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社会管理创新中律师协会的自治
4.1律师协会自治的定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办公室、会员部、业务部、培训部、国际部、调研部、联络部、宣传部,主办会刊《中国律师》杂志和网站“中国律师网”,上述机构构成了律师协会的管理体系。我国律师协会采取自治管理,采取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如下图所示:【略】
4.2律师协会实现自治的途径
4.2.1监事会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在权力决策、决策执行、执行监督构成的管理体系中监督权既是正确决策的保证,也是决策正确执行的保障。然而,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律师协会的监事会并没有有效履行其监督职能,并没有对权力的滥用进行限制和腐败进行监督,甚至有时被用来作为决策合法性依据。大量实践证明出现重大失误的决策,往往是由于监督的缺失而造成的。律师协会的监督权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律师协会管理层对监督,另一方面是对律师对监督。律师协会监事会必须对协会管理层进行有效对监督,监事会有权参与律师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有权否决律师协会错误的决策,有权对律协管理层的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同时律师协会对执业律师的监督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应当对有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甚至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査处,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如2014年9月份发生的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件中,其代理律师存在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违法披露案件信息、发表不当言论等行为。律师协会对上述代理律师的不当行为并没有给予及时制止,事后处罚也为适当,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因此需要加强对律师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4.2.2保障律师协会的自治权
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我国律师协会属于行业自治组织,行业实行自治管理。但是我国律师协会受到行政司法机关的领导,协会的人事任免、重大决策及日常管理都要服从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律师协会实际上没有自行任免重要岗位人事的权力,也没有自行对协会作出重大决策的权力,因此,无法真正实现行业的自治。律师协会的管理目标是配合政府维护社会稳定,无暇顾及律师协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建设,忽视了广大律师的根本利益需求。一些律师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律师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时却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律师协会缺乏独立性,导致其管理没有权威性,无法保护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由执业律师通过完全的民主选举产生律师协会,并制定有效的行业规范,对律师协会进行法律授权,使其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制度,实现综合的全方位的行业自治。
4.2.3完善律师协会的选举制度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向他人投票意味着把自己的政治权利委托他人代为行使。选举制度是实现有限民主的主要途径之一,是人们经过长期政治斗争取得的政治成果,它在社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实现了民主的最大化,是代议制度实施度最佳方案,有利于直接民主的实现和吸引的民主的广泛参与,具有最接近直接民主的效果,律师协会要实现行业自治的最直接途径是举行行业的直接选举,直接选举在操作上具有可行性。我国律师协会具备实行直接选举的人员素质基础。律师具有高度的政治参与热情和政治判断能力,大多数律师受过高度教育、生活水平适中,普遍关心政治,有较高的政治参与热情和较强的政治判断能力,有要求我国律师协会实行直接选举的政治诉求。律师协会人数确定,便于组织直选活动。根据全国律师协会2015年1月26日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4)》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6月,全国共有注册律师24. 3万余人,律师事务所2. 21万多家。上述律师均己在各地律师协会登记、备案,都是律师协会成员,人数确定。律师通过律师事务所余律协发生联系,上通下达,十分便于组织管理,也有利于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协会管理者的直接选举。现代的通讯手段使直选在操作上成为可能。移动通讯、网络平台、各类通讯中断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直选变得简单易行。律师协会可以通过上述手段通知全体成员,告知关于选举的时间、地点、要求等各种与选举相关等情况;可以召开视频大会或者通过网络平台公布各种选举事件,推荐候选人名单,解答公众提问,化解质疑;律师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交选票,保证选举以透明、公幵、公正的方式进行;另外律师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对律师协会管理成员进行质疑、弹劾、罢免等,保证权利等监督持续有效。
4.2.4扩大律师协会会员的范围
传统上,我国把律师协会简单的定义为仅仅是才能律师参加的协会,会员仅仅是律师,排斥其他法律人士的加入。为了促使法律界人士在更广泛领域中实现合作,律师协会应当扩大律师协会会员的范围,吸收各种社会法律精英加入,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还应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家和学者加入律师协会,使律师协会成为广纳社会法律精英的组织。首先,应当统一司法考试。由律师协会组织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加入律师协会的最基本条件,也是律师、公安人员、法官的检察官等其他参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通过司法考试后,律师协会会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岗位要求选择从事的职业,也可以根据岗位需要进。
行不同工作岗位之间的轮换。这样做有利于律师协会的统一,协会成员基于同一个平台,形成相同的职业评判标准,便于实现统一的监督管理。例如美国的律师协会ABA成员除执业律师以外,还有5万是法官、法院行政人员、法律教师、公设律师、不执业的律师如政府官员、商业管理人员和法学院学生。美国律师协会几乎涵盖了美国社会的法律精英,有利于集中行业的优势,形成重要的社会力量。其次,可以吸收其他法律精英的加入。法律专家、学者、教授和其他的法律人才可以以申请的方式加入律师协会。这些法律专家、学者、教授对国家法治建设的贡献非常巨大,他们或教书育人,或着书立说,或评判不公平的现象,或就社会热点发表个人见解,以点滴之力推动法治进程。他们的加入必将对律师协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使律师协会的社会影响力更加深入。最后,其他社会专家也可以加入律师协会。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各个行业领域紧密关联。“徒法不足以自行” ,同样仅仅依靠律师协会也无法实现社会自治,律师协会不能闭门造车,应当多与其他行业交流,可以吸收其它行业的专业人士加入,听取行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可以减少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失误,克服社会管理过程中不合法、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基本需要。
总之,当前我国律师协会的民主制度不健全,律师行使民主权利的积极性不高。因此,我国律师协会参与社会管理应该从实行协会的行业自治幵始,循序渐进地完成管理创新改革。律师协会应当进一步完善协会章程、监事会履行监事职能、实现自治管理、实行选举制度、扩大律师协会成员范围等措施,虽然这些无法满足人民对律师行业自治的全部期望,但是它是实现律师协会行业自治的基础,是律师协会迈向参与社会治理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