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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贷法律制度的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5 共48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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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与制度完善
【第2部分】P2P网贷法律制度概述
【第3部分】P2P网贷法律关系与法律风险
【第4部分】P2P网贷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及启示
【第5部分】 我国P2P网贷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6部分】我国P2P网贷监管制度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4我国P2P网贷法律制度的完善

  4.1明确P2P网贷模式的法律地位

  在当前我国P2P网贷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缺失的情形下,P2P网贷在国内迅速扩张,存在监管套利的嫌疑。一方面,专门法律的缺失使得P2P网贷的合法性长期受到质疑,其法律地位无法确定。美国虽然也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P2P网贷进行规制,但证券交易委员会将P2P网贷视为证券来实施监管,平台出售的收益凭证的行为被界定为一种证券投资行为,证交会要求其进行备案登记,履行定期上报、披露义务,实质上是肯定了 P2P网贷的合法性。而我国既没有专门法律肯定其合法性,也没有专门机构将其纳入监管范围,P2P网贷一直处于十分尴尬的不被承认的状态,其合法性长期受到业界质疑,阻碍了 P2P网贷行业的继续发展。另一方面,相关领域法律制度缺失,监管体系不健全,也使得P2P网贷市场规则不明确,十分混乱。

  一些网贷平台在传统的信息、信用中介业务之外,开发出了许多新的业务模式,例如,网贷平台自垫资金为投资者提供担保赔付、为吸引投资者,大规模幵展线下业务等,这些都是传统业务的衍生产品,但性质上与传统业务却存在极大差别,改变了 P2P网贷公司的性质,放任其发展最终必将导致P2P网贷行业的混乱,动摇整个金融市场,对于其合法性也急需立法来予以界定。

  要缓解我国P2P网贷市场野蛮生长的现状,促进P2P行业健康发展,政府最紧迫的任务应该是加快关于P2P网贷的立法,肯定P2P网贷的合法性,明确P2P网贷中各项业务合法的边界。

  只有首先确定了 P2P网贷的合法性,才能维护P2P网贷行业的声誉,吸引更多的主体参与其中,繁荣P2P网贷市场。而明确P2P网贷中各项业务合法的边界,则有利于防范平台自身的法律风险,为平台业务发展指明了方向,使P2P网贷在法治框架下健康运行。

  4.2确定P2P网贷监管主体

  P2P网贷作为一种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民间借贷形式,将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创新融合到一起,实现了跨领域的合作。但国内并未形成系统的P2P网贷监管体系,这就使得P2P网贷监管主体不明确,各部门都有权,各部门都不愿管,出现监管空白。权利的放任最终只会导致灾难,P2P网贷作为一项新兴事物,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若放任其自由发展,最终只会导致整个金融行业的紊乱,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而必须对其进行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现有的对于P2P网贷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上,网贷平台的设立需要在工商、通信管理、公安网监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实质上是将P2P网贷平台等同于一般的互联网公司进行监管,显然从P2P网贷公司的金融属性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只关注其依托的互联网背景,而忽视其从事业务的金融属性,放松对其的监管,则极易发生平台倒闭、跑路风险,进而引发P2P网贷行业风险。进一步完善P2P网贷监管体制,对于防范P2P网贷中的各种犯罪,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意义重大。

  要完善P2P网贷监管体制,首先必须明确监管主体。对于P2P网贷的监管,美国实行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与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为主,辅助其他一些零散的监管部门的多头监管,而英国实行的是金融行为监管局与行业自律协会协调监管。对于我国的P2P网贷监管也可以采取类似措施。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有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最早于2011年针对P2P网贷发布风险提示通知,对于P2P网贷监管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且P2P网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其业务范围与银监会监管范围较接近,因而可以由银监会担任P2P网贷的主管监管机构。同时P2P网贷中还牵涉到股权式众筹、融资担保、第三方保险等业务,因而可以。

  给予央行、证监会、保监会辅助监管的职权,在各自专业领域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门监管,实行以银监会的监管为主,央行、证监会、保监会协同监管。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实现跨区域、跨行业联合监管,还可以与司法部门进行合作,联合打击依托P2P网贷平台实施的金融犯罪,维护纯洁的金融环境,保障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在具体的监管原则上,美国对于P2P网贷实行的是严密监管,虽然有利于防范各种网贷风险,但也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提高了网贷市场的门槛,削弱了竞争,一定程度上减缓了 P2P网贷的发展速度。因而我们在对P2P网贷进行监管时,可以采取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行适度、有限监管,为P2P网贷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繁荣金融市场留下足够的空间。

