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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及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5 共63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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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与制度完善
【第2部分】P2P网贷法律制度概述
【第3部分】P2P网贷法律关系与法律风险
【第4部分】 P2P网贷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及启示
【第5部分】我国P2P网贷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6部分】我国P2P网贷监管制度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3 P2P网贷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及启示

  3.1美国

  Prosper和Lending Club是当前美国最大的两家P2P网贷公司,分别成立于2005年、2007年,是P2P网贷在美国传播的成果,代表世界上P2P网贷发展的较高水准。两家网贷公司的操作流程基本相同,首先用户需要在平台上进行注册,填写个人资信,借款人则还需要提交借款申请,由平台进行审核和信用评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时,Prosper会综合考虑信用评级、贷款期限、经济环境和同业竞争环境等几方面。“这一流程与国内P2P网贷公司的操作流程差别不大,但由于美国己经建立了较为成熟信用体系,仅通过査询个人社保号码就可以查询到其全部信用记录,因而对于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可靠性更高,能更好地防范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然后网贷公司还需对投资者进行审核,虽然相对宽松一些,但投资者仍需提供收入和资产证明,并且两家网贷公司都各自设置了投资者的投资上限,Prosper为500万美金,Lending Club为个人净资产的10%,这一举措能够保证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降低交易风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投资者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的风险。完成以上流程,借款人才能在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供投资者选择。成熟的信用体系和相对国内更为严格的投资者审查机制使得美国P2P网贷的信用风险、洗钱风险,借款人违约风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同时也增加了 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成本。关于贷款的发放,国内的P2P网贷一般是在借款协议达成后,由贷款人通过以平台名义在第三方机构上设立的中间账户直接向借款人进行付款。这样就容易形成资金池,增加了资金被挪用、平台跑路的风险,也引起了许多关于平台合法性的质疑。Prosper和Lending Club则是由外部第三方的银行,WebBank来进行贷款审核、发放,WebBank在发放贷款后,将贷款所有权转卖给平台,再由平台以收益权凭证的方式卖给贷款人。WebBank在整个过程中的作用就是分销贷款,而这是P2P网贷平台因没有相关牌照所不能做的业务。17引入分销银行来发放贷款,有利于防范平台自身的合法性风险,也有利于发挥传统金融中介机构在贷款审核方面的优势,实现多头监管,保障交易安全。

  3.1.1监管主体

  2008年11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证交会)依据SEC V. W. J. Howey Co案和Reves v. Ernst &Young案认定Prosper网贷公司出售的收益权凭证的性质为证券,Prosper网贷公司未经注册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构成了美国1993年《证券法》中规定的”出售未经注册的证券产品“的情形,责令其暂停营业,提交有效的注册申请。此时距离2005年Prosper成立己经过去了三年,受此命令的影响,Prosper网贷公司和Lending Club网贷公司分别于2009年和2008年在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了注册。‘8至此,美国的P2P网贷业务正式纳入了证交会监管范围。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 (a) (1)条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 (a) (10)条虽然都分别对法律意义上的”证券“进行了注解,但都较为宽泛,并未直接将P2P网贷形式纳入其范围,但美国是判例法国家,SEC V.W.J. Howey Co案和Reves v. Ernst &Young案使得证交会确立了 ”投资合同“标准。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点:(1)以金钱进行投资;(2)期望获利;(3)投资于一家普通企业;(4)仅依靠第三方努力使自己获利。”依据该标准证交会认为,在Prosper网贷公司发放收益权凭证的过程中,贷款人与借款人并未直接交易,贷款人仅依靠第三方网贷公司取得收益,因而发放收益权凭证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收益权凭证为证券,属于证交会监管范围。证交会的监管规范了美国的P2P网贷市场,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平台的运营成本,使得一些中小网贷平台退出P2P网贷市场。

  在证交会之外,美国还有一些联邦或地方的监管部门也对P2P网贷实施监管,例如州的证券证券监管部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公平交易委员会,这些监管部门对于P2P网贷的监管较为分散,主要针对各自职能领域进行监管,这就形成了美国P2P网贷多头监管格局。

  2010年7月美国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第989条规定,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可以通过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对网贷行业实施监管。该法案将P2P网贷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监管范围,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广泛的立法、执法权力,以加强对网贷行业的监管。相对一些零散的监管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更具综合性和权威性,这样有利于P2P网贷行业监管权力的集中,强化监管。除此之外,法案还赋予美国审计总署对信贷服务中介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决策的权利。至此,美国形成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两大主要机构共同对网贷行业进行监管的局面,并辅助有一些零散的监管机构对网贷行业进行监管,共同维持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3.1.2监管方式

  证交会对P2P网贷的监管权来自于通过判例将其界定为证券理财产品,这就使得证交对P2P网贷的监管是一种证券形式的监管。具体而言,证交会规定网贷平台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定期上报,并要求履行严荀的信息披露义务。

