性欲的“;而”权利“则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跟义务相对)。③因此,如果仅仅从字面上来讲性权利,它就是公民或者法人在性方面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但是,我们知道性与人格是不可分割的,它是同人身密切相联系。因此,基于这种人格和人身的依附性的关系,法人则是不具有性权利的,因为性权利仅仅是厉于公民个人所有。从这个角度来讲,性权利就是每个人在性方面依法行使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目前,我国学者对性权利的含义的理解有许多不同的版本,有的学者认为,性权利体现在所有的心里和性行为之间的人与生俱来的天赋,还有的主张性权利自治,是指行为人有权确定是否进行性交,有些学者认为,性权利是一个人可以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个人自由地选择性伙伴和自主性行为的权利。(”虽然大家对性权利表达的方式和角度不尽相同,但是大家所表达的意思基本上一样的,即所谓的性权利,就是性的不可侵犯性的权利,它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思想意志来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实质上性权利是一种同人身权紧密相联系的权利,但是目前在法律意义上其实仅仅包括性接纳权,对它的定义也应当从狭义上来解释,即性权利是指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思想意志来决定接纳或拒绝他人性交请求的权利。尽管女权主义者们追求倡导性自由概念,但女性的性权利自由概念不仅仅是女性和男性的一项基本人权之一,而且这项权利是属于他们共同的。
2.1.2性权利的平等性
性权利既然是属于人权的范畴,那么它就应该体现出人权的平等性。性权利应该是人人都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因受到一个长期时间的社会制度、传统文化以及女性本身存在自身的生理等条件的影响,我们的立法者更多的关注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问题,导致刑事法律所保护的性权利,几乎完全是女性的性权利,例如强奸罪、狼亵侮辱妇女的罪行几乎都是指妇女为目标。“很多人要是谈到刑法意义上的性权利,首先第一反映就会联想到女性,均认为女性的性权利是很容易被非法侵害,是需要被用刑法加于保护,往往相当少的人会提及对男性的性权利也应当给予刑法保护。”②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有很多人都是在狭溢或者弟一的去理解性权利,甚至只将我国刑法里所涉及的有关的性权利问题仅与女性们相联系起来。所谓性权利,除了包括性交选择的自由,还包括性交以外的其他性权利,例如保护自己性器官不受他人侵害、性的心理不受他人所支配的自由等等。不管是女性,还是男性都应当具有独立且非常完整的人格,因此在法律上女性和男性都应该平等的享有性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己经写入到我们国家的宪法里面,这也反映了我国保护公民的人权是非常重要和重视的,在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之-这种情况下,应进?步加强保护。因此,男性的性权利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男性的性权利不应该被排除在人权的范围之外,亦应:、9毫不犹豫的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现行刑法在保护人权的立法方面并没有性别方面的区别,因此,我国刑法亦应当对于那些严重侵犯男性性权利的行为予以制裁。
因女权主义的不断盛行,女性地位才不断有力被推行及提高,但足不断提髙女性的地位并不是说,男性的地位一定要比女性低,而是要使得男性和女性双方都处在平等的位置上,即所谓的男女平等。女性权利与男性权利相比较,如果两者之间存在这差距,那么应该要及时解决,当然,如果男性权利与女性权利相比较,两者若存在悬殊,那么也应该要及时解决。其实不管是保障女性权利,还是保障男性权利,他们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的地方,人们强调提高女性的地位,这也并不是考虑顾及男性应有的合法权利。对于男性权利而言,在我国刑法中女性的性权利保护问题,相对来说还是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是基于平等性的原则,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应该平等。如果说我国现行《刑法》仅仅是保护女性的性权利而忽视了保护男性的性权利,那恰恰是承认了女性的弱势地位,其实这实际上对男女平等存在不利之处。其实,如果法律把男性性权利与女性性权利都平等的进行刑法保护的话,笔者认为,可能这样对女性地位的提高和消除人们思想意识深处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都非常有帮助的。这样不仅在法律上真正实现了男女地位上的平等,而且在社会观念上也突出了女性同男性地位上的真TH意义的平等。
2.2对男性性权利的有关立法规定
2.2.1国外对男性性权利的有关立法规定
英国,1994年法案修正的《1956年犯罪法》第一条,规定强奸的对象为妇女和男子。②山此可见,男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在英国法律中是有明文规定的。
美国,1962年的《模范刑法典》第2编第213-2条对传统意义上的性交之外的性交行规定:“以威力或强制为变态之性交”,这之中并没有限定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和受侵害的对象,在性别上进行区分和限制,强制猥褒罪亦是如此。“加拿大,在性犯罪的法律改革中,由于传统观念上对强奸的理解仅仅限于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强制性交行为,幵始时用”性侵犯罪“代径”强奸罪,也就是对性犯罪的主体和受侵害的对象,不再做性别上的区分,它保护所有人的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