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是社会单位最小的细胞,婚姻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婚姻家庭领域,人们渴望爱情,追求高质量的婚姻。但是西方价值观和多种社会力量的作用使人们的婚姻观念和行为越来越多元化。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离婚率呈上升趋势。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离婚时或离婚后,根据法律的规定,无过错方向导致婚姻结束的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权的制度。
这是2001年《婚姻法》增加的离婚救济制度,标志着我国婚姻法制建设迈出了前进的一步。受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之诉,体现出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的原则,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平等。但是它在实施适用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不足之处日益显现,弊端急需解决。针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这些问题,本文参考国外法律规定,立足于我国现行立法,主要对其基本理论、立法现状和缺陷进行分析,试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一些完善的具体措施。除了前言和结论外,本文由四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与功能为基点,对其法律性质和构成要件进行剖析。最后通过立法、伦理、哲学的视角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进行说明。
第二部分,简要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对之进行比较评析,“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并指出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第三部分,列举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分别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来说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需要改善的地方。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缺陷进行剖析,主要从构成要件,权利、责任主体以及具体赔偿范围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对策。
随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检验,该制度必将达到“良法之治”的目的,会更好地实现其价值。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过错方配偶;无过错方配偶
目录
摘 要
Abstract
引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涵义与功能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建构
二、域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考察
(一)域外国家或地区之相关立法
(二)域外相关立法之比较评析
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宏观探究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微观考察
四、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二)明确请求权利主体和赔偿责任主体
(三)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完善
(四)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
(五)增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