  依据《多德-弗兰克法案》,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在网贷行业获得了广泛的立法和执法权,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有权不顾其他监管部门的反对,推进网贷领域立法;也可以自主豁免原来受监管的网贷市场主体;对于P2P网贷中的不公平、欺诈等行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可以进行民事诉讼、召幵听证会、作出行政裁决等。相对于证交会,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对于P2P网贷的监管方式更加灵活、多样。

  3.1.3监管内容

  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虽然都对P2P网贷市场享有监#权,但在具体的监管方向上,两大机构各有侧重。证交会对于网贷行业的监管兼具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加强信息披露等职责,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则强调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进行监管,指向性更强。

  从上文中可知,证交会对P2P网贷的监管既有事前监管一一进行注册登记,也有事中监管一一提交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证交会的监管之下,P2P网贷平台被看做是证券发行人,必须在成立之初在证交会进行注册登记,登记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平台的业务模式、财产状况等。

  在P2P网贷平台完成注册登记,正式成立运营后还需要每天至少向证交会提交一次报告,上报每天的贷款情况。除此之外,证交会还要求平台持续不断以合法方式履行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包括平台年报、季报以及借款人的详细信息。证交会的严格注册登记要求提高了 P2P网贷市场的准入,有利于防范平台跑路的风险,维护市场安全,但过于严格的登记制度也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而频繁的信息披露不仅提高了行业门槛,也抑制了行业创新,更可能引发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相对于证交会,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对P2P网贷监管的内容更加具有针对性,一切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为都属于其监管范围。

  综上可知,美国的P2P网贷是一种建立在其现有信用机制之下的金融创新形式,对于解决个人消费贷款、商业贷款具有积极意义。对于P2P网贷,政府采取的是一种严密监管制度,既有证券交易委员会基于判例法,将P2P网贷视为证券发行,要求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并履行严格的上报和信息披露义务,又有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对P2P网贷行业进行全面监管,同时还有一些零散机构对P2P网贷的某一方面进行监管,形成了一个完整而严密的监管体系,保障了 P2P网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我们也要认识到,过于严荀的监管体系一定程度上阻栏了国外P2P网贷平台进入美国市场,妨碍了市场竞争,过高的监管成本也加大了平台运营的压力,阻碍了平台的业务创新,不利于P2P网贷市场的发展。

  3.2英国

  Zopa是英国最具代表性的P2P网贷公司。借款人要通过Zopa进行P2P网贷,首先要在Zopa上进行注册,由Zopa进行审核,并根据国内几家信用机构的信用记录为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划分贷款市场,将合适的贷款人与借款人进行撮合,达成借款协议。最终借款利率主要受借款人设定的借款利率、期限以及借款人被划分的贷款市场影响。在整个网贷过程中,Zopa的责任包括借贷双方交易中所有与借款有关的事务,完成借款文件、执行借款人的信用认证、雇佣代理机构为贷款人追讨欠账等。W在坏账出现时,Zopa甚至需要动用自身资金填补贷款人坏账。

  除此之外,Zopa为了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还会将投资者的资金分散借贷众多借款人。目前国内许多P2P网贷公司的运行模式与Zopa的运行模式十分接近,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分散风险,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3.2.1监管主体

  英国作为P2P网贷的发源国,其P2P网贷监管体系相对成熟,监管主体既有政府设立的专门监管机构一一金融行为监管局,还包括行业自律协会一一P2P金融协会。2010年前,尽管英国的P2P网贷行业正在日益兴起,但并没有设立专门的P2P网贷监管机构,也没有专门针对P2P网贷进行立法。2010年以后,英国实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赋予英格兰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实施审慎金融监管的权力。英格兰银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金融行为监管局分别负责宏观监管、审慎监管、一般监管。而P2P网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形式,其规模还正在形成中,尚未达到需要审慎监管的地步,因而划归金融行为监管局监管。

  同时,在P2P网贷在英国出现之初,作为一种新事物,政府虽然允许其继续经营,却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监管,许多不具备基本运营资质的P2P网贷公司也开始经营P2P网贷业务,吸引众多公众参与,导致P2P网贷市场秩序混乱,阻碍了 P2P网贷行业的发展。

  因而,一些大型旳P2P网贷平台出于自身安危考虑开始积极推动P2P网贷行业协会的成立,以制定统一的行业规则,规范P2P网贷市场。2011年8月15日,P2P金融协会应运而生,是英国P2P网贷行业的自律协会。该协会在政府监管之外,积极制定行业规则,规范成员自身行为,维护P2P网贷行业秩序,是英国P2P网贷监管的重要内容。

  3.2.2监管方式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2014年3月出台《关于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是全球第一部针对P2P网贷监管的法律。22该办法主要是从促进P2P网贷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角度,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

  除此之外,金融行为监管局还要求平台定期提交报告,对平台运营进行全程监管。P2P金融协会是实施P2P网贷监管的自律协会,其一方面加强成员间联系,实现成员间信息共享,出台自律规则,规范行业秩序;另一方面,也积极推动金融行为监管局进行专门立法。相对于金融行为监管局,P2P金融协会的监管方式更加自由,要求成员具有较强的自律性,是政府监管之外的有益补充。

