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分原则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6-26 共6570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第1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行为研究
【第2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分原则
【第3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单方处分的条件及情形
【第4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的效力
【第5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权制度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

  引 言

  在社会生活中,婚姻家庭是社会组成的最小单位,婚姻家庭的稳定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个人的幸福,亦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本因素。在现代社会的今天,婚姻家庭关系既包括身份关系又包括财产关系,夫妻间的身份关系是一个家庭维系的纽带,而财产关系则是一个家庭存续的物质基础。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不断增多,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司法实践中因夫妻单方处分共同财产导致的纠纷不断增加。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年轻法官,审理的夫妻间财产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以下为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真实案例。笔者通过该案例抽象出三个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从探讨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权的效力与社会交易的稳定性角度出发,并结合相关民法理论对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权予以论述。甲为某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定代表人,2012 年甲未征得妻子乙同意,擅自将 180 万元打到某房地产开发商账户,为丙购买商品房住宅一套。后甲死亡,乙在查询甲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时发现该笔转款记录,遂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将丙诉至法院。庭审中,丙辩称,丙与甲是多年的生意伙伴关系,为甲的企业出谋划策并联系客户资源,甲为丙购买房屋的 180 万元系甲对丙多年帮助的答谢,属于赠与,不应当返还。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案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首先,我们要判断的是甲处分的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如果甲处分的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甲是否享有单方处分该财产的权利;最后,我们应当研究丙作为第三人是否能实际取得该财产。

  笔者在行文过程中主要参考了裴桦老师于 2010 年发表在《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的文章《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以及沈卢红发表于《现代经济信息》的论文《夫妻共同财产之处分权探析》,该两篇文章均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受害方的救济措施进行了探讨。然笔者对于上述文章的部分观点略有不同意见,本文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对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权的范围进行论述,希望可以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一个崭新的思路。
 

  一、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分原则

  (一)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建国以来,我国颁布了两部《婚姻法》并历经一次修改,其中 1950 年及 1980 年《婚姻法》虽涉及到夫妻财产制的相关内容,但笼统概括,并不完备。

  2001 年《婚姻法》修改后,对夫妻财产制做了较为完善的修改和补充,尤以特别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并规定夫妻双方可对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 18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离婚或者配偶一方死亡之间的这段时间,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定或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处分的权利。

  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第一,从时间范围看,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因结婚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夫妻财产关系。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一经缔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除法律规定和夫妻间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从夫妻双方合法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离婚或一方配偶死亡时止。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包括以下期间:第一,男女双方已合法登记结婚,但未举行婚礼也未共同生活的期间;第二,夫妻双方因各种原因不愿继续婚姻生活,但尚未办理离婚手续的分居期间;第三,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对该离婚诉讼尚未依法宣判,或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上述期间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内夫妻双方或单方符合《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的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包括以下期间:第一,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或订婚期间;第二,虽已举办婚礼,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期间;第三,虽然已共同生活,但一方或双方不具备登记结婚的法定条件(如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而尚未领取结婚证的期间;第四,夫妻双方离婚后又和好,并共同居住生活,但未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的期间。

  第二,从主体范围看,只能由缔结了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这种婚姻关系首先应当是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既要求男女双方应当符合婚姻的形式要件,即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又应当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即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疾病。非婚同居、通奸、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以及重婚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及权利义务不能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同时,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包括父母、子女,可能成为家庭财产的共有者,但都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第三,从来源范围上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是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合法所得。所谓的合法所得,首先要“合法”,即符合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范围,赌博所得、侵占的他人财产、赃物等均非合法所得,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前提是该财产归夫妻一方或双方“所有”,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租赁物、保管物、拾得的遗失物等均不得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合法所得,是对某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不是必须实际占有该项财产。

  结婚登记前夫妻一方已取得某财产的所有权,而在结婚后该方才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该财产仍应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反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时其尚未实际占有,则该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取得财产权利与占有财产时间不一致的现象比比皆是,最典型的例子为房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应从登记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发生转移,而买卖双方办理登记过户的时间往往与房屋交付的时间不一致。那么,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并办理过户的房产实际于婚后交付使用,则该房产仍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四,从对象范围上看,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法定的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法定的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均未对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确认为归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部分。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以列举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所得的工资和作为工资组成部分的奖金。同时,我国企业在职工工资外还发放各种福利性、政策性的收入和补贴,这些都是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二)生产、经营的收益,这里的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投资经营所得的资本性收入,如买卖股票、债券所取得的收益,投资公司、企业所得的股份分红;(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质,其配偶一方仅享有因知识产权转让而取得的经济收入(如转让商标权、著作权等),而不得与配偶共同享有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伴随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多,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不断更新的财产种类予以完善。《婚姻法解释(二)》第 11 条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作出了相应解释,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此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部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共同财产是相对于法定的共同财产而言的,是依夫妻双方的契约而决定归属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部分。

