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结语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类型的案件表明,不管是是男性,还是女性,两者都是有可能去侵害他人的性权利,相反,男性或者女性的性权利也都有可能被遭受侵害。性权利是人身权利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容易受到侵害的,但是这种易受侵害的程度并不会因为受害者的性别而有所不同。因此,刑法被赋予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男性及女性性权利保护都应当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将男性同女性给予相同的法律保护地位。但是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对性权利的保护问题,特别是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问题,其在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还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还有很大的差距,性犯罪的立法不甚完善,也将会直接导致很多的实际案件在操作中找不到适用法律的依据。本文陈述了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完善,但是这些案件都是属于刑事案件的范围之内,但根据目前我国的社会现状,一时半伙用立法的方式来完善是有一定难度,立法者短期内是不会通过修改我国刑法来将男性性权利侵犯的案件规定到刑法中去。因此,笔者认为像这种情况可以由国务院来出台一个条例来解决男性性权利被侵犯的案件为过渡办法,但是从处罚得对象来讲,这种处罚应当是一种治安处罚,应由公安机关来统一执行为妥。
笔者在写作本篇论文的过程中,思路做过很多次的重新构想,尽管通过大量的现实案例和查阅了大量相关的资料了解到我国性犯罪的法律设置存在一定的不力,却一直纳闷找不到非常合适的切入点来论述自己的肤浅观点。后来经过多次的修改、删减、整理、思考,并通过参考比较大量的中外立法情况以及当前我国与性相关的现实情况,最终得出问题的症结原来在于我国对性权利的认识,特别是对男性性权利的认识,由于传统的观念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等,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新型性犯罪模式的刑事立法。因此,笔者从世界各国男性性权利的现状和当今社会对性权利的认识等方面入手,通过对具体的性行为的重新界定,对我国现性刑法中一些罪名的设置、法条规定等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完善建议,主要的建议还是集中在对犯罪对象的范围和对犯罪主体性别的限制上,并对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法条表述进行了重构等。
期待我国的刑事立法机关能够尽快去改变当前比较滞后的立法思想的束缚,在综合去考虑当前我国社会实际问题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甚本国情,主动去借鉴、学习、参考在性犯罪立法方面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经验,尽早对我国关于性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和修IH,从而能够使得我国男性和女性的性权利都能够被法律予以全面、有效、平等的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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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文从选题到完稿将近花了一年多的时间,在这一年多的时间甩,使得我不仅意识到了自己学识的浅薄,更加认识到刑法理论的博大精深。这篇论文既是我读研究生所学习的一个总结,又是我法学理论知识的一次提升,并且极大地激发了我对刑法学探索的热情。
本论文是在指导老师熊永明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我要真诚的感谢我的导师熊永明教授,您不厌其烦认认真真地对本文进行字斟句酌的指导,本论文从选题到全文提纲的拟定,从文章结构的调整删减到内容、注释的修改,字里行间都体现着熊老师对学生的负责和宽容,无不凝聚着熊老师的心血和汗水。
我收获的不仅仅是一篇硕士毕业论文,熊永明老师严谨的工作态度、诲人不倦的师德、宽以待人的风范使我收收获更多。在此,我再次向导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师恩永远铭记学生心中。
本论文的顺利完成,还有其他许多老师、同学、同事和朋友的关心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深深的感谢。
还要感谢我的家人,是你们的不懈支持使我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希望鲜红的学位证书能带给你们更多的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