  3.2.3监管内容

  金融行为监管局对于P2P网贷的监管内容主要体现在其颁布的《监管办法》中,该《监管办法》规定了网贷平台的最低运营资本,要求平台对客户资金进行尽职调查,并存储于第三方银行,要求平台履行定期报告义务,报告内容涵盖了平台自身的财务情况、客户资金情况、贷款信息等,除此之外,金融行为监管局还要求平台对新产品进行详细解释,对平台借贷风险、担保情况、实际收益率等履行披露义务。最后,金融行为监管局还对平台的投诉管理、破产退出机制以及消费者撤销权提出了要求。根据该监管办法,金融行为监管局对于P2P网贷的监管贯穿于网贷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P2P金融协会作为自律协会,其约束力只限于协会成员。为了更好地约束协会成员的经营行为,P2P金融协会制定了《P2P金融协会运营原则》,该原则要求网贷公司的董事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位是法律规定的认可代理人,网贷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制,同时还对网贷公司的运营资本、平台建设。信息披露等提出了最低要求。相对于金融行为监管局出台的《监管办法》,P2P金融协会制定的《P2P金融协会运营原则》规定的更加细致,也对成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映了 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

  综上可知,英国作为P2P网贷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行业自律体系,其专门机构监管与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的P2P网贷监管模式,既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行业发展脉络,维持行业秩序,维护金融安全;又能从个体上对P2P网贷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灵活地进行各种行业规则的制定,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二者相互影响,共同推动英国整个P2P网贷行业的稳健发展。

  3.3法国

  和英国一样,法国也是西欧国家中P2P网贷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其发展水平远超其他欧洲国家。Prgt d' union于2011年正式运营,是法国最主要的P2P网贷平台之一。该网贷平台同时获得了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颁发的信用机构许可证和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颁发的经纪人执照,其用户主要为个人消费者,贷款用途主要包括旅游、装备和机动车辆等,平均借贷金额为9000欧元,平均利率为6. 5%.每个贷款人的贷款金额为3000欧元至3万欧元不等,期限限定为2?5年。

  3.3.1监管主体

  法国属于P2P网贷的后起之秀,其P2P网贷虽然起步晚,但发展速度较快,政府给予了充分的重视,积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引导行业发展。法国将P2P网贷界定为参与性融资,由金融审慎监管局和金融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其实施监管。金融审慎监管局关注的重点在于P2P网贷市场中各个个体的行为,对P2P网贷平台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交易行为、消费者保护等进行监管。而金融市场监管局更注重对行业整体发展的关注,将监管重点放在建立行业规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以及防止产品异化上。两大监管机构协同监管,共同构建了法国P2P网贷的二元监管结构体系。在专门机构监管之外,法国也有自己P2P网贷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规则,规范成员的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两个监管机构于2013年5月联合发布了业务指引,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各类具体业务进行了性质的界定,对是否属于信贷机构、是否需要申请牌照、是否需要遵循金融市场监管局的相关规定等作出了规定,给一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了边界的划分。243.3.2监管方式。

  法国对P2P网贷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直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授权金融审慎监管局和金融市场监管局对P2P网贷平台准入、个人投资者资格、借款合同标准等进行限制来实现的。2013年4月29日,法国总统奥朗德提出“参与性融资”法律框架,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融资难的问题,2014年初该法律框架以法令的形式在国会正是通过,并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令详细归纳了当前法国的各种众筹类型,并对其分别予以规制,至此法国成为世界上首个制定统一的专门众筹类型法律的国家。该法令强调对联系众筹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关键一一平台进行监管,从而实现对众筹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投资者保护。25依据该法令的规定,P2P网贷平台在成立之初需要进行注册并申领牌照,运行中需要履行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义务,P2P网贷平台在破产倒闭时还需要提出完整的破产方案,据此形成了一个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完整监管体系。

  3.3.3监管内容

  金融审慎监管局和金融市场监管局的监管权限主要来自于《参与性融资法令》。该法令对P2P网贷平台的注册条件、服务范围、退出机制,借贷金额的上限,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该法令还要求平台办理保险,防范平台本身风险,平台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经营状况、借款协议的具体内容等,最后对于平台上发生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平台享有调查权。

  综上可知,美、英、法国都设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对P2P网贷进行监管,同时辅以其他一些零散机构的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共同维护P2P网贷市场的秩序。三个国家都将对P2P网贷的监管重点放在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上,因为P2P网贷平台是联系借款人与贷款人的核心,网贷平台一旦出现风险,借款人、贷款人的利益都将难以保障。我国在构建P2P网贷法律制度时也可以借鉴这种监管方式。同时,在P2P网贷相关制度的建设中,三个国家都十分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这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P2P网贷的低门槛使得其参与者众多,因而,在规制P2P网贷中各主体行为时,必须严厉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更加强调对消费者的保护,维护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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