  世界上的多数国家都有约定财产制的相关立法,但内容不尽相同,如英国对约定财产的范围和程序都无严格限制,较为宽泛;而法国、德国等国家则对约定财产的种类予以明确限制,并要求夫妻以要式契约的形式予以约定。

  我国 1980 年《婚姻法》首次对约定财产制作出规定,其大意为:夫妻可依双方意愿约定双方的财产关系。该规定在当时改革开放的历史背景下满足了夫妻间处理财产问题的需要,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但该法条仅规定了允许夫妻间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并无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对此,2001 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约定财产制,对约定的方式、时间、范围和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使约定财产制具有了可操作性。2001 年《婚姻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从约定的条件和方式上看,作为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不得由他人代为约定;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约定的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次,从约定的时间和范围上看,对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时间没有限制,可在婚前、婚后的任意时间进行约定;对约定的范围也无限制,既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第三,从其约定的内容看,可以约定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第四,从约定的效力上看,对内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对外仅在该约定告知第三人的情况下,才对外发生效力;第五,从适用的效力上看,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适用原则为约定优先。

  2.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

  本文讨论的内容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单方处分权“,即是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研究单方处分之效力问题,若夫妻一方所处分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那么则当然的享有处分权了。所谓个人财产又称夫妻特有财产或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而归夫妻单方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别,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夫妻双方是否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依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论该项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是法定的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只要双方就该财产有约定,则以约定内容判定其归属;第二,在无财产约定时,以财产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首要标准。在排除部分财产的特殊性情况下,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和第 18 条区分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主要标准,即为财产所取得的时间。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取得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就财产归属发生争议时,通常首先推定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由主张该财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在既无财产约定又可判断为婚后取得的财产时,则应依据《婚姻法》第 18 条之规定,对应归个人所有的特殊财产予以排除。这部分特殊财产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及夫妻一方专属的生活用品。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家庭财富的不断增加,夫或妻一方的专属生活用品可能价值越来越大,是否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夫或妻一方贵重的首饰、手表等,虽为夫妻一方的生活用品,但因其价值巨大,笔者认为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文引言部分所举的案例中,判断丙能否取得该财产的首要前提是:甲为丙购买商品房的 180 万元是否为甲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甲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的 180 万元系以转账方式支付,而甲用于转款的银行账户系以甲名义开立的个人账户,而非企业账户。根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该企业的资产与其出资人的资产是相互独立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从甲个人账户中支出的 180 万元应认定为出资人个人资产,而非企业资产。在此前提下,根据《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此时,若无相关证据证明甲、乙对夫妻财产关系有书面约定,或该180 万元为甲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认定该 180 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原则

  1. 处分权平等原则

  处分权是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决定了物的归属和命运。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由谁行使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夫妻双方的家庭地位。在古代封建社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是不平等的,多由夫一方行使管理、处分的权利。而在现代社会,夫妻双方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任何一方均不得享有特权。

  我国 1950 年《婚姻法》和 1980 年《婚姻法》均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2001 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与修改前的《婚姻法》一脉相承,仍然是坚持维护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并保护夫妻双方合法的财产权益。这种平等的处理权是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收入有无和高低来确定对共有财产处理权的有无和多少,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这种平等的处理权又是权利义务的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的享有权利,也平等的承担义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负担家庭生活的费用。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基本原则为:处分权平等原则。

  2. 单方处分和共同处分原则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 17 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然这种平等不是要求夫妻二人事必躬亲,也并不要求夫妻双方对任何事务都必须共同作出意思表示。当夫妻双方或一方涉及的事务是因日常生活的需要,是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时,那么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独自决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此时另一方当然的承受这种处分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得以”未经一致同意“而主张该行为无效;而当夫妻双方或一方所涉及的事务已超越日常家事的范围,需对重大财产进行处分或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时,应当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进行处分。若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则构成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综上,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处分方式可归纳为: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单方处分和重大财产的共同处分。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