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管理模式变迁中的律师协会
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决定了社会管理模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使了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但是社会管理模式却并非与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完全同步,它的发展需要经历更加曲折的过程。正如托夫勒指出的:“在旧文明的废墟上建立一种新文明,必须在各国立即设计一个新的更适宜的政治结构,这是一个痛苦但是必要的过程,它的规模将动人心魄,并无疑将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才能完成。”
社会管理模式简而言之就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方式。依据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把人类社会简单的划分为三种社会形态,古代社会、近现代社会和当代社会,与之相适应社会管理模式也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统治型管理模式、管理型管理模式和合作治理型管理模式。不同的社会管理模式都是建立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之上的,都对社会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旧的社会管理模式必将被更加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社会管理模式所代替,这是社会发展的亘古不变的规律。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责任影响着社会管理模式的变迁。人类社会建立初期,社会结构简单,社会组织较少,政府管理目标单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社会组织,政府社会管理的任务就变得复杂起来。律师协会的产生和发展印证了这种变化。
1.1古代社会的管理中的讼师
我国古代社会采用统治型的社会管理模式。古代社会注重家庭伦理,崇尚礼教。一旦有人试图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或对抗政府就会被社会认为是扰乱纲常伦理、有悼于道德,属于大逆不道。政府希望百姓安分守己,息事宁人,反对对簿公堂,整个社会充满“厌诉”的思想。古代的律师称为讼师,但是又和今天的律师的待遇又天壤之别,讼师只能代人写诉状、咨询案情,不能出庭参加庭审或出庭抗辩,收入微薄,饱受鄙视,命运悲惨。春秋时期《吕氏春秋?离谓》记载的讼师邓析是其中典型的代表。邓析可谓是律师的鼻祖,他替别人伸冤,大案子收一件衣服,小案子收一条裤子,百姓找他的人不计其数,他也帮助百姓到官府打官司、写诉状,后来由于触动了官府的利益被害。中国历朝历代讼师的处境也大致如此:社会地位低下,被社会排斥。但是讼师这个行业的存在还是为社会管理的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讼师传播了法律知识,提高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水平。讼师通过个案分析,书写诉状,法律注释等方式普及了法律知识,揭开了法律神秘化的面纱,使百姓对法律有了基本了解,促成了法律知识的传播。另外,一些讼师对国家法律进行的注释影响了国家立法和法律解释。如明代的私人注律《律例美释》、《读律琐言》和《明律纂注》等成为《大明律例集解附例》内容的主要来源。清代的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和王明德的《读律佩玺》等私家注律成为《大清律集解》的重要参考资料来源。H公师对司法制度具有重要影响。讼师参与司法使国家司法活动公开化,使民众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促使司法官员的业务素养的提升和司法程序的标准化,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洞察实情,明辨是非”的社会效果。
讼师协助社会弱势群体实现了有限的正义。为了实现社会统治,统治者经常践踏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由于公众缺乏对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的了解,也就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职能寻求讼师的法律帮助。讼师依靠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民众维护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官员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和肆意妄为,帮助民众实行了有限的正义。
总之,古代社会讼师通过着书立说、参与司法和个案协助等方式以个体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促进了社会的有序管理,但是由于国家对诉讼的限制和整个社会的厌诉气氛导致律师行业发展缓慢,其社会作用也非常有限,也不会出现律师协会这样的行业组织。
1.2近现代社会的管理中的律师协会
近现代社会釆用管理型的社会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强调管理的实效性,注重政府对社会的管理绝对地位,确立政府为社会管理的核心,政府包揽一切社会管理事务。同时,这种管理模式限制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社会组织处于被动的服从管理的地位,政治上没有与政府对抗的权利。管理能力非常有限,管理粗放化,往往会忽视弱势群体的政治要求。管理过程顾此失彼,效果差强人意。
律师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 “政府失灵”和“政府缺失”等不足,律师协会在各国的司法制度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律师协会是律师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虽然这一时期政府仍然是社会的管理核心,但是,律师协会在社会管理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律师协会是行业自治组织,对律师进行日常的管理。一般说来,律师协会最主要的职能就是对律师进行组织、管理,在维护行业自治的前提下,承当一部分社会职能。英国和日本采用行业自治管理的方式,律师协会完全实行自治管理,具有较大的自主管理权;德国采用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律师协会管理的方式,律师协会并不是管理律师的唯一机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也是管理机关,因此,该国的律师协会属于半自治组织;美国采用行业自治与法院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美国的律师协会鉴定法学院是否合格,承担法律继续教育,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进行监督,为法官和律师提供工作帮助等事宜,法官在审批过程中对律师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因此,美国律师协会除了行业自治权以外还有监督法官的权利。律师协会在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司法正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律师协会通过组织律师参与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的研讨活动,为社会热点问题提出法律解决方案;通过组织律师以诉讼或发表法律见意的方式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保护公民权利,化解社会纠纷;代表弱势群体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促进了司法正义的实现。律师协会通过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维护法律职业的统一性。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家阶层必须感到自己作为庞大的人权联盟超越于一切党派,反对一切总想去违法的人;这不是为了受害人,而是为了受害的法本身,整个法律家阶层正是在法上安身立命的。6英、美、德等国法官都是从律师中选出的,成为正式法官后仍然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受法律共同体的监督,这种做法有利于法律职业的统一。
总之,近现代社会中律师协会对社会管理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但是参与程度比较低仍然出于被动参与阶段,其社会管理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
1.3当代社会的管理模式中的律师协会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美国等西方国家便对其社会管理方式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使社会管理逐渐实现了科学化和民主化,在旧有制度上通过渐进形式的变革而形成的新的社会管理制度。美国1990年颁布了《协商制定行政规则》将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制定行政规定的实践法律化。1995年美国政府将行政职能外包,通过把某些公共服务职能外包给民营机构的方式展开了大规模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合作,这使得像律师协会这样的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职能得以体现。近年来,西方学者提出了公私不分,公中有私,私中有公的关于社会管理的新理论,我们将其称之为社会合作治理。合作治理是指社会公权力与公民及社会组织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共同管理社会的一种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把传统的权力服从模式逐步转变为协商合作模式的公共治理。社会管理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共同参与,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合作,形成合作治理的局面。它经历了长时间的演进,逐步发展和完善,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这种模式被人们广泛接受并认为这是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合作治理理念更加强调社会组织及公民对社会管理的参与。随着社会合作治理的领域不断扩展,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参与合作治理的社会组织不断出现,管理经验日益丰富,形成了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社会管理方案。私方不仅可以参与公务,而且还可以承包公务;政府执行公务应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还可以与行政相对人讨价还价,达成交易;政府外包不限于供水、供电、公共医疗、公共交通、教育卫生、住房城建等服务,还可以参与监狱管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规制。合作治理理念的发展为律师协会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使律师协会与政府和其它社会组织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共同管理社会成为可能。
总之,律师协会参与合作治理本质上体现的是律师协会参与社会管理,获得部分社会管理权,实现社会管理主体由单一到多元,再由多元到共同治理的过程。
律师协会作为专业的法律群体更加注重社会管理者地位的平等,强调各种社会主体对社会管理事务的积极参与,促进多元化社会利益的实现和对个体利益的尊重与满足。律师协会参与社会管理有利于借助专业特长,发挥其资源优势,克服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中政府管理的不足,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