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核心内容,这种处分权的正当行使不仅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本文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及其处分原则出发,论述了夫妻一方可以单方行使处分权的行为,须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以及无权处分后夫妻一方的追认与撤销权,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制度等。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对比分析、综合论述形成以上内容,并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本文所讨论的范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方式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共同共有不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也基于夫妻对共同财产有着共同的贡献,所以共同财产的处分原则为夫妻双方共同处分。
第二,为保障婚姻生活的高效与便捷,在日常家事与一般管理等范围内应允许夫妻一方单独行使处分权,以利于家庭事务的高效处理。同时,为维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对于婚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须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处分。包括:不动产及重大动产的处分、大额分期付款或贷款的购买行为、处分全部夫妻财产及无偿处分行为。
第三,从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后的救济途径出发,夫妻一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被处分后的一定的时间内行使拒绝追认的权利,并在特定条件下终止共同财产制。从保护第三人权益角度出发,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为共同财产的交易时,虽然夫妻一方无权处分,但只要交易方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第三人即应当取得交易标的物之所有权。
综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及内容日趋复杂,这为夫妻代理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增加了难度。虽然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三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及单方处分行为作出了部分规定,但仍存在部分法律空白、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判决标准不统一等诸多局限。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权范围及救济途径等问题的研究,能对夫妻财产制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起到参考作用,也对司法实践中关于处分效力的认定和第三人善意的认定这些问题的解决略尽绵薄之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夫妻财产制理论的不断研究,立法的不断完善,本文所探讨的这些夫妻财产处分权问题必将迎刃而解,婚姻家庭关系将更加稳定,我们的社会亦将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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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在本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的导师李国强副教授对我论文的选题、行文思路、论述结构等方面进行了悉心的指导。写作过程中导师对我论文观点的肯定和对参考资料的推荐对我论文的写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本文历经多次修改,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缜密的思维方式深深的感染并激励着我。在此,谨对李国强副教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真挚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