  除了上述专门机构的监管之外,还可以成立专门的P2P网贷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为了行业自身的自我管理和约束而成立的,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协调行业内各组织的关系以及提高行业的效益。26英国作为P2P网贷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己经建立起完整的行业自律体系。英国的P2P金融协会是由几大P2P网贷公司牵头成立的,反映了 P2P网贷行业发展对于自身自律体系建设的要求。虽然我国的P2P网贷行业的监管尚不能完全通过行业协会予以有效实现,但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协调沟通的纽带,在以市场制约权力的同时,具有弥补经济改革中经济管理服务缺失的作用。27自律组织相对于政府的外部监管具有天然的优越性,一方面,自律组织的成员间的共同利益是一致的,即促进行业繁荣;另一方面,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是成员间相互协商的结果,更具执行力。同时自律组织对于市场具有更强的敏感性,能更快感应到行业发展趋势,灵活地出台各种规章制度,对成员的行为进行引导,保障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因而加强行业自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P2P网贷监管缺失的大背景下,加强行业自律,对于规范P2P网贷市场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P2P网贷自律协会出台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能够为政府规章制度的出台积累经验,提供有益借鉴。例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出台的《监管办法》就借鉴了一些P2P金融协会《P2P金融协会运营原则》中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首先可以成立一个全国性的P2P行业协会,统筹全国范围内的P2P网贷行业发展,并逐步建立地方性的P2P网贷协会,形成一个完整的自律体系,尽快制定行业标准,建立争议处理机制。一些大型的P2P网贷公司应发挥带头作用从自身出发,规范整个P2P网贷市场,引导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其次行业协会要广泛开展调研,把控行业发展新动向,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保持自律协会对市场的灵敏度,同时要强化行业各主体的法律意识,知法守法,保护交易安全,维护行业信誉。最后行业协会还要加强与政府的联系,及时反映行业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行业监管体制建设。在专门的行业协会尚未成立之前,各p2p网贷平台要加强自律,知法守法,主动维护P2P网贷市场秩序,同时还可以加强和其他P2P网贷平台之间的联系,共享用户信息资源、联合清理伪造、变造假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骗取贷款的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P2P网贷环境。

  4.3建立P2P网货平台的准入、风控与退出机制

  美国和英国的监管都将监管重点放在了 P2P网贷平台上。28P2P网贷平台是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款协议的信用中介,信息中介,平台上承载着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极易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风险,因而平台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防范外部风险。

  首先要建立P2P网贷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P2P网贷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直接关系到平台的整体服务水平和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因而必须进行严格把控。完善准入机制首先要对网贷平台的设立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査,确保其拥有必要的经营资质;其次是对平台推出的新产品进行严格把控,防止产品异化,保证平台经营业务的合法性。完善退出机制,必须建立P2P网贷平台破产制度,由监管机构启动破产程序并监督平台进行清算,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序退出市场。同时在平台正式运营后,还要强化平台审查义务。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信用体系,也未对平台提出信息披露要求,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主要是由平台依据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资信和财产、信用记录进行的,这些材料都极易造假,增大了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因而要强化平台对用户的审查义务,平台在对客户资信材料进行审核时要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避免平台的实名注册、信用评估机制流于形式,主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平台安全。

  其次要强化平台风控机制。P2P网贷迅速发展的同时,P2P网贷公司倒闭、跑路事件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危害了 P2P行业的稳定发展。要维护P2P网贷行业的正常秩序,就必须强化平台的风控机制。一方面平台自身要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核力度,掌握资金的去向、用途,同时还要不断升级平台的安全系数,防范外部攻击,除此之外,平台还可以在每笔交易成功后提起一定收益,作为风险储备金,以分散投资风险;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可以对网贷平台进行风险评级,制定合理风险范围,清除不达标P2P网贷公司,防范跑路事件发生,对于平台推出的新业务也实施备案,防范各种违法的融资担保行为的发生,建立“防火墙”机制,防止风险传导到其它关联行业,动摇整个金融市场。

  4.4强化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

  从上文中可知,无论美国或是英国,都十分强调P2P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P2P网贷公司规定了极为严苛的信息披露义务,P2P网贷平台必须顶起披露包括平台的年报、季报以及借款人的详细信息等内容,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也要求平台披露新产品风险、投资情况、担保情况、税收情况、借贷风险等。频繁的信息披露虽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阻碍了新产品的研发,但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一是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和企业运营的透明度,更好地发挥市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好感度;三是有助于监管机构进行数据统计,合理监管。“当前我国由于监管空白,并没有要求P2P网贷平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平台的整体运营状况对外是不透明的,这一方面增加了平台倒闭或跑路的风险,给消费者参与P2P网贷投资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随着P2P网贷的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平台上流转的资金越来越巨大,还可能干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因而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强化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利于将P2P网贷的整个流程纳入监管范围,增加行业透明度,维护行业声誉,吸引更多的参与者。从国外信息披露的实践来看,信息披露应主要包括平台的基本财产、贷款信息以及借款人的详细情况。对于信息披露的频率不用像美国证交会要求的那样,每天至少一次,但也必须规定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在保护P2P网贷参与者的同时,不影响P2P网贷公司的正常经营,推动P2P网贷行业的长远发展。

  4.5加强消费者保护

  无论是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及其他一些零散监管部门的多头监管,还是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和行业自律协会的协调监管,都重点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更是直接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实施监管。消费者是P2P网贷中的重要参与主体和弱势群体,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现代P2P网贷法治建设和监管的重点。目前我国关于P2P网贷的法律规制和监管尚不成熟,没有形成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这就使得P2P网贷中消费者权益受损十分严重。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首先必须在新的监管体系建设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优先考虑。消费者是P2P网贷的核心力量,消费者权益受损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危害金融稳定。美国和英国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建立的监管体系,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存在不足,我国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不必全盘照搬,可以有选择性地借鉴,并结合本国国情探索适合自己的方式。具体而言可以完善对P2P网贷市场准入、退出的监管,加强P2P网贷的风控机制建设,强化P2P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P2P网贷中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各部门的力量,共同进行打击,为广大群众参与P2P网贷投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其次必须加强消费者的风险教育。P2P网贷作为一种依托互联网技术而发展起来的金融创新形式,在提供高收益回报的同时,蕴含更高的金融风险,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其波及范围十分广大,并且由于互联网本身的隐蔽性,使得犯罪难以被发现,因而加强消费者风险意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投